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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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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民社会与现代法的精神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自主领域的日益壮大,长期形成的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僵化模式正在趋于解体,传统的国家社会一体化结构将要经历一次向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历史性变迁。这昭示着一个事实或一种趋势;一个现代市民社会正在中国冲破重重障碍顽强地发育、成长乃至崛起。当然,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过程。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的利益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受到以主客观分离与对立为出发点的二元思维模式的影响 ,在社会结构方面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的二元理论 ,在法学领域中也形成了以规制政治国家权力为主的公法部门和以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为主的私法部门的二元划分。随着社会的发展 ,传统的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截然分开的理论受到挑战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日渐融合 ,经济法的出现是这种趋势在法律上的体现之一。经济法作为贯穿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其利益观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 ,融合了运行于市民社会中的私法与运行于政治国家中的公法的双重特征。经济法虽然以社会利益作为其首要的保护目标 ,但其对社会利益保护的实质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的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协调的结果。  相似文献   

3.
赵万一 《中国法学》2006,2(1):117-127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不是“母子”关系。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民法应当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和确立原则。民法和宪法分别是调整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市民社会既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标志,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它在现代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民社会孕育了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推进了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实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强大动力.  相似文献   

5.
法是社会精神的体现。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的重大社会变迁之中。"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种战略性思考,这一理论(市民社会理论)的根本目标在于:从自下而上的角度,致力于营建健康的中国市民社会。透过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惟其如此,才能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  相似文献   

6.
公法、私法与经济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公法、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时代。而把这种划分与经济法联系起来,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我们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新认识公法、私法划分的价值及其对经济法形成的影响。 一、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 1.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 关于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一为利益说(目的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  相似文献   

7.
盖威 《政法学刊》2008,25(1):54-57
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了学理分野,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离。认为国家是目的而非手段,市民社会的不自足性需要理性的国家进行补救,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其实质是为当时的普鲁士国家政权服务的。在当前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中,在认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仍然是理论上的源泉。在这一思潮中,中国大陆等地区的学者也提出了关于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学理架构设想。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其领域必将随着中国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和发展而扩大,以适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需求。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古代中国的家族和西方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对比分析,认为,中国要拥有属于自己的私法体系,就必须抓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机遇,形成一个强大的自治团体,培育我们的市民社会,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截然分开的理论受到挑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日渐融合,经济法的出现是这种趋势在法律上的体现之一。经济法作为贯穿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利益观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融合了运行于市民社会中的私法与运行于政治国家中的公法的双重特征。  相似文献   

10.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市民法治,即以市民活动为中心,而非以国家或官僚活动为中心的社会和法治,这是由实行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决定的。私法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民法总则是核心。发挥法官在个案中解释法律的作用及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改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私法及其他法律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市民活动牵动法的创造并决定国家政治的最有效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11.
私法概念的界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国家统治关系,可科学地界定私法。这种界定同时也实现了私法观念的革命,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相似文献   

12.
现代西方国家 ,契约不仅是私法的缩影 ,也是公法的精神所在 ,社会契约论即是契约观念在宪政关系中的法律表现。在契约原理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渗透的过程中 ,笔者并不赞同一种“契约万能”的主张 ,但却笃信缺少契约精神的中国需要用契约维护权利和限制权力 ,这也正是社会契约的现代功能。  相似文献   

13.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从高度重合走向现实分离,国家公权力开始萎缩,私权利开始膨胀,使以保护私权利为核心的私法发达起来。垄断的产生、大危机的爆发、战后的复兴与滞胀的产生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从分离走向高度统一和紧密结合,二者的良性互动最终催生了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之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现代西方国家,契约不仅是私法的缩影,也是公法的精神所在,社会契约论即是契约观念在宪政关系中的法律表现.在契约原理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渗透的过程中,笔者并不赞同一种“契约万能”的主张,但却笃信缺少契约精神的中国需要用契约维护权利和限制权力.这也正是社会契约的现代功能。  相似文献   

15.
市民社会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社会,是指与君主专制的野蛮社会相对的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在启蒙时代,市民社会增加了时间维度,成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较发达的法治社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转变成结构性概念: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满足物质需要的组织,它是自由平等的法律生成之地.马克思、恩格斯继承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两分的传统,将它转化成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经济基础.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走向两极:葛兰西的革命理论和哈贝马斯的理性交往的建制理论.哈贝马斯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切割成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两块,这就形成了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这个新的公共领域使政治国家取得合法性,并且是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合理交往的有效性建制.从逻辑上来说,市民社会理论以科学的社会分类学概念为起点,走向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再从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嬗变为社会结构分析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最终回归社会,成为一个推进社会进化的实践理性概念.  相似文献   

16.
侯瑞雪 《河北法学》2012,(12):71-7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日益彰显出其重要性,并形成了市民社会法治观。然而,很多中国法学研究者对于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社会"框架的运用是在承认西方现代性图式的基本假设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研究处于缺乏反思性意识的建构过程中。经由反思可以发现,市民社会法治观存在着自身的矛盾,这种法治观预设了西方实现现代化和法治道路的普遍有效性,忽略了西方市民社会和现代化道路的具体现实情境与中国的根本差异。  相似文献   

17.
杨瑞赟  赵杰 《法制与社会》2013,(10):239-240
清末预备立宪是中国近代宪政史的开端。虽然人们对于清末预备立宪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清末预备立宪推动了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转型,否定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其历史价值应予肯定。清末预备立宪的历史经验证明,市民社会的成熟壮大是宪政建设取得成就的基础。市民社会作为宪政的根基,与民主宪政和法治精神紧密相联,培育了宪政文化,孕育了法治精神,形成了社会权力,消解了国家压力。  相似文献   

18.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总被引:35,自引:0,他引:35  
刘凯湘 《法学论坛》2000,15(1):28-34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相似文献   

19.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和继承,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是在其早期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首先提出来的,并在其和恩格斯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章《费尔巴哈论》中进行了集中叙述。一些学者着重从纯文本的角度或该理论的现代性角度来论述,笔者将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这个动态角度来阐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理论在中国革命和现代化建设中所形成的特征。  相似文献   

20.
张翔 《法律科学》2011,(2):51-58
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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