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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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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团体诉讼的诉权基础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团体诉讼是指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成员的利益,依据特定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团体成员授予的权利,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不作为之诉或者损害赔偿之诉,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群体诉讼机制。公益社团提起团体诉讼的诉权基础因不同诉讼类型而有所差异,其中团体的不作为之诉系基于法律赋予的不作为请求权,而公益团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诉权基础则是诉讼信托。  相似文献   

2.
团体诉讼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成员的利益,依据特定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团体成员授予的权利,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不作为之诉或者损害赔偿之诉的一种群体诉讼机制.在中国构建团体诉讼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从立法体例的选择、适用的范围、提起团体诉讼的要件、团体诉讼的特殊管辖规定、团体诉讼之反诉禁止规定、辩论主义及处分原则的限制与法院职权的加强、诉讼费用的特殊规定、团体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团体诉讼赔偿金额的确定、团体诉讼与个人诉讼及代表人诉讼的协调等十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构建中国团体诉讼制度的若干事项.  相似文献   

3.
高中  杨哲媛 《求索》2008,(1):117-119
诉讼率只是一个价值无涉的指标,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问题,却不能成为一根衡量“好诉”或“厌诉”的标尺。一个社会是否呈现出“好诉”或“厌诉”倾向,涉及到该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国家和社会权力资源的配置、司法运行状态等多个层面的复杂社会问题。在追求和谐的社会大背景下,将守法、护法、和谐三大要素予以观念和行动上的整合,有利于正确的诉讼理念的形成,唤起人们的法治信仰和权利意识,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弘扬社会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4.
破产撤销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但如果相对人不予认可,撤销权利人便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之,此种方式可谓撤销权诉讼。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从诉的形态来认识,破产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从诉讼的构造来看,管理人基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主体的身份应为诉讼的原告;相对人或受益人为行为的实质对象,所以应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与可撤销行为存在利益牵连关系,应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破产撤销权行使后,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财产返还、回归债务人财产和相对人或受益人原权利义务恢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撤诉的审查应当限于形式审查,并且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对撤诉的合意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被认为是行政诉 讼起诉权。行政起诉权是行政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 和基础,是行政起诉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目前我国 对这一权利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笔者拟就此问题作粗浅探 讨,以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7.
张玉东 《人民论坛》2012,(35):104-105,31
立法机关应持更加开放和积极的态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让公民个人获得同社会团体和有关机关同等的主体资格权利。文章认为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增加非利害关系关系人主体资格,使多元主体参加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进而促进我国环境诉讼制度的完善,激发民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8.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基于我国的现实需要以及民事诉讼的新发展而设置的对第三人程序权的保障措施。作为对第三人权益进行救济的一种新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适用中应与已有的事前保障程序及事后保障程序实现良好的衔接,在程序上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保障其权益免受当事人之侵害。  相似文献   

9.
行政滥诉是指在行政诉讼领域,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具体可分为行政虚假诉讼、行政恶意诉讼、行政无理缠诉、行政重复起诉、行政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等五种类型。滥诉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制度层面的缺失、对滥用诉权规制缺乏统一标准、滥诉成为当事人谋求利益的手段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对行政滥诉可通过包含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目的和手段审查、司法措施的合理运用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路径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0.
诉之利益处于实体与程序的交错地带,是指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判断做出判决的必要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实效性。[1]确认之诉具有特殊地位,其诉之利益需要单独进行考察。在我国目前二元诉讼构造的框架下,诉之利益的定位存在错误,忽视确认之诉的特殊地位。本文以诉讼构造为角度出发,重点考察确认诉讼中的诉之利益,能够使其获得新的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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