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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犯罪之中,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在法律规范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后的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独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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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5):69-73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上确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并完善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属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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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理论界长期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之争,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的犯罪屡见不鲜,它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独的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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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度,是确定职务过失犯罪主体刑事处罚轻重不可缺少的方面。职务 过失犯罪主体的职权所内涵的注意义务要求的不同、相关心理内容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的不同、行 为违反规范的数量的多少及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是影响职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程度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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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关于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相比,在立法技术上还有很多值得检讨的地方:从宏观上来看,我国刑法典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规定落差太小,违背了"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立法精神.从微观方面考察,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大多低于普通过失犯罪;对于过失危险犯,立法过于谨慎;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单一、不合理;诸多类型的过失罪法定刑配置缺乏协调性.这些立法缺陷的存在,容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同时,也不利于对某些过失犯罪的打击.因此,有必要根据过失犯罪具有的特性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作为一个类型化问题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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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议.面对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本文从犯罪论、刑事责任、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等角度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成立共同犯罪.这不仅解决了司法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也贯彻了我国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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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肯定说.本文从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性质、特征、构成要件等万面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限制肯定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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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的概念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而要具体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必须涉及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本文主要论述了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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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过失教唆犯、过失帮助犯能够成立共犯,即使在立法中予以确认也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和刑法谦抑原则的违反。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数人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并且数个行为人都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也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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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同过失犯罪已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犯罪现象。但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本文认为刑法理论需随实践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应当摆脱传统共同犯罪的定义限制,将传统共同犯罪理论扩张为适应刑法发展需要的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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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多数学者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混淆了共同过失犯罪和竞合过失犯罪,所以正确界定共同过失犯罪和竞合过失犯罪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核心和关键。另外,我国已有学者开始承认共同过失正犯,但对过失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普遍持否定态度。本文分析认为对于过失犯的教唆犯应予承认,而对过失犯的帮助犯一般不应承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