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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财源与被告刘祖唐是邻村的农民。1991年4月10日,张财源在去林场为货主买木材途中遗失人民币1万元,刘祖唐路经此地拾得该款。当张根据当时的情况推测刘有拾款的可能,便请林业公安分局负责人刘××出面做工作,刘祖堂于同月18日向刘××承认拾到一万元。24日,张财源在刘××等陪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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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沈××,系某粮管所职工.一九八一年四月某日,被告人因公到所内会计室,乘会计不备之际,窃得空白销货发票六份.然后伪造本单位营业员王××的私章,冒用驻军部队番号,先后私自开出籼米,粳米提货单四份,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一九八二年一月分别卖给朱××等人.在出卖伪造的提货单时,被告人还特地嘱咐对方:"假如有人问起来,你们就说是替部队来提米的".朱××等人先后从县第二米厂提出籼米四千二百斤、粳米八百斤.被告共得到朱××等人付给的现金八百余元及粮票八百余斤.案发后,县公安局以盗窃罪提请批捕,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诈骗罪特征,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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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工人陈某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中的现金。一日晚,他携带电钻及刀、手套等工具,乘厂里无人之机,用自己偷配的财务科的钥匙打开财务科的门,又用刀撬开会计办公桌的抽屉,因未找到保险柜的钥匙,陈某某便企图用电钻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于是他将保险柜藏至厂里一年多末用的储藏室内,想砸开保险柜取钱,此时恰有值班人员回厂,陈某某只得回家。次日厂里发现保险柜被盗即报案,几天后保险柜在储藏室内被查获,当时保险柜的柜门尚未被打开,里面的近万元现金也未短少。后陈某某因流氓案被收审后交待了其盗窃行为。对本案的处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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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七日,邮局投递员将“新东路三号蔡某收”的包裹单误投新东路东巷三号,交户主开个体旅社的葛某签收。葛对地址提出疑问,投递员说:“已经查过了,不错,就是这里,可能是哪位旅客的”。葛遂收下包裹单,在收件人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七月十九日,葛看到包裹单上写明过期不领要罚款的规定,便约另一开个体旅社的侍某一起到“个体旅社治保委员会”盖了公章,将货从邮局提出拉回家中。货是二百顶涤纶蚊帐。八件,价值六千二百元。在签领货人时,葛要签自己的名字,邮局工作人员说,包裹单上是谁就签谁,葛便签了蔡的名字。约一周后,葛的朋友徐某来访,葛告知蚊帐一事,二人遂商量把货弄出去销掉。第二天,徐找到亲戚胡某(外地人),让胡冒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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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季某,男,二十四岁,捕前系武汉市安装公司三处会计。一九八七年九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趁本单位财务室无人之机,盗窃由出纳员周某保管的空白现金支票二张,后以工程结算单要盖章为由,骗取保管的财务专用章二枚,偷盖在空白现金支票上。嗣后,被告人又以欺骗手段,找邻居付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并伪造了取款介绍信,同年十月十二日用其中的一张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人民币三千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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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贾某系厦门某一外企职工。2000年2月26日在市中心的一个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自己的帐户里一下子多出了六万块钱。对于这飞来的“横财”,贾某真是喜不自禁。为慎重起见,他特意跑到附近的一家银行储蓄所查询此事,值班的营业员查了电脑后告诉他,他帐户里确实存有那六万块钱。贾某还是不放心,拒心这会不会是自己的一场空欢喜,又跑到市支行去查问。支行同样的答复使他彻底的放了心。贾某大喜过望,心想这是银行对自己的“厚爱”,“不花白不花”,明知这钱来路不明,却先后到储蓄所里和自动取款机取款八次,总额达四万六千元。除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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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贪污还是不当得利周志坚,郑大平1995年1月4日下午,某县建设银行储蓄专柜出纳兼金库保管员杨某某和银行储蓄专柜复核兼金库保管员朱某某,奉命去本县人民银行全库提取营业款40万元人民币现钞。支取过程中,库管员错将1捆50元面值的人民币(共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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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日,尹某到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在小桌上填完存款凭证后转身到3米外的窗口交款,将一个装有三千元国库券的信封遗忘在了桌子上,此时,被告人范某也到储蓄所存款,在小桌上填写存款凭证时,看见了这个信封,翻开一看,是一迭国库券,遂将它按在手下,并趁人不备揣人裤袋。尹某办完存款业务后,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头,马上到小桌上寻找,不见。于是尹某问保安员、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及被告人范某,众人均说未见。尹某怀疑自己记忆有误,可能忘在公司办公室了,就回去找,不见,又返回储蓄所寻找,保安员带尹某查看监控录像带时,发现是范某获取信封并装入裤袋,遂报警将范某抓获。在对本案的定性上,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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