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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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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死刑判决、裁定的正确,它是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关键程序。立法者出于对死刑复核特殊性的考虑和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来对死刑复核的期限作出规定。一方面无期限的复核势必导致无期限的羁押,使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不到及时改判,这给被告人及羁押看守工作都带来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应当看到,每当一起严重犯罪的发生,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对司法机关的期盼,长时间无期限的复核会使公众对法律产生疑惑,这不仅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9,(9)
我国一贯对犯罪分子坚持少杀,反对滥用死刑。刑法第43条对适用死刑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刑事诉讼法中又设专章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在核准权限和程序上作了严格规定。这是确保正确适用死刑,防止多杀错杀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3.
刑诉法没有对死刑复核期限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少数案件从判决到复核裁定之间的时间拖得较长,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一现象也无从监督。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弊端: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10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上述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的权力,刑诉法都没有规定期限。对此,笔者认为有欠妥之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的复议、复核权,是为了防止漏捕、错诉,但是,如果不规定  相似文献   

5.
《法学》1991,(4)
目前由于法律尚未规定经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致使这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在时间上无限制拖延的情况十分严重。一是立案后迟迟不予开庭。有的拖延一年,甚至几年。二是案件在审理中审判人员随意决定延期审理,下次开庭遥遥无期。有的案件当事人左等右盼,总算盼到了开庭。岂料在庭审进行中审判人员借故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无期限的再次拖延开庭。三是案件庭审结束,定期宣判的,长时间不送达判决书。四是当事人上诉的案件,迟迟得不到二审结果。至于申诉案件的投诉则更是石沉大海、沓无音讯。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因没有规定审理期限,迟迟不予开庭。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终止诉讼的规定,未顾及控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未提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同样规定还见于刑诉法第15条。但是,依照刑诉法第143、144、145、146条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均可以申诉,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依照刑诉法关于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的侦查期限,而没有对整个法定侦查期间作明确限制,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减少侦查的随意性,切实实现诉讼公正,应参考大陆法系国家在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建立疑案撤销制度,设置有关法定侦查期限的专门条款,并设置科学的超期侦查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9.
民事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审结后执行不了,致使调解成了“空调”,判决成了“白判”。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严肃执法的形象。 1991年4月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执行期限,即何时将案件执行完毕,未作明确的规定,使“执行难”问题更加明显的暴露出来。司法部门在解释这一问题时作了这样的说明,由于民事执行工作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又强,不宜硬性规定执行完毕的期限。笔者认为这点说明并不能作为不设立执行完毕期限的理由。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包括自愿执行和强制执行方面。有这些措施来保证案件的执行,完全可以用足用够。如有钱可以执行钱,没钱可以执行物,无钱无物可以采取诉讼中止的办法将执行案件中止,这样既可以迅速将案件执行完毕,  相似文献   

10.
就审理期限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却未规定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憾。死刑复核程序是维护被告人生命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者对此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立法者们良好的意愿在实践中并未切实实现,反而使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限性和严肃性遭到严重破坏,这主要表现在:一、刑事诉讼程序的秩序性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具备严格的时限性,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限制,导致死刑案件顺次经过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后在复核阶段戛然而止,并可以无…  相似文献   

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也应规定审理期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也应规定审理期限刘海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第159条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审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第一审普...  相似文献   

12.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由此带来了操作上的混乱。我们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法院在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随意拖延向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有的甚至在拘役或有期徒刑罪犯刑满时还未送达执行通知书,这带来了诸多问题。   首先,人为地造成留所服刑犯增多,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和稳定。随着各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大部分看守所面临着超员关押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办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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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刑事诉讼法出于保障人权及对诉讼效率的考虑,对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但对嫌疑人未捕的案件,却未规定相应的侦查终结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嫌疑人未捕的案件目前虽说不多,但随着扩大取保候审等措施适用范围的呼声不断高涨,其未来有进一步增加之势。笔者以为,嫌疑人未捕的案件也应规定侦查终结期限。司法实践中,嫌疑人未捕源于以下二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采  相似文献   

15.
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规定中止和中断玉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仅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并没有考虑到申请执行的期限中的情事变更,即没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中止和中断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一在民诉法中...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91,(1)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担保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没有提及期限问题。有的认为,被告人没有被拘留、逮捕,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完全限制,因而取保候审无所谓期限问题,时间长一点无关紧要。在实践中,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时间,有的长达半年乃至一年。因此,对取保候审不作期限规定,不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作了严格的时限规定,从而为司法机关正确及时地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准确地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笔者也发现,由于刑事诉讼对死刑复核没有时限规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弊端: 一是不利于尽早发现和纠正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一特别程序,发现和纠正错案。在审判实践中,虽然一、二审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相似文献   

19.
《方圆》2020,(5):63-63
第87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相似文献   

20.
<正> 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刑罚的科学性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刑罚的种类之上。立足于本国实际创制出的我国刑种及其执行制度有着许多独特的创新之处。其中,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高潮时产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经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197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死缓制度再次予以确认,并运用于刑法分则的一些犯罪之中。应该说,死缓制度的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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