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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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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公安机关对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随意性突出的情况,笔者通过调研,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遏制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丁胜 《法制与社会》2010,(30):115-116
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以下问题:公安机关不及时送交批捕决定执行回执,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案件批捕后的跟踪监督,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批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行为不规范、不统一和随意性严重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探索推出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新模式——“双向说理制度”。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一家监督”为“联合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相似文献   

4.
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今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盗窃、销赃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案卷注明5人已被刑事拘留,现押于看守所。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核实销赃犯罪嫌疑人于某时,得知公安机关已于6月25日将其取保候审。请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行为合法吗?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郭华玲郭华玲同志: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的,而且可以随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经讯问发现不…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对已被批准逮捕的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没有按有关规定通知检察机关,造成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此外,一些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的个别案件,因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也导致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检察机关因此而无法受理案件或者受理后又不得不中止诉讼,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应告知被害人。笔者以为不妥:   首先,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如不告知被害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有权利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案中的重大事项。逮捕措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就表明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变更甚至撤销逮捕措施,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论述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捕后强制措施变更较少的原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适时变更捕后强制措施的完善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现行法律中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但是,取保候审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的一种变更的强制措施.与检察机关的决定息息相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对于取保候审制度缺少监督,这与宪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笔者建议强化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监督.建立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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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撤销、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如何办理重新收监手续?对此,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直接收监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原逮捕措施被改变后,即使是后改变的强制措施被撤销,原逮捕决定也不能自然生效,应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逮捕手续。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办理收监手续?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张豫美张豫美同志: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决定逮捕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但为了尽可能地防止公民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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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毁灭证据和串供等,以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是对人身自由完全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错捕或滥捕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刑诉法又将逮捕的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讯问,发现不该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面就执行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13.
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办案中经常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做法,随意或不规范地适用强制措施,既不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有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下文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讨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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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此条部分内容存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使公、检两机关不可避免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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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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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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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出现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我国《刑诉法》第73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变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行为仅有以上限制性规定,还有些不足,该行为宜由原批捕机关进行审查,现将理由阐述如下,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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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刑事诉讼法还在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中对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法律这样规定,旨在防止错捕案件的发生,避免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与此极不适应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又变更强制措施的,则没有设立审批程序,而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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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被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措施被解除后,却一直没有撤销案件。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检察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认为没有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不能进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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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变更权是刑诉中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当代刑诉活动并非一个机关的“一条龙”的活动,一个案件若走完全部诉讼过程,则要经历不同的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参与处理,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上,究竟谁有权变更强制措施?尤其是批捕权与执行逮捕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批捕后需将逮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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