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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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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了四种实行行为,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刑法的二次保护性上看,对非法获取行为的规定未免粗糙。考虑到刑法的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和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应将非法获取行为清除出刑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以何种形式清除,鉴于修正案的补充立法性质和对动态犯罪圈的犯罪化及非犯罪化的双向性功能,应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特别是刑事立法政策确定刑罚干预范围大小、划定犯罪圈过程的一体两面。只不过两者分别体现了不同的刑事政策方向:犯罪化代表扩张刑法干预范围的扩张主义刑事政策方向,非犯罪化代表收缩刑法干预范围的缩减主义刑事政策方向。  相似文献   

3.
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4.
对刑法修正是否犯罪圈非理性扩张的问题,本文以一个"看得见的犯罪圈"作为检验工具,对刑法修正的合理性进行实证检验。在范伯格犯罪化理论的犯罪定义学再解读的基础上,以我国刑法新老文本全部罪名为样本进行比较观察,研究发现一个犯罪圈三环结构。其中心部分由所有可还原为暴力、偷窃、欺骗的典型犯罪构成,中环部分由典型性较弱的定制之罪构成,外环部分是犯罪圈的模糊边界。犯罪圈的三环结构及其比例分布与深埋在大量法条中的某些理论原则相暗合。将20年来刑法修正涉及的一百多个罪名导入三环结构后发现,有69.6%的新罪名和7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心,是严密典型犯罪刑事法网的正常操作;26.8%的新罪名和1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环,使某些不典型犯罪为什么入刑获得部分解释;只有3.6%的新罪名和3.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落入犯罪圈边界,存在一定超越应然犯罪圈边界的风险。基于严而不厉理念和结构控制方法,本文提出,未来刑法修正应体现"结构还原"、"比例控制"、"罪刑有序"三个原则。  相似文献   

5.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①由此可以看出刑法谦抑性的两层含义:一是罪之谦抑,要求严格收缩法定犯罪圈;二是刑之谦抑,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可见,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刑法谦抑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6.
冯玉 《法制与社会》2015,(2):285-286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调控范围应当缩小还是扩大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和分歧,非犯罪化观点则为认为,中国刑法的犯罪圈应当缩小,轻微犯罪行为非犯罪化是当今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汲取外国刑事立法的这种有益经验,是刑法现代化的要求。但笔者认为,犯罪化应当是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
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出台的九个刑法修正案一直在进行犯罪化,鲜有非犯罪化.强调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遭遇风险而一味地犯罪化不符合大国刑事法治的理念,需要理性地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在我国,犯罪化不是规范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唯一路径,也并不能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定纷止争,所以犯罪化在民权刑法本位观背景下须慎行.泛犯罪化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悖犯罪的本质和生成规律.今后在危害行为治理体系中,需关注制度构建,培养全民规范意识;注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衔接.在刑事立法中适时非犯罪化、适度犯罪化.  相似文献   

8.
非犯罪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的发展趋势之一.中国刑法一直沿着犯罪化的轨道作单轨运行.这主要是由于作为非犯罪化思想基础的自由主义、刑法谦抑主义、经济主义和法益保护主义在中国并未真正生根开花,而权力本位、万能主义刑法观尚根深蒂固.以现代价值理念反思中国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并非应然地是必须以犯罪论处的行为.犯罪的相对性也决定了非犯罪化应然地是中国刑法嬗变、发展的趋势之一.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应该是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并趋.  相似文献   

9.
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  相似文献   

10.
赌博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香如 《河北法学》2008,26(4):125-128
我国刑法中的赌博罪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但此类问题皆以赌博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为大前提。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基本理念上,我国刑法应选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同时兼顾犯罪化的立场;在赌博罪的犯罪化之问题上,我国刑法应坚持犯罪化的选择;在普通赌博罪之犯罪化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应坚持非犯罪化的立场,不宜增设普通赌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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