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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因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所控诉主张获得法官的支持而提出的相当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由于诉因具有限定审判范围、明确防御对象等功能,因此诉因的记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原则上都不能变更诉因,但是对于个别无关紧要的事项以及存在“包含”关系时,例外地允许变更;诉因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被告人的防御权,它是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理念以及审判方式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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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因变更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基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诉因变更存在的缺陷,诉因变更制度的完善应坚持诉因特定原则、诉审同一、检审分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明确诉因变更的范围、主体,确立合理程序,设定保障被告方防御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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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民事诉讼实行收费制度以来 ,所有有关诉讼收费的规范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各级财政尚不能全额支付法院所需全部费用的情况下 ,法院本身与诉讼收费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 ,因而在制定诉讼收费政策方面的趋利动机已日益明显。它不但使当事人承担了高额的诉讼成本 ,而且可能直接阻却当事人行使诉权。合理规制法院收费 ,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统筹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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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诉因记载的法定要求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杰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6):88-93
诉因记载的法定要求经历了从严格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转变,诉因记载的法定要求表现在诉因记载的特定性、诉因的单一性、诉因的选择与预备记载、诉因的合并记载上。我国现行法未对起诉书的记载做出具体规定,诉因记载的法定要求为我国规定如何记载起诉书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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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案件的审查起诉中,诉因是衔接证据与构成要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桥梁.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审视查实的证据能否构成排他性的证据链,复原为一定的案件事实.复原的案件事实如果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则为诉因.应明确、规范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记载方式,并根据公诉指导形象的概括性要求,对起诉书进行构成要件相关性记载.对起诉书中叙述的事实与犯罪事实不符的,其改变后的公诉范围必须限制在起诉书中所涉及到的自然性犯罪事实的范围以内,以对公诉变更作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只要确定将进入公诉变更程序,就应当赋予被告人获得延期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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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就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来看,由于我国立法关于医疗纠纷诉因、案由制度的规定极为概括、笼统,医疗纠纷实践中存在当事人诉因与案件案由的确定之间的不和谐,从而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医疗纠纷诉权的行使,影响了当事人医疗损害的全面救济。究其原因,医疗纠纷的性质、类型等方面规定的不完整、缺乏科学性是其根本所在,因此,唯有将医患关系进行科学划分才能改变当前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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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权的界限——以日本的诉因制度为借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平野龙一的观点,诉因是检察官指控的事实,诉因可以由检察官履行一定程序,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变更,法院没有变更诉因的权限和义务,即使命令检察官变更诉因,其命令也不具有形成新诉因的效力,但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在不改变诉因的前提下变更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我国可借鉴日本诉因制度的经验,通过明确诉因,划清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界限,将审判权与公诉权区分开来,防止法院异化为追诉者,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目标.在没有诉园制度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借鉴诉因变更主义的原理,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形对变更指控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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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平野龙一的观点,诉因是检察官指控的事实,诉因可以由检察官履行一定程序,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变更,法院没有变更诉因的权限和义务,即使命令检察官变更诉因,其命令也不具有形成新诉因的效力,但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在不改变诉因的前提下变更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我国可借鉴日本诉因制度的经验,通过明确诉因,划清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界限,将审判权与公诉权区分开来,防止法院异化为追诉者,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目标。在没有诉因制度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借鉴诉因变更主义的原理,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形对变更指控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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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事诉讼收费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但我国自开始实行诉讼收费制度以来,所有有关诉讼收费的规范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各级财政尚不能全额支付法院全部所需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本身与诉讼收费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诉讼收费成为支撑审判成本的主要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不但使当事人承担了高额的诉讼成本,而且可能直接阻却当事人行使诉权。因此,诉讼收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理性地确定国家和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审判成本,并应将诉讼收费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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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或者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树立正确的诉讼收费观;诉讼费用立法权收归人大;扩大法定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健全救助体系;建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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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以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以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以及节约诉讼资源为考虑,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nebisinidem:对同一争议事项,一旦作出终局裁决,即不再进行第二次审理。该制度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纳,它符合民事诉讼所追求公正和效率两个基本价值。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制度。但在此之上,随着世情时代的发展,日趋复杂的争议类型和种类需要我们对该制度进行反思,观察该制度的例外。考量和观察一些从表象看似例外的诉讼情形,其本质上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制度的冲击,进而在实务立案的关卡口更好的践行该制度或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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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因制度是一项涉及到起诉的效力、审判的范围及判决的既判力等诸多问题的制度。日本在1948年修改了其刑事诉讼法并定位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基调后引人了这一制度,并历经六十年的发展已日臻完善并存其法律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与日本有着极为相似之处,即都经由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化,且皆非纯粹的当事人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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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中,将人数众多一方中的每个成员均视作诉讼当事人,但只将诉讼权利义务赋予代表人,被代表的当事人却无进行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制度安排看似符合群体诉讼的特性要求,但却与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相悖。考察相关国家的制度安排,发现我国现有代表人制度中的诉讼当事人确定既阻碍了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又不能使代表人充分进行诉讼,从而成为该制度不能被广泛适用的先天缺陷之一。因此,作为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代表人制度中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既要满足群体诉讼的特殊要求,又应契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原理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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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解释上看,《汉堡规则》、《海商法》、《鹿特丹规则》都没有赋予货方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海运履约方)任意选择诉因的权利。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只有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时才会出现侵权与违约的普通诉因竞合,这一竞合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适用我国《海商法》时,基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定性,货方对其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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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因变更制度具有制约起诉变更权、限定审判对象和保障辩护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对公诉变更问题中存在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随意变更问题,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英美和日本的诉因变更制度中对公诉和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和对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