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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之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而《保险法》通过以后,则“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呼声渐高。本文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要因具体情况认定。具体而言,即当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时,为不要式合同;当保险合同为议商合同时,则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表明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成因多种多样 ,保险人强大的经济实力是格式化保险合同存在的物质基础。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格式化保险合同存在的直接原因。契约自由原则为保险合同向格式合同方向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格式化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只有通过国家以其强制力对格式化保险合同进行干预 ,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 ,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体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性。  相似文献   

3.
经过对财产保险的分类,本文认为存款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保证保险.存款保险的客体并不是存款本身,而是"银行所负有的向存款人返还存款的责任".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正好是存款保险合同的客体,因此,存款合同是存款保险合同的客体合同.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在立法、理论、保险实务和审判实务中是一个长期纠缠不清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应视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并以此为基础来理清财产保险合同理论和实务中关于保险费交付问题的混乱局面。  相似文献   

5.
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收入来源 ,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等无对此作出了不少规定 ,但在立法及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不少疑点。一、保险费支付的性质界定《保险费》第 13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显然保费的支付不是合同成立要件 ,但有人认为保费的支付是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费支付时保险合同才发生效力。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 ,我国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费》亦仅仅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而未规定生效。那么 ,保费的支付是合同的…  相似文献   

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因为保险合同中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控制投保人与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或将免除保险人的理赔义务,或将剥夺相关受益人的受益权。但是新《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过度地偏袒了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被保险人及其他受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在合同争议发生后如何运用,势必会影响到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争议解释原则的使用顺序分析,揭示解释原则运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再保险合同性质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分类,本文立足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界定,并予以简要评说,结合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论述了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特点.对再保险合同自法律视角进行了分析探索,以期对再保险合同理论探讨贡献一二.  相似文献   

10.
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合同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概念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和功能,两者不能统一适用.即使立法者在通过立法将其概念统一规定在保险合同法总则部分,以求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贯彻保险利益概念的适用,而在法律的实际适用中亦须对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作不同的解释.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同意的相关规则存在缺失,须考虑被保险人同意的具体行使类型与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并根据保险合同利益配置准则来缓和对合同效力的否定.  相似文献   

11.
目前,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纠纷诉讼在我国大量涌现,但是对此类合同应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管辖和审理都尚无一致的定论。其中,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保险合同还是保证合同,是各方争议的关键。本文从各方面的特征,分析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说明保证保险合同不应归入保证合同。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是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开展的以服务交通运输安全为宗旨的一项行业互助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行业互助的本质相背离而异化为同保险理赔业务趋同的逐利业务。关于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协议,应承认其作为混合保险理赔内容与服务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不应以非法从事保险业务而否认其合同效力,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应承认其作为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对其内容适用上,首先应根据协议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依据其性质分别参照适用保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参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下,还应注重对被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更好彰显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3.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对实现合同目标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由于相应制度的不健全及操作的不规范,以致影响了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权和变更权,最终导致保险合同目标的落空。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应完善指定受益人制度,规范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14.
国际保险合同主要分为跨境销售、跨境经营、跨境保险消费服务合同三种类型。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了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冲突。对于准据法的适用一般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上,各国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排除了反致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这一制度,但存在缺憾。告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间接义务,其立法依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尚应包括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期间为投保申请时起,到保险合同成立时止,对告知的内容应采询问回答主义模式,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16.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 ,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是保险合同解释的一特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3 1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学界和司法界仍存在许多争议。应当首先明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 ,正确看待“弱势被保险人”的范围 ,科学而又严格地确定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8.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其立法基础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 ,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我国对告知义务的内容采用询问回答主义 ,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至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时间内 ,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19.
简讯     
贵州省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暨换届选举大会于1999年10月29日、30日在贵阳花溪隆重召开。会议围绕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债权人代位权、缔约过失责任、供用电合同、保险合同、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反响热烈。  相似文献   

20.
查明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不可缺少的根据。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诉讼证据与一般诉讼证据不同,因此,人民法院对保险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对保险合同的审查判断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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