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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中增设挪用公款罪以来,法学界对该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使许多问题得到了明确。但是,有些问题仍有争议,有的问题尚未涉及,本文试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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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归类问题 挪用公款罪,有的同志主张归入侵犯财产罪,有的主张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考虑,将挪用公款罪归入侵犯财产罪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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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增设挪用公款罪的意义何在? 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而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有无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从而也导致法律对其评价的变化。原来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现在不认为是犯罪;而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不需要作为一个单独罪名的,现在不仅被认为是犯罪而且还作为一个单独的新罪名,挪用公款罪正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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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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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形式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颇有争议。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现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借贷”挪用的法律责任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款的挪用与使用多以借贷名义出现。在一些数额较大的案件中,双方往往订有“合同”、“协议”或“借据”,甚至明确约定借用期限、利息。对以“借贷合同”形式进行的挪用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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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历来是“以贪污论处”的。作为一个独立的罪 ,修订后的《刑法》对其予以确认并纳入“贪污贿赂罪”专章 ,其法律适用在司法、理论界争议颇多 ,本文试就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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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解释尚不能说十分详尽对司法适用中的下列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仍需要我们作理性的分析和探讨。一、挪用公款归还借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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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赴黔渝鄂调查组 《人民司法》1990,(7)
1900年3月26日至4月21日.我们调研组一行在林准副院长带领下,赴贵州、四川、湖北等地就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后,虽然“两高”去年制定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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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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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6条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7年,1988年颁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15年。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对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究竟适用哪个条文呢?有的同志感到没把握;有的同志则认为,《补充规定》的这一款规定取销了刑法第126条,以后对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一律适用《补充规定》,对此观点,笔者持否定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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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非特定公物和财产性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不管挪用公款归国有单位还是归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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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非特殊主体是指职务上没有主管、管理、经手公款之便利条件的自然人。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非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虽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没有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的。上述人员具备哪些条件即可以挪用公款罪论?本文拟从共同犯罪理论出发,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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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就立法本意而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刑法调整范围及其打击力度考虑的结果,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图私利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亦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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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作为常见、多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问题.本文依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对象物、挪用的数额计算、共同犯罪及一罪数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司法适用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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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近年来呈高发趋势。由于该罪名所具有的资金流向相对清晰、较易于固定证据等特点,在一些地区,挪用公款罪已经占反贪部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运作对于资本的需求加大,但同时融资渠道不断规范,使得资金使用人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取得资金,其中不乏采取挪用公款手段获取资金的情况,给国有资产造成极大风险和损失。因此,挪用公款罪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反贪部门查处的重点罪名。同时,挪用公款行为的多样化、隐蔽化,使得加大查处该类犯罪力度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挪用公款罪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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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7):121-132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谍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竟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谍利益的性质甄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