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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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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公诉人队伍建设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就这一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视公诉人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是加强公诉队伍建设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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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戈  忻佩燕 《中国司法》2006,12(8):100-103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内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法律监督等职责的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年后南阳市和驻马店市等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进行了探索。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建立在审控分离机制下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称“海淀模式”。199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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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办)检察官制度没有解决检察行政化问题,改革收效有限。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祖国大陆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主任检察官是独立办案主体,对本办公室(办公组)内的所有检察业务负责。然而,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原型比较,祖国大陆主任制的功能定位有误,承办检察官独立司法人格仍未形成,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并不明朗;主任检察官的身份待遇重保障而轻制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解决检察行政化问题,这要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取消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层,进一步明确承办检察官的独立地位,业务序列增设主任检察官,协助检察长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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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下简称"主诉制")是最高检1999年推行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其目的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本文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将该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的所取得的成效以及遇到的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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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森 《法制与社会》2013,(28):172-173
先进的文化对于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具有巨大的引颌和推动作用。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这个独特的群体,在长期的检察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和创造出的独特的文化,与检察机关行使职能息息相关。在检察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检察文化的内涵,通过全面的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文化的建设水平,增强检察文化软实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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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为弥补检察活动与检察制度中的诸多缺陷和不足而展开的一项改革活动,主诉制的改革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试从实行主诉制的产生背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进行分崭,以期推进主诉制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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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指令权的规制问题。应当明确我国检察指令权的适用条件、界限及其效力,即应将便宜主义下需要统一裁量基准的、需要统一法律解释的、需要提升检察效能的以及需要避免检察官误断或者滥权的事由作为适用检察指令权的积极事由;而将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证据评价、法律确信以及诫命规定与合法性义务作为我国检察指令权不可逾越的界限;此外,还应明确我国的检察指令仅具有柔性效力,并基于审批型检察指令和非审批型检察指令的区分而采取不同的改革路径以弱化我国检察指令的刚性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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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治》2014,(4):17-17
日前闭幕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在惩治腐败、检察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对检察机关今年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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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杰 《犯罪研究》2003,(6):53-55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下简称主诉制)是指主诉检察官(以下简称主诉官)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查起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办案制度,是高检院1999年11月推出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三年多以来的实践证明,主诉制改革既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也提供了深化的空间。简而言之,它产生了三大效益:一是有效地精减了办案环节,压缩了指令层级;二是明确了主诉官的办案责任,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了增强;三是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公诉活动的专业化。但是,随着主诉制全面推进,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规范,以有利于主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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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之一——司法独立的视角剖析出我国检察职权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独立也就包含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法院要保持独立必须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的监督,而检察院自身要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就要从包括经费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工作领导体制等各方面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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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错案成因进行分析,对“三级审批制”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种办案责任制模式的特点进行探讨,从预防错案的角度出发分析两种模式的利弊,得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更有助于预防错案的结论,进而对该办案模式在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实施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期对办案责任制模式的选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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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检察一体制既有其法律上的渊源,也有其维护法制统一实施的意义,但过于注重上命下达的完全的检察一体制有可能限制到检察官的独立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弥补其不足,扩大检察官的权限,我国实行了主诉检察官制度,该制度实行至今有收获,也曝露出不少缺点,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制、激励机制度,监督机制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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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民 《内蒙古检察》2004,(1):42-42,37
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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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自成立检察机关开始,国家就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出庭公诉一直采取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对应的模式(以下简称“同级公诉”),即公诉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就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或抗诉。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职业化”公诉探索,重构公诉模式势在必行。笔者针对现行公诉模式的利弊,提出“公诉一体化”模式作为公诉改革的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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