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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一、《决定》完善了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食品方面的条款,没有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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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两年的执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是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日期不明的情况。对它们的处理也最难实施。因为在《食品卫生法》中,对二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显失公正,使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难以做到"有法必依",也使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得以避重就轻、有机可乘。笔者对此做了初步的探讨。一、《食品卫生法》中,对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过重,与我国的国情不符。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九)项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二)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三)销毁该食品,(四)没收违法所得,(五)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上述处罚中(一)~(五)或(六)五项处罚应当一并作出。而保质期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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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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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赔偿费用的标准,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部分"民事责任"中规定:(1)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2)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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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06年9月20日柳州××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投币式全自动活净水售货机的《卫生许可证》。市卫生局经组织监督员现场审核,发现该公司的投币式全自动活净水售货机是放置于露天经营,没有固定门面,考虑到其工艺实际上就是通过使用净水设备生产纯净水直接供消费者饮用,认为该公司不符合《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88)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局于2006年11月1日向该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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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该条的罪名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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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完善刑事立法,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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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而且影响到对该类犯罪案件的处理。读了王名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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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女子王英败诉的法律适用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王英的丈夫因过量饮用被告富平春酒厂生产的“富平春”白酒,引发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致死。原告王英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死亡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并要求被告生产的白酒应在标签上标注警示四内容:酒中所含的真实成分及其比例:酒致死量、中毒量,酒能使人上瘾,能引发多种疾病,酗酒基因可遗传;超量饮酒的危害;酒的正确饮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诉讼请求。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均以原告败诉告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是:被告富平春酒厂的酒标签符合国家制定的《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要求,原告要求标注的内容,国标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富平春酒厂的产品标示上不存在缺陷。可认定产品质量合格。因此,不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注有关内容的问题,应由工商及技监部门管理,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该案审理范围。而原告王英则认为,1989年颁布的《饮料酒标签标准》已落后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和《产品质量法》第15条均规定了生产者有说明和警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是大法,《饮料酒标签标准》是行业规定,行业规定与法律不符,应服从法律。被告的酒标签虽然符合“国标”,但未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定标上警示内容,仍未尽到警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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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9,(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198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中国已经有不少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注意到防治大气污染的问题,并作出了一些规定。七十年代以后,中国政府在消烟除尘和防治废气污染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①。例如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八十年代以后,国务院又颁布了不少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政策规定②。例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等等。此外,中国还就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这尤其体现在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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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这一规定,一些检察机关在认识、理解和适用上尚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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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结束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于自首制度是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长期争论。但是,因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则》第58条规定了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被伤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因而使得交通肇事案件的自首的认定比其他案件复杂,自首的标准难于把握。司法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和做法很不一致。继交通肇事案件不适用自首制度的观点被《通知》否定后,又出现了另一个带普遍性的倾向,即认为"只要肇事者不是在肇事后当场被交通民警等人员抓获或被群众扭送有关机关,而是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听候处理的,即应认定为自首投案",因而对大多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认定为自首,出现了从否定自首的极端急转为大部分案件都认定为自首的极端。而前一个极端自悖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后一个极端则有悖于交通行政法规赋予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规定,因而都是不尽正确和有待改进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