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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阴谋犯是指两人以上就实行特定的犯罪进行谋议、达成合意的犯罪形态。阴谋犯与预备犯在本质上都是着手前的未完成形态,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阴谋犯的阴谋行为与预备犯的预备行为是各自独立的准备行为。但它们的独立性仅体现在行为样态的区分上,而不在于本质上的差异,即它们统一于"准备行为"这一本质——两者自然属性相同,社会属性等价。立法区分阴谋犯与预备犯有直接和深层次原因。 相似文献
2.
吴根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86-88
本文所谓之“病犯”,是指在看守所羁押的、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笔者从事看守所医师岗位七年多,见过不少形形色色的病犯,其中不少是假病犯,如不加以识别,就会给伪病者有可乘之机。现本人就如何识别真伪病犯谈几点认识和体会,以飨同行和公安监管工作者,起抛砖引玉之用。一、伪病的几种类型及“病因”(一)畏罪型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确有重大罪行,且自知罪重,可能被判处重刑甚至极刑,自感前途渺茫,为逃避打击,寻求生路,而装病出逃。2002年9月,我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聂某,刚入监时给他作了健康检查。关押一周后,聂… 相似文献
3.
吴兴春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4):90-93
在大中城市中公交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必备工具之一,但是在这仅有的空间里却经常出现一幕幕不和谐的现象——扒窃,呈现出与城市人文思想极不相称的态势,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国家的繁荣稳定产生了极大的隐患,严重的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分析受害者、扒手两方面因素,研究探讨其治理对策,能有较地减少车厢内的不和谐音符。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5.
张胜前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2,(5)
一、扒窃习惯性的含义 扒窃的习惯性,是指扒窃分子在作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行为特征。 在扒窃中,扒犯屡次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去作案,经验证明是合适的目标和有效的方法便被记住并巩固下来,而失败的教训证明是错误的目标和无效的方法便被抛弃掉,天长日久,逐渐形成动力定型的习惯。扒窃习惯一经养成,其行为便具有相对稳定性,难以矫正。如扒犯甲,15岁开始扒窃,第一次刑满释放后,父母为了安顿他的生活,给他操办了婚事。可他在结婚后,又升起了扒窃念头。就在第—个孩子出生以后, 相似文献
6.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5)
扒窃一律入刑是一种浪漫主义,但未遂情节严重的又有入罪的必要。如何求解其中的解决之道,困扰着司法实践扒窃的认定。为此,须在扒窃案件的实践新常态中,在一体思考扒窃未遂形态与扒窃共同犯罪关系中,找到支持扒窃未遂情节严重的适用空间。与人们一般的认识相反,理论上不应压缩,而是在可能条件下双向延长扒窃未遂成立的起点和终点。实务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仍然应以扒窃未遂构成事实本身的情节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须入罪的情形。径直以未遂事实以外的情节判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不是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7.
胡佳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208-210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扒窃"作出过正式规定,2011年我国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扒窃正式入刑。然而刑法条文对于扒窃的规定过于简单,扒窃的相关理论研究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扒窃的认定处理产生了一些分歧。2013年4月4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简称"解释"),对扒窃的认定作了进一步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文章根据该《解释》并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申巍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2-23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时作为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新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注重对不同的牵连犯处以不同的刑罚,而忽略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外牵连犯”。 相似文献
9.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1-7
吸收犯是指触犯不同罪名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仅以吸收之罪一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条内容及犯罪构成判断,如果一犯罪行为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吸收犯;如果一犯罪行为不能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牵连犯。 相似文献
10.
刘叶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降低民众社会安全感。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但是对"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中这个顿号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案件处理的不一。对此,无论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还是回归立法本意,都应理解为有"扒窃"行为即可入罪,而不需要"携带凶器"等附加条件。 相似文献
11.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12.
贾永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扒窃案件的特点:(一)作案工具简单,技巧性强;(二)流窜作案,活动范围广,受害人员多;(三)结伙作案多,具有一定的反侦查伎俩;(四)作案得手后,迅速洗赃抛证,痕迹物证不易收集。扒窃作案的主要过程为:寻、跟、探、观、遮、窃、藏、估、逃、销。 相似文献
13.
王世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所谓“关系犯”,是指在监狱内服刑期间,与监狱干警所发生的不正常的关系,以及在监管改造过程中,表现出来与其他罪犯有明显特殊的罪犯.据笔者在四所监狱中调查,目前“关系犯”已达到在押犯人数的8%,有的监区甚至超过了10%.人数之多,构筑渠道之广,影响之大,危害之深,发人深省.拙文仅就“关系犯”的形成与危害,以及治理对策发表浅见,以冀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大力加强对狱内“关系犯”的治理. 相似文献
14.
李晶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3,(1)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人财物大流动,公共汽车的扒窃案件急剧增长,这类案件危害面广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国际大城市的声誉,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扒窃分子的猖獗活动,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上升为公安机关一个新的打击重点。公共汽车上的扒窃案件,就是指扒窃分子在公共汽车上,趁人多拥挤,采取非常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案件。由于公共汽车站点多,线长,涉及面广,扒窃分子利用这一特点进行扒窃,逃跑销赃,使公共汽车上的扒窃案件打破了已往的规律,出现了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15.
16.
侯庆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1):44-46
不能犯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具有行为的危险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错误致使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因此既遂不能是不能犯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其与能犯未遂的重要区分标准之一。既遂不能的原因可以分为手段错误和对象错误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17.
朱华春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2):89-91
不能犯未遂是犯罪未遂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迷信犯作为一种不可罚的行为与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对不能犯未遂问题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准确界分罪与非罪行为。本文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在行为危险性、犯罪故意方面、认识错误方面以及法律后果上具有重要区别。认识这些区别有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务中对相关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18.
19.
刘佳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62-64
近年来扒窃案件发案率持续增加,且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惯犯作案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写入刑法,从犯罪形态、停止形态、定罪量刑这三个角度出发对扒窃型盗窃罪进行司法认定研究,以此有效解决扒窃入刑后标准模糊、界限不明等争议。 相似文献
20.
石从宴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2):88-90
目前,利用假军车逃避道路规费的情况十分严重,给社会和国家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民警应从车牌、证照、车辆外观和技术状况,以及驾车者、随车者和货物的情况进行辨认,以识别真假军车。同时,在依法对假军车进行处理时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