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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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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峡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岸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既有分歧也存在一定的共性。从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各自的司法和立法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沟通,消除妨碍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阻力和法律缺陷,共同为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维护两岸公司、企业和同胞的合法权益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2.
试论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连斌 《时代法学》2006,4(6):76-80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有分歧也有共性。从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践看,其局限性逐渐显露。为更好地运用仲裁手段调整两岸经贸关系,两岸应有意识地借鉴《纽约公约》的实体内容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使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3.
袁古洁  庞静 《政法学刊》2004,21(5):65-69
1999年澳门回归后,澳门与内地在解决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处于法律真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澳门特区仲裁制度不发达的现状有关的.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是大势所趋.澳门和内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地在达成"仲裁安排"时,要顾及两地现行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并将<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和规则揉合在"安排"里,建立一个平稳有效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4.
本文探讨了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现状,分析了澳门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解决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最佳途径,深入研究了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必须解决的若干问题,为内地与澳门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5.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成果。本文侧重从两地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安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认真分析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国家执行豁免问题、裁决不执行的后果等,从而进一步明晰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7.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之前有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后,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案情】申请人: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LTD.,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被申请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L IM IT E D,以下简称东海公司)。  相似文献   

8.
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我国原则上是承认与执行公约参加国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也在该领域起到规范作用。然而由于规范过于简单,使得此方面法律的可操作性受到影响。本文旨在对比英、美、德等相关国家的相关规定,找出一些适合我国的做法,完善该领域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学者视为诉讼替代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①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仲裁效能的发挥不仅离不开高素质的仲裁人员和高效  相似文献   

10.
王亚新  陈福勇 《法学杂志》2012,33(5):111-119
目前学界和仲裁界对《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是否修改及怎样修改存在较大争议。为了给相关讨论提供有益素材,有必要取得来自仲裁及司法实践的第一手资料并作实证性的考察。通过对北京仲裁委员会1995-2010年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裁定进行分析发现,影响不予执行的因素是多元的。从实务的视角出发,至少应把第213条第(四)款牵涉事实认定的事由统一到《仲裁法》第58条作为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伪造或隐瞒证据"的规定上去。  相似文献   

11.
两岸经济制度性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安丰明 《现代法学》2006,28(1):138-142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在国内达成并执行区域性经贸安排,既有法律上的适当性,又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CEPA的模式作为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具有经济层面的重要意义。借鉴国际上FTA的经验,将会对两岸四地经济贸易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这种渐进式的经济一体化路径,必将有助于促进祖国的统一和强盛。  相似文献   

12.
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拙行中的根本问题,自始就以各种形式困扰国家的是主.权问题.几个世纪以来,"礼让"-词一直出现在冲突法的著作中,作为表达这样一种理念的简捷方式,即国家,在和平共处与和谐关系的利益驱动下,应相互表示出遵从和尊重.归纳国际私法对该根本问题所使用的方法,-般认为有三种:单边主义方法、多边主义方法和实体方法.这三个方法都体现出对主权的不同认可,对判决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影响.随着经济市场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伴随着跨国调整策略的改变,传统的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受到质疑.反映在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这就意味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再也不能完全依赖于被申请国的主权意志.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国际社会在解决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时不得不站在一个全新的视角上来考量.  相似文献   

13.
赵生祥 《现代法学》2007,29(2):149-156
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4.
王冠玺  周翠 《法学研究》2010,(3):134-148
目前两岸互相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的规定仍有诸多分歧与差异,表现在对民事确定裁判的概念与内容、国际管辖权、保障法定听审以及两岸法院认可判决的程序和效力等问题之上。本文认为,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应有既判力,人民法院作成的调解书应属“民事确定裁判”的指涉范围。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系两岸就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签署共同协议。  相似文献   

15.
汪祖兴 《河北法学》2005,23(9):112-117
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两地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研究价值。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在一国两制下的不同法系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不同的社会体制、法律文化乃至不同的司法理念和体制决定了应该根据《基本法》中有关条款和两地的各自立法对符合条件的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案件按照程序相互承认并加以执行。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执行员中存在的执行意识误区现象的揭示与剖析 ,提出了若干矫治对策 ,并建议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中增加“公告执行”等新措施以促进正确执行意识的树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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