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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宏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3):155-160
东风洒雨露,会人天地春。2009年4月18日至19日,由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与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联合主办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商标法修改"国际论坛在重庆隆重召开。本次论坛是一次高规格的专题研讨会,是我国立法机关、司法系统以及企业、学术界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的一次思想碰撞与观点交锋的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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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也能注册商标”、“原来它也应该注册商标”、“原来它也能当商标注册”,有关商标的这些说法日益受到中国人的重视。注册商标、塑造品牌在中国已经掀起了一股又一股热潮。新修改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的主体和客体,同时增加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商标不再只是一个名儿,除了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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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抢注概念辨析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这些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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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位置商标是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在提供指定服务的场所的特定位置使用,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注册,只能按照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商标类型申请,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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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些申请人不讲诚实信用,"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此文中重点探讨了何谓"恶意",以此来为被抢注商标人给予认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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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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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既给商标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也造成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其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原因 造成商标被抢注的原因,除经济上的投机因素以外,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其主要原因。有关商标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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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法的效果在于防止混淆。为此,商标法整体上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适用某一法条时,是孤立地、机械地适用,还是从商标法的体系性出发来适用?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出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探路者商标案涉及的问题是:在先商标因权利主体已经消亡多年,本不会与在后商标相冲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驳回在后商标申请,有悖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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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反向假冒:不容忽视的商标侵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案情概要]原告某印刷机械厂系专业从事印刷机械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该厂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银雉”牌印刷机械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被告某物资公司以低价多次从印刷机械厂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机器上的带有“银雉”商标标识的铭牌,使用原告印刷机械厂的机械图册和生产的零部件,经过修理、重新喷漆后无标识销售给用户,其用户并不清楚所购印刷机的真实来源,只知道是被告物资公司提供的产品。印刷机械厂认为物资公司的上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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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法律保护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商标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近百万件。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商标法赋予的行政保护职责,依法查处了大量商标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审结了近一万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和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效地保护了我国和外国工商业者在我国享有的商标权。例如,浙江省蒋志汀、杨学春假冒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在我国注册的SANTANA(桑塔纳)商标案,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严厉制裁了侵权人,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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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