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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立案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立案活动不具有证明或确认犯罪的实质功能 ,其必须符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定条件。它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全部的刑事诉讼活动提供合法的依据。而立案前的审查既不是对受理案件的审查 ,也不是对有关案件事实的调查。立案前的审查不能采取侦查或类似侦查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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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立案难问题一直为社会所诟病,而立案审查制度正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对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以立案登记制度代替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对依法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本文在对立案审查制度和立案登记制度进行详细剖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如何顺利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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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长期以来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多适用"以人立案"模式,这一立案模式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率小,但是对立案条件规定过严,机动性欠缺,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而且在办案实践中以"以人立案"独重违背了立法原意,使许多有价值的且可以适用"以事立案"的线索无法成案,无法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有效打击。近些年,相当一部分法学专家和检察同仁们对自侦案件"以事立案"模式的运用进行了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成果明显。高检院在2003年也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发展,"以事立案"大有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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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是指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受理民商案件后,对有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立案调解可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纷争,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也能避免因不服判决而减少无理缠诉和无理上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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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应当摒弃“以人立案”的做法,并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才能符合职务犯罪发案的客观规律,避免初查和侦查工作在衔接关系上的错位,并对自侦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效果和作用。要实现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模式的转变,需要正确处理好立案与破案、立案与撤案和撤案与错案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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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基本采用的是"以人立案"的单一立案侦查模式,人为的提高了立案标准,在立案和侦查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检察机关应进一步丰富立案侦查模式,逐步推进"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达到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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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5):23-35
案件压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立案作为司法系统的"入口",承担了繁重的压力化解任务。法院在立案环节采取延伸审查范围、向外分流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制定立案政策等方式来化解案件压力,实现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相平衡。但是,压力化解策略的过度使用会对案件受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引发立案难等后果。登记制改革在规范案件受理活动的同时却限制了压力化解策略的使用,导致法院案件压力的阶段性增加。在法院仍面临"社会过度复杂性"背景下,在立案环节化解案件压力不可避免,比较妥善的选择是以"组织复杂性"应对"社会复杂性",即构建复杂化的立案制度结构,实现案件受理与压力化解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共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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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立案程序作为行政监察案件程序的启动程序,是行政监察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其中的初步审查程序对于案件当事人的“行政命辱”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以行政程序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价值理念为基础,认为现行的行政监察法律制度问题在初步审查环节上主要表现为:立案条件规定不合理、立案标准设置不具体、缺乏必要的审查措施、缺乏审查时效制度。在对前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初步审查程序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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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以人立案存在的弊端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总是在查明犯罪主体资格后才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特殊主体资格就立案,然后,以人找事,侦查案件,否则,就不立案,人们称这种立案方式为“以人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案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一)人情干扰。嫌疑人查明后,个别办案人员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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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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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需要追究其党纪责任时,纪委有关部门是否可以不报请立案就直接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如果需要立案,应该由案件审理部门还是案件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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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立案程序能将大量案件阻断于刑事程序之外,具有保障人权的积极价值:造成刑事侦查中“不经过调查无法立案、立案之前展开调查又于法无据”之困境的真正原因,不在于立案程序的存在,而在于未在立案程序之前设立只允许进行任意性侦查的初步调查程序。我国刑法的犯罪化范围远小于西方刑法,入审判程序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低于西方国家.没必要扩大不起诉裁量范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公诉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无论在证据的量上还是质上.都低于定罪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没必要降低公诉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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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的阶段,并且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任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普遍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而是根据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决定立案与否。这使得立案程序出现异化和虚置现象。原因是公安机关兼有行政管理和诉讼侦查双重职能以及公安机关内部规范、司法习惯与刑事诉讼法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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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管辖上的权限划分,旨在解决侦查环节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一般都将管辖分为两种: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将立案管辖和侦查管辖加以区分。实际上,立案管辖是侦查管辖的前提,明确了立案管辖并不意味着侦查管辖也随之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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