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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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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的解散、清算是法人制度中重要而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清算中公司的主体地位入手,区分公司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时不同的法律地位,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清算公司主体地位的操作方式,从而提出应当完善具体的清算法律制度。其中增设特别清算制度,可以完善清算责任机制,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为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无序的竞争,以及其他复杂的原因,导致公司质量良莠不齐。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津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规范,许多公司或因各种原因不经破产清算程序而纷纷解散倒闭。倒闭后的公司股东往往未经清算程序就一走了之,人走财散,使债权人对公司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大量债  相似文献   

3.
徐蓉 《理论月刊》2005,(10):115-117
从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公司的存在可以具有永续性,但是当公司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公司也可能会消灭,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的消灭。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以及清算制度专门设章进行了规范,但是其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认为为了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完善的公司退市制度,非常有必要建立公司解散清算的登记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4.
过去的几年中,受金融危机和我国国内劳动力成本、税收成本以及人民币升值成本提高的影响,我国一些经营困难的公司(包括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非正常解散的现象日趋增多。这些公司不经清算、破产和注销程序而擅自关闭,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一走了之,造成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等债权无法实现,危害了交易安全,损害了劳动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相似文献   

5.
肖文荣 《求索》2013,(1):180-182
休眠公司主要指停止经营活动、丧失营业资格而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处于一种特殊状态的公司。尽管休眠公司在存续期间没有任何重大交易,但是此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后到注销登记前都具有公司法人人格,因此域外法律都显示出对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趋向。而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善意休眠公司的司法保护机制,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也不利于债权人寻求司法救济渠道,另外,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无法遏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趋向。这都导致休眠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基本上得不到保护。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公司对利益主体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对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这样才能体现公司法律制度对公司参与人利益的均衡保护。  相似文献   

6.
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熙海  曹云野 《求索》2007,(10):99-101
公司人格否认,其价值功能在于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对控制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而不在于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其责任追究仅一般性地规定由控制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在实践中欠缺足够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4):139-152
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对清算责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过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以及职业债权人的描述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法理依据应当是一致的,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均为侵权责任。公司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清偿责任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且诉讼时效均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时计算。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间点,可以根据案件各个关键事件发生的时间及顺序来判断,且应当敢于认定"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而不是苛求"明知权利被损害"。  相似文献   

8.
公司依法终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由于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较为宏观,由此使得公司终止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都难以遵循章法。完善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制,使公司终止能够有法可依、有序进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9.
公司解散是公司运营过程中会经常出现的一种市场行为。我国新公司法在原旧公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强制解散的法定原因,使公司解散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建立公司设立登记和营业登记两种证明体系;在做出司法解散的同时,一并做出特别清算的裁决和安排;增加司法命令解散;进一步明确责令关闭和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传统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兼顾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受到挑战。这种"重债权人,轻股东"的观念,既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适当弱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怀,是我们目前更应当去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从解释论层面对股东权利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并从立法论层面试图赋予股东在清算阶段的某些权利,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实现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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