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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规则上的一次自我超越,它在多元化,国际化的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自由裁量权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便是为了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所作的说明。所以本文试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演进,运用及对中国的启示。追本溯源,本文首先采用历史分析法考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演进。并总结规律,以史为鉴,再结合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论述其在各国的适用,尤其对中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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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晚近国际私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同时又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法官主观意志的影响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上的不公。本文将试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背景、理论依据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着手探讨该原则适用于我国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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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说是当今国际私法至高无上的理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在第2条中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然而,在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认识比较模糊;二是没有理解和掌握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法;三是缺乏有效的机制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基于法律论证的视角,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论证过程,实践中最密切联系的判断必须采用严密的论证形式且须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准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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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应赋予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尊重当事人之间选择的法律,法官不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例外条款排除其适用,除非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或严重影响法院地国公共利益.在国际私法总则中,应引入例外条款来替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同时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保护弱方权益原则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遵循有利原则的精神,促成民事行为的有效,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抑或扩张应持谨慎态度,在通常情形下,法官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准据法,只有当适用准据法后会严重影响个案公正,法官才可以援引例外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据此否定本应适用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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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调兼顾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实现了法律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所体现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为许多国家采纳和吸收。我国在冲突法立法方面,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涉外抚养等领域广泛适用,促进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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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支持,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原则选择准据法时遇到的首要的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在这个问题上,英美国家和欧洲大陆国家的做法有所不同。英美国家,尤其是美国,更多地倾向于将这个问题交给法官进行个案解决,而欧洲大陆国家则倾向于适当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立法上,开列一些条件,对最密切联系地的选择加以一定程度的规范。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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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晚近国际私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同时又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法官主观意志的影响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上的不公。特征履行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缺陷,但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会介入人的因素而使其主观化,因此,法官素质水平高低又对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效果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逐一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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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的地位日渐突显,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缺乏预见性和确定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多大等问题。特征性履行说弥补了这一缺陷,但是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局限性也必须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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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国际私法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基石性原则之一。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继续遵循了这一原则。依此,法官获得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守特定的限制,否则便构成滥用。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将裁量权滥用分为擅用和错用两种类型,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均不乏其例。裁量权滥用的发生与立法、司法现状均有密切关系。相应的,裁量权控制的途径也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寻找。裁量权的立法控制,指通过完善涉外合同冲突规则体系,设置明确的裁量权行使边界。然此方式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须配合对裁量权本身的司法控制,以便从制度上保障法官不受现实因素干扰地、自由地行使裁量权。上述两条路径中,前者以限制为主,后者以引导为主,若能双管齐下或可构建张弛有度的裁量权控制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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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制度,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根源.本文从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入手,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的具体运用情况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两大法系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在我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几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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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冲突法多边主义方法的实质,是通过不同的连结点将各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场所化或分配到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中,最后适用该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这种方法忽视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冲突法学者的尖锐批判.受此影响,各国在冲突法的立法中都赋予了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主义在冲突法中的渗透,成为冲突法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渗透的主要方式是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渗透的主要领域是合同和侵权.我们必须正确面对自由裁量主义在冲突法中渗透的现实,在冲突法的立法中适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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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可分为固化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这二者将法律所有连接点的指向全部包括,因而在该法中的地位高屋建瓴或指称基本原则地位。在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中的地位后,法官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需要自由裁量的,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度的递减进行选择,而非法院地方便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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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该制度被越来越深入的运用到我国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中,起到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实践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本文对行政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实证分析,列举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如何进行完善的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以后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法官正确发挥自由裁量权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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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家争论的重要问题。20世纪著名法学家哈特和德沃金围绕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哈特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总体上是不完整的,法官必然拥有自由裁量权。德沃金认为法律除了规则外还包括隐含的原则,它不存在漏洞,法官也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这场争论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而根本问题是法律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否有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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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出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条件、规范和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对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了规定。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如何看待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评价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司法?这些都是我们必须直面和回答的问题。近期,徐州市中级法院结合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实施成效的检查,通过数据分析、案件评估、问卷调查和座谈研讨等途径,采取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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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由裁量权角度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冲突法革命中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学说。当今 ,最密切联系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为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这一原则 ,一些国际条约也受其影响。本文从自由裁量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入手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兴起、构造和限制作进一步探讨。并在分析基础上 ,对中国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关条款作了粗略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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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斯托雷提出的三原则说以来,"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法院地法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学说相继涌现。这些学说都开始逐步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日渐重视功能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冲突规则。我们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根据美国国际私法学说所体现的精神解决问题,有条件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努力追求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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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的一种重要司法权力。然而在中国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一方面,自由裁量权尚未获得普遍的理性认识,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极易被滥用。本文通过对中国目前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自由裁量权存在和发展的价值、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制三方面论述,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在我国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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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多种可能被合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中合理地选择其一,或者是在没有明确规则可以供适用的时候详细阐述裁决理由的权力。籍于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应当意识到禁止甚至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毫无意义的,如何消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文章试图从法官内在素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环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这三方面来探讨如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