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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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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绮 《法制与社会》2014,(2):285-286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推定,妇女生育与否,完全依赖于妇女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他人无权干涉。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有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自此法律首次明确的规定了男性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意见无法统一时,基于平等的权利冲突所留给法律解决的问题相当棘手。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之争中出现的情况,进而提出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
肖青 《法制与社会》2011,(22):295-295
婚姻的缔结,使男女成为具有权利义务的夫妻。其中生育权成为夫妻间一项特有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缺乏生育权的相关法律,造成立法较滞后,对此研究上也存在不少分歧,在此本文作一简要探究。  相似文献   

3.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例在今天的生活中越来越多,但各地法院的判决却并不同一,学界对此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争议颇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0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妻子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如何解决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为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给出自己的理解,并试图从契约的角度构建一个夫妻间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模式。  相似文献   

4.
现代婚姻家庭中生育权冲突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在现代婚姻家庭中经常面临冲突,由于我国生育权理论研究和立法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的尴尬。通过分析生育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指出并不是所有生育权冲突都是生育权侵权,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5.
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应尽力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行使。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终止妊娠或阻止妻子终止妊娠。本文指出生育权冲突可通过离婚途径救济,对丈夫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限制地支持,但不以侵犯生育权为由。  相似文献   

6.
生育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生育权包含生育决定权与生育知情权两部分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一些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夫妻间的生育权也出现了冲突,如夫妻一方拒绝生育,女方擅自中止妊娠,需要采取适当的解决机制,生育权的法律规定散乱,且效力层级较低,我国需要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7.
高校学生管理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高校改革的逐渐深入,学生管理越发受人重视,它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国家法治进程高速发展的今天,高校与学生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文在总结近几年高校与学生发生的权利冲突基础上分析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力求探索一条现实可行的法律防范与救济措施,以期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获得救济是权利成为可能的必要因素,因而探讨环境权的法律救济方式是环境权的内在要求。本文分别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环境基本法角度分析了环境权的救济方式,介绍了当今世界各国有关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认为其他传统法律部门所无法纳入的针对公共利益的救济手段,对于无确定主体的公共权利的保护,也就是环境法能够独立于民法、行政法之外,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9.
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内容表明,男方生育权受到侵害,法律不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起点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之间与生育有关的利益矛盾实际上是配偶生育权内部两个生育意思表示的直接对抗,上述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生育权基本的主体结构。夫妻共同的生育行为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生育权,而配偶之间以共同共有的关系享有并支配该权利。  相似文献   

10.
浅析生育权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权利体系的新成员,讨论其具体权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包括以下四项具体的权能:即生育知情权,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和生育能力保持权。  相似文献   

11.
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配偶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规定。配偶的继承地位显著提高是现代继承法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对配偶劳动的承认和继承权利的尊重。配偶享有继承权的基础在于生存配偶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和继承法权利义务上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对于丧偶者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2.
知情权法律救济在我国遭遇的尴尬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然而<条例>在规定知情权法律救济途径时,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其独特的性质,故知情权如遭受侵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传统的救济手段中面临诸多困惑与尴尬.因此,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以基本权利的地位;待时机成熟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变条例为法律;调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方式,增加屏蔽审理程序;提高公民权利观念,加强政府法治理念,畅通救济途径,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3.
民事纠纷可诉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纠纷可诉性范围的确定直接决定一国审判权的界限,也是国民享有诉权的基础.但在分析和建构一国审判权的界限时,并不能将英美或欧陆的模式简单复制.综合考虑司法的本质属性、一国宪政发展的现实,并分析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从而确定纠纷可诉性范围是一种较为现实的进路.而立法者在确定纠纷可诉性范围时,实质也是基于国家利益立场所进行的.因此,在我国,尽管尽量扩大纠纷解决的范围应是确定纠纷可诉性问题的原则,但在具体问题上却需持谨慎裁量态度.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少波 《河北法学》2005,23(1):47-53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是在法律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纠正和补救,它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对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面对现行法有当事人民事诉权利却没有权利救济与司法活动中司法者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现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作理论上的论证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5.
论发展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习根 《现代法学》2007,29(6):3-14
全球社会迄今依然没能成功开发发展权法律救济机制的关键在于对发展权的可司法性缺乏应有的理论认识。发展权的可司法性无论是从价值、性状还是范围上,均可得到充分求证。而发展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则是进行救济的前提,其内在要素包括结构性侵权和个体性侵权,外在形式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尤其是从"具体性权利论"这一新理论出发,可以发现国家不作为侵权行为对发展权的重大影响。在"国际宪政关系"新视野下,发展权法律救济程序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之展开具有不同于普通人权的多元性和独特性,其互动的关系模式即权利救济机制的运行程序包括:内国的确权之诉及相关审查机制、请求国家赔偿的给付之诉,在国际上,可巧妙地将《发展权宣言》的抽象规定链接到现行国际人权公约的具体规范之中,利用现行国际人权公约设定的硬性机制予以实施。  相似文献   

16.
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论述了我国现实条件下民众的知情权的概念和现状,及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知情权在我国的法律缺失,并提出了保护知情权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的关系,在价值和技术层面上展开讨论,就是价值和技术关系的问题。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优化配置应当遵循相应的价值理念和技术规则,并且应该根据实践中两者关系出现的价值和技术问题进行改进,并使之相对分离。  相似文献   

18.
论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玲  武小欣 《河北法学》2005,23(10):145-148
我国现有关于患者知情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应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注重科技发展对立法的影响,逐步完善患者知情权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冉思东 《现代法学》2007,29(2):18-23
民事诉权作为私权的公力救济路径集中展现了宪法的永恒命题,它涉入私权空间范围及其程度折射出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辩证博弈;民事诉权介入私权空间的正当性源于私力救济的有限性和公力救济的有效性;民事诉权介入私权空间的程度决定于私力救济的有效性和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在宪法框架内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达致和谐的配比。  相似文献   

20.
朱晓峰 《河北法学》2012,(3):126-134
法律人格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背景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人格立法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以罗马法为代表的人格立法向以《法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人格立法的发展,确立了以人之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伦理性法律人格制度。这种法律上对人的伦理关怀,在遭遇现代科技特别是生命科技等因素的时候,使得单纯以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人格立法不再与人的实现这一法律命令相一致。于此,个体主张其享有的人格权不应仅限于防御性的权利而应内涵积极请求权的特质。一方面,德国等国的法律实践对此态度犹豫不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因为其正当性权利要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必须适时承认个体的这种权利主张以满足人之实现的法律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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