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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本文通过案例中涉及的五个检察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取得,发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权作出相应规定,认为存在重大立法漏洞。并就此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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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一状况,连云港市于1998年5月在全国率先实行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改革工作。由于这项改革对于解决当前在少年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案件“吃不饱”问题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因此,连云港市开创的指定管辖制度被作为一项改革壮举迅速在全国许多法院予以推广。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打破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跨地域设立少年刑事法庭,统一管辖指定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笔者对这项被实践部门誉为少年刑事司法里程碑式的改革并不以为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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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法依据宪法也对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上级检察院如何实现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呢?笔者认为,根据宪法和检察官法以及中央关于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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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开展业务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高检院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中。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大致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原则性或一般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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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女,80岁,早年丧偶,有五儿、一女,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后院两处共八间,来我处做遗嘱公证.其在遗嘱中写到:将后院四间房产分别在我百年后由二儿子、三儿子、四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一间;将前院上下二层共四间房产中第二层两间由五儿子继承,将第一层两间房产由长子继承.因其长子年近六十,未婚亦无子女,且患有精神病,并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其生活全部由母亲李某照料.故李某在其遗嘱中同时写到:我百年后长子的生活、起居等事宜均由小儿子负责,如长子去世,则由小儿子继承长子的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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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后检察院还可以撤诉吗?编辑同志:我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贪污一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因证据不足,我院决定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开庭后的公诉案件不能撤诉,并决定宣判。请问,人民法院的宣判是否合法?江苏省淮阳市车路口地区检察院江车江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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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指定管辖赵保升,王文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乃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指定管辖的法定概念。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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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为出发点,通过对检察一体原则进行重新解读和对目前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进行审视,力图在“人财物省级以下统管”背景下,给出优化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分析,认为未来检察机关内部权力过度集中于上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机关过于式微,是上下级检察机关关系健康发展的主要隐患,因而在机制设置上,应突出基层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主体性,明确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自身司法或行政属性的强弱,实行分类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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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弊端,如适用随意性较大,指定侦查管辖于法无据,公、检、法在指定管辖上不能有效衔接,公民的管辖异议权与指定管辖申请权不受尊重等。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特有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结构,以及司法权集体行使的特殊形式有关。改革完善该制度,在模式设定上,仍应以审判为基点,同时明确侦查阶段的指定管辖并允许检察机关监督。审判中的指定管辖应由检察机关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程序法定原则,慎重适用指定管辖;坚持管辖便利原则,指定地点应当方便办案。在制度完善方面,需要明确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定管辖的相关主体、考量因素及决定程序;合理设置指定管辖的具体程序,确认公民的管辖异议权与管辖申请权并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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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将职务犯罪案件指定本不具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院查处的情况日渐普遍,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与滞后,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导致被指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后,在案件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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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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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系统检察一体化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系统的“上命下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司法独立的原则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的处理案件.在正确认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制度设计限制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权,保证下级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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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是以犯罪地管辖为基础,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以指定管辖为例外。由于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是确定的,所以.案件属地管辖权应当是确定的。办理案件首先要确定是否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是违法办案。但是.实践中也会出现管辖权不明或不宜管辖等情况,这就需要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