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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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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
当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常常出现纠纷,例如内部征地补偿费利益等等,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法律,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嬗变以及农村的经济组织有关的立法的逻辑障碍是其缺失成员资格标准法律的根源所在。在完善对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时,其基本依据应该是本集体中生活生产的状况以及个人在本集体中的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同时将户口对于成员资格认定的作用淡化,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方案。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等成员利益分配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擅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的逻辑障碍。通过立法完善成员资格标准时,应以在本集体内生产、生活的状态和对本集体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作为基本依据,淡化户口对于认定成员资格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立法的建议方案.  相似文献   

4.
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决定土地补偿款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本文试图阐述超生子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所享有的合法性权益,并浅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图厘清超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目前,随着海南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这些案件中的纠纷焦点往往凸现一个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核心问题。目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海南省也没有这样的具体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只提到属于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但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却没有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问题到现在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也给法院断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就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春香 《法学杂志》2016,(11):45-50
近年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收,村委会对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款应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是如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急需立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对于当事人请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自己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纠纷为由予以立案,并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还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同时完善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是否具有农村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外嫁女能否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重大利益分配的最主要因素和关键所在。统计分析244个涉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可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时存在程序不正当、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行政机关介入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的模式多样,且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等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案件时评判标准及裁决结果也不统一,不予认定的理由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等,不同案件中的身份认定标准差异较大。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关农业户籍居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等重大利益,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应统一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司法认定的标准,明确行政机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上负有指导责任,同时规定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事项。  相似文献   

8.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吴兴国 《法学杂志》2006,27(2):91-94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除了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外,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以及是否与集体组织有特殊的约定等多种因素考虑是否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本文在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民法原理出发,对集体组织成员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管洪彦 《政法论丛》2012,(5):117-122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立法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传统思想影响等因素的交汇作用,促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做法。在制定法存在漏洞的特定情境下,通过村规民约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是不得已之选择。民事司法过程中首先应该尊重村规民约,但是也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必要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规则赋予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涉“外嫁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对以村民自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判开展检察监督时,应重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高度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发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作用,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复查制度,切实保护“外嫁女”等妇女权益。  相似文献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织基础和实施前提。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必将提高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必要性的基础上,应当明晰立法的基本思路,着力解决立法中存在的诸如管理体制、法律地位和成员资格界定等重点与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征收、征用、登记、发证等行为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看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3.
叶松林 《法制与社会》2014,(10):214-215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关乎由此身份给成员们带来的相关直接土地权益的获取,特别是在城镇化高速进展的今天,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农村土体征收利益分配就直接依赖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本文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研究了民族地区社会土壤的特殊性,并分析了在城镇化时期如何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土壤、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相关法理确认原则和确认方式,对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做出了相关法社会学的探讨和设想。  相似文献   

14.
引言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和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补偿款的分配与其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密切关联,这更是现阶段国情下的产物。因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款只能在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对农民获得补偿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体农民常会因彼此之间谁真正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谁才有权享有村集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问题起争执,进而引发补偿款权属纠纷。本文以花都区人民法院2005—2008年所审理的补偿款权属纠纷为研究蓝本,试图通过分析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补偿款权属之间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5.
高海 《法学研究》2022,(3):21-38
基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宜以异质论与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的异质论;就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农民集体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替代论。二元论不仅有实定法根据、所有制和股份制类型化的佐证,有助于化解一元论的困境,而且从保障全体成员受益、满足资源性资产所有权客体不可分割、避免集体权益外溢等视角看,二元论中的异质论强化了资源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基于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客体可分割、成员持股份额不等受益不均、非本集体成员持股导致集体权益外溢等客观情况,二元论中的替代论没有弱化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二元论下,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认定条件不一;资源性资产不宜表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破产;保障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需限制集体权益外溢,扩大成员受益范围,促进成员平等受益。  相似文献   

16.
韩松  段程旭 《河北法学》2024,(2):79-100
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本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股份,其本质是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决定的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并非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股份化。其股份有偿退出的含义是退出参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权依据的股份,并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的退出,也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退出。既没有必要对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严格禁止,也没有必要夸大对外转让的作用、强调必须允许对外转让。是否允许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应当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以份额或者股份形式量化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以及所采用的成员收益分配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可以选择采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购的方式而不采用转让的方式,或者对转让与收购的适用的条件和顺序作出规定。不应以取得替代性的社会保障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退出的条件并设置审批程序,应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交易的基础上,设定股权的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登记程序,对股份的退出进行公示。  相似文献   

17.
郭培红 《法制与社会》2013,(21):102-103
股东资格认定是处理很多公司纠纷的前提,如股东资格认定纠纷、股东权利转让纠纷、债权人债权实现纠纷等等。然而,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都存在争议。本文从论证认定股东资格的原则和条件出发,总结出在实践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一般思路和标准。  相似文献   

18.
肖立梅 《法学杂志》2012,33(4):52-56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农户直接影响到了该权利的利益归属以及存续过程中的权利变更。结合我国农村历史发展状况和现行法律的立法目的,应该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权利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权利具有成员权的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农户只是家庭承包中的形式主体。  相似文献   

19.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有关拆迁补偿、村民待遇等涉农纠纷大幅度增长。从近年涉农纠纷的诉讼情况来看,村集体收益分配中产生的纠纷更是呈爆炸式增长,占到了涉农案件的80%左右。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表现为村民资格的认定问题,实质为是否具有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问题,直接关系村民切身利益。本文拟在分析农村村民资格认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村民资格认定与丧失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现实中一些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已引起各方的关注,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由此引起的村民资格认定标准不一以及村规民约缺乏审查机制,是侵害出嫁女权益的最主要手段。应明确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采纳户口与综合考虑为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并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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