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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直为社会所广泛关注。我国《刑法》关于前科报告制度的规定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未成年人,对于那些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如果因曾经的犯罪行为而背负一生难以摆脱的“罪犯”标签,其负面影响之深远不容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打开了一个缺口,引发我们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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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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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在社会进步、法制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反思现有制度,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本文在分析前科及其影响,以及前科报告制度弊端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外有关前科消灭的做法,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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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但这些改革大都集中在审判前或审判阶段,触及到审判后环节的改革太少且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在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再犯罪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使曾罪错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尝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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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衡量罪犯再次犯罪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前科的存在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理念,也实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前科长时间乃至终生存续无疑给有前科的人永久地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在导致其相关法律权利和资格丧失的同时,也招致了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前科消灭制度在社会预防与罪犯人权保护之间找到了平衡点。研究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富有理论价值,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我国前科消灭予以全面而深刻的探索,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就我国建立完备的前科消灭制度提出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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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现实化的过程,也是刑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前科消灭制度现实化的基本路径应是在内部机会成熟、外部刺激与影响下启动的混合型的刑事法制现代化的路径.前科消灭制度现实化的限度只能在宽松刑事政策下建构,严厉刑事政策视野下前科消灭的现实化时机仍不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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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与正当性根据。从人性的维度来考量,前科消灭制度是人性的可变性与发展性以及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必然要求;用哲理的眼光来审视,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都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奠定了理论上的支撑;从法理的立场来观照,前科消灭制度乃是公正性与功利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以刑理的视角来省察,报应与预防亦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提供了证成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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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犯罪构成原点——以犯罪构成塑成刑事法学研究新范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构成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的刑事范畴,在刑事一体化理念被提出以实现刑事学科整合研究的背景下,应将传统的犯罪构成模型加以改进,确立犯罪构成的实践模式,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基础性实施机制,以突破当下刑事法在研究进路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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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与该国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形成动态的符合关系。无论维持、改良还是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都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视域。比较我国与德国、瑞典、芬兰刑法规范犯罪成立要件,具体免责事由的缺失是我国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最大的不足。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从发展我国刑法免责理论、完善刑法免责立法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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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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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重构已经成为一种倾向。但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并非被抨击的那样一无是处,而为重构论者所推崇的德日犯罪判断体系同样存在着前后冲突、现状和初衷背离、唯体系论等弊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所存在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不明、根据犯罪构成所得出的犯罪概念单一等问题,可以通过贯彻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观念以及树立不同意义的犯罪概念的方法加以解决。因此,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没有必要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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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定罪乃判定某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认识活动,应当合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在这一认识活动中,危害行为是认识的客体,犯罪构成是认识的中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危害行为视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混淆了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之间的界限。期待可能性成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之一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据;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不是独立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是独立于罪过心理而存在的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形成了犯罪构成系统的基本构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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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3):52-57
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是刑法理论体系构建和单位犯罪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的认识有着不同的倾向,单位犯罪理论地位是独立的犯罪形态。单位犯罪形态地位的确立实现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犯罪成立和刑事责任上的一体化,有利于单位犯罪理论研究的展开与司法实务的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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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罗斯刑法理论上,关于犯罪构成结构的争议性问题可以归结为三类:即犯罪构成应由哪些要件组成?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中"要件"和"特征"的关系是什么?以及四要件应该怎样排列?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也同样遇到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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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评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果将犯罪构成理论理解为解释法律的理论体系,那么理论体系的设定就应当遵循安全性、可操作性两个价值前提。依据这两个价值前提评价我国通论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的一次性评价的体系设计,出罪通道的不畅通,导致刑法运行安全方面的保障欠缺;将一个总体的犯罪评价对象即犯罪行为,拆分为四个方面的理论体系思路,难于符合人的一般思维习惯;具有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因此,通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具有选择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