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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就以下六个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1.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虽然有五个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构成中是自然包含着这一目的,如果不具备这一目的,则不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2.认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前后采取欺诈手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3.认为单位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可以按个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认为使用信用证诈骗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犯罪论处.5.认为采用诈骗手段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6.文章最后指出,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认为这种分离除了徒增条文的数量和司法实践的麻烦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应将金融诈骗罪仍然并入诈骗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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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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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不能对骗取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一概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认定。成立“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不仅需要符合“软条款”的形式要件,主观上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还应依据“软条款”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否相符来具体认定犯罪性质。《刑法》第195条第4款的兜底性规定,应予进一步明确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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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由理论研究者撰写的论著在阐释信用证诈骗罪时,都特别强调其构成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只有个别学者明确主张.信用证诈骗罪之构成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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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以合同签订为参照点确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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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本罪的主观要件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均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本罪的目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本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传统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票据诈骗罪同样应当具有这一目的。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1)本罪与诈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竞合的关系,当然应具有诈骗罪的主观特征———非法占有目的。旧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诈骗罪,新刑法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合同诈骗罪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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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规定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境外公司、企业针对我国的银行或者公司所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视为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 ,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 ,本罪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 195条规定的 4种情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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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保险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传统诈骗罪的构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那么,作为新型经济犯罪的保险诈骗罪,是否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理论界存在分歧。 有些学者认为,不管《刑法》有无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金融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其理由为: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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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集资诈骗罪罪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利用集资活动而进行的各种犯罪中,集资诈骗罪是最为严重的侵犯投资者权益、破坏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集资诈骗罪与其他各类集资犯罪相区别的界限,在于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意图。由于集资活动所导致的财产关系变化的特殊性,致使集资诈骗罪罪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与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通常意义有相当大的不同,然而,由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关于某些目的犯的一个惯用限制词,许多论者往往因此而忽略了这种不同。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集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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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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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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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刑法法条规定有区别是有其意义所在的。信用证诈骗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长期骗用的行为,由于其侵犯了银行对资金的使用权,使银行无法行使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权能,从而实质上导致对银行资金所有权的侵犯,应当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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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争论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但对构成本罪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存在分歧。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曾对此进行过激烈的争论,首先体现在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表述上,便有两类极具代表性的不同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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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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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的特点及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经济犯罪,我国刑法虽用专节对其进行了规范,但有些罪状粗糙,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这类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应加强对金融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以遏制不断上升的犯罪势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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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区别我国刑法把“非法占有”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并不是简单地理解为该罪只对财产占有权进行了侵犯,而是应当理解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刑法理论中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是有区别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此时,行为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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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基于民事法上正当权原的占有,坚信自己是所有权人,因此处分财物的,由于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欺骗对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对行为人以诈骗罪论处。另外。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上,不能只考虑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形式.还需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方式、行为对象是否具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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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