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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法中的技术保护措施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技术保护措施概述 在模拟技术环境下,防止盗版除了法律手段外,除非版权人能破坏复印机、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外别无他法。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一方面为盗版和非法利用作品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为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手段。“机器的问题还要机器来回答”,这就是技术保护措施的核心思想。从美国白皮书肇始,国际版权界开始越来越重视技术保护措施在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欧盟法律顾问团甚至注意到“加密将作为主要的信息保护措施逐步取代版权”。当然在互联网时代之前版权界就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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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于是技术保护措施成为著作权人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手段。从法律性质上,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著作权保护的私力救济手段。从保护方法来看,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控制终端用户行为的著作权保护方式。技术保护措施的私力救济性和终端控制性不仅是对著作权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私力破坏,也是对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路径的人为分割。尽管技术保护措施有诸多缺陷,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也难以胜任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任,但技术保护措施在构建未来著作权保护模式中仍将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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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者私权以激励创作,同时又限制作者私权以保障社会公益,是版权制度在近 300年的发展史中一直弘扬的宗旨。也正是基于这一平衡功能,版权制度才在印刷技术、电子技术的冲击和洗礼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并不断进行版权扩张。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把版权法开始带入数字技术时代,数字技术特有的功能“给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和管理带来的一系列深刻变化,比电子技术时代近一百年经历的变化还要多。” 1尤其是作品在网络空间的数字化传输所引发的新的权利冲突,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作品的创作者、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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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数字化背景下技术保护措施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影响,通过对技术保护措施与著作权制度的研究,分析出技术保护措施对著作权法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合理使用、版权穷竭、作品保护期限等方面。这些制约因素明显影响到各方利益,需要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范,以此来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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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与对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数字技术的主要内容有信息的数字化转换技术、数字信息的存储技术、数字信息的组织和加工技术以及数字信息的传输技术等c近年来,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因特阿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又强烈刺激了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广泛传播c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以及因特网的发展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形成了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的一次猛烈冲击。这里将就数字技术与作品复制出版过程的版权问题、数字技术与作品创作过程的版权问题、以及数字技术与作品传播过程的版权问题等三个方面,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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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已超出各国立法所依赖的技术认识前提.当前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运用不仅涉及到信息技术产品的兼容性问题,而且也影响到终端用户的信息隐私,更是关系到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因此,版权法应转变现行的技术保护措施规制的立法模式,在完善技术措施的保护和例外制度基础上,增加版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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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发端于印刷术,之后不断随着新的作品表达形式和传播技术的出现而发展.在这方面,版权法经历了从印刷技术、广播技术再到数字技术的演进.数字通信区别于传统的印刷和广播技术,它不再是模拟复制传播,而是脱离载体的信息传送.这样的转变改变了传统版权法的生态环境,原来的作品复制件交易演变成为无需载体的"内容"交易.于是,建立在依赖复制件控制基础上的版权法律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数字技术挑战,版权法有可能出现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重构版权法哲学基础,寻找适合数字时代的保护范畴;二是使版权法脱离版权决定一切的局面,走向对作品(内容)传播秩序规制阶段;第三,网络传播将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网络传播权也成为版权的核心.如何深度地理解、研究数字技术引发的挑战,把握这一趋势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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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输的版权保护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冰眉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2,(1):5-14,28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版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的传输将会成为重要的作品使用方式。版权制度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支持网络传输的数字技术正在把各种作品使用、传播方式融合在一起。因此,网络传输不仅仅是一种传播方式的屈起,并且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如何将网络传输纳入版权保护体系,是版权制度迂到的空前挑战,这也是版权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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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传播技术的每一次跃迁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版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只是因其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进而对版权的正当性产生了怀疑。为解决信任危机,平衡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人类需要智慧、勇气与合作精神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办法。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勃兴带给人们挑战,但更多的是机遇和全新的思维理念。面对不同利益集团的角力,司法裁判者应保持克制态度,而立法者则应兼听各方意见,吸纳民间智慧,以完成版权制度在数字时代的平滑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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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的危机--从数字化作品谈起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是近来关于数字版权的激烈讨论中的热点.代表版权权利人的人主张废除甚至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以维护版权人在数字时代的利益;反对者则主张废除合理使用制度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世界各国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都采取了相对审慎的态度,力图寻求能够更好的平衡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更为灵活的制度.但我国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软件条例却直接取消了关于私人、图书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条款.这一做法未能充分考虑合理使用制度的社会价值,也不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本文在分析传统合理使用制度价值特征已经各国关于数字作品合理使用之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数字技术发展的现状探讨我国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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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日益发展的今天,为了解决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新问题,许多国家倾向于解释原有的版权(著作权)制度中的一些概念、术语,使之适应数字化和英特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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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发展迅速,导致一系列数字作品的出现。这些数字作品的出现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对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普遍注意的中心。本文就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和数字作品、作品的数字化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的新问题、数字作品开发过程中的著作问题、信息高速公路及有关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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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版权法是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之上的,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数字网络技术则将这种扩张推向极至,而与之相伴的控制社会公众获得作品的后果又促使人们思考放弃传统的复制版权模式,以重构适应数字网络环境需要的新型版权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以获得作品权取代复制权,而在模拟世界传统复制版权依然能够有效运行,如何协调现实和网络世界的版权保护是版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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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述既有数字版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研究的局限性的基础上,以数字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属性为中心,系统地剖析数字版权权利冲突的类型及其表现形式。进而以构建回应型的数字版权权利冲突解决模型为目标,本文尝试性地提出数字版权权利冲突解决的三阶数理模型,试图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以为动态地解决数字版权权利冲突探索新的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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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版权技术体系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版权技术体系是现代传播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权利人为维护自己基于作品而产生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技术辅助手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版权的技术体系,反映了现代社会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与利用技术手段侵犯版权的较量。美国《数字化时代版权法》【1】和《欧盟版权指令》【2】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版权技术体系的法律制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IPO版权条约》)、【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4】(以下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我国新修改的2001年《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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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传统出版逐渐向数字出版转型。在传统出版时代,由于传播途径单一,版权对作品有着较为严格而全面的保护;而在有着海量内容和新型传播手段的数字出版时代,传统、单一的版权保护方式并不能满足当下知识快速、多样传播的需要。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的挑战成为了众多数字作品版权问题的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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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也称为"智慧成果"。随着信息化时代数字和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的传统流通模式得以改变,数字化的音乐通过不同渠道被复制和传播,产业结构链的转变对于音乐版权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间的利益调和难以均衡,使得网络音乐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成为当下网络音乐行业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对于现状的分析有利于从根源上思考问题并解决由此所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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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作品的法律保护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数字技术普遍应用的信息化社会中,任何作品(包括表演、广播电视节目)都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所有的数字化作品均可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并通过互联网传输。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具体形式的作品,网络作品应当理解为已涵盖了数字化作品的形式,既包括已有作品的数字化上网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形式创作的作品。网络作品分为不受版权保护的网络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版权人主动放弃版权)和受版权保护的网络版权作品。更强的数字处理能力和电脑存储能力与在网络上广泛的共享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