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局:《重庆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已由重庆市农业局第十九次局长办公会议于200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似文献   

2.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确保公众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检测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重庆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市森防站、市林木种苗站、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6年9月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规审发[2006]19号)并予公布。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4.
鄂农种发[2008]48号各市、州、县农业局:为了加强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提高兼职植物检疫员思想和业务素质,保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和检疫工作,现将《湖北省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北省农业厅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相似文献   

5.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6年12月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  相似文献   

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第六条"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精神,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通知如下:一、在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继续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51号),其中与《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相似文献   

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9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   

8.
<正>渝林政法[2015]10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8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登记文审号:渝文审[2015]43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2015年8月5日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提高森林人家服务质量,促进森林人家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林场发[2011]249号)、中共重庆市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林业局文件渝林政法[2009]17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审查登记文号为渝文审[2009]22号。现将《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附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似文献   

10.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由重庆市农业局第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编号分别为渝规审发[2005]1号、渝规审发[200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相似文献   

12.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3.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一日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2]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7.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计经局)、重庆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市水泥协会、各水泥企业:为加强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内部生产过程控制,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及《水泥企业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制定了《重庆市实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细则(暂行)》和《重庆市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似文献   

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四日  相似文献   

1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相似文献   

20.
<正>渝质监发[2015]46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1日市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5)11号)。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2015年4月15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33号令)等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