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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实施座谈会,参加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贵州、陕西8省(区、市)律师协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出席会议并讲话。周院生强调,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是律师行业彰显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和窗口。要大力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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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高度重视律师行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于2012年启动了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贵州、陕西8个省(区、市)律协试点成立了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全国律协编制了《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示范项目财务管理指引》,成立了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办公室.将于两年内在全国设立30家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培养专职公益法律服务律师,探索建立机制化、组织化公益法律服务体系。2013年8月28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实施座谈会,参加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贵州、陕西8省(区、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介绍了工作进展。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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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设立政府、企业、农村、仲裁、财税、反垄断6个专业委员会,并决定从民事专业委员会分离出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至此全国律协的专业委员会达到22个。2012年12月23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新设专业委员会成立暨主任、副主任座谈会,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秘书长周院生出席会议并讲话,副会长蒋敏、张学兵、欧水良出席会议。周院生说,新设政府法律顾问等专业委员会,是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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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成立.后改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至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了公益法律服务的专门委员会.领导律师行业自发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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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益法律服务参与主体的结构我国公益法律服务参与主体包括五类:政府法律援助律师、民间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兼做公益法律的专家学者、独立公益诉讼人、兼做公益的商业律师。根据参与主体与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疏近,进一步可归纳为3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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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于8月31日召开外事委员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2012年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拓展提高我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求。会议由全国律协副会长张学兵主持,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全国律协原会长高宗泽等出席,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出席会议并讲话。周院生秘书长指出,要认真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进一步加速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端律师人才,提升我国律师的国际竞争力。近年来,我国律师办理涉外业务能力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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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服务罗文波我国律师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需要法律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固然可以免收服务费,但并非不收费而提供法律帮助的都属于法律援助。因此,在规定法律援助的同时。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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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加强中外律师交流合作座谈会暨全国律协外事委员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秘书长周院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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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紧张的筹备,全国律协法律援助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日在京成立,全国律协秘书长邓甲明兼任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任常务副主任。全国律协法律援助委员会旨在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律师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提高工作质量、规范律师法律援助执业活动、深入研究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整合行业资源,就完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和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副会长金山、秘书长邓甲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贾午光,司法部律师工作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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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推动律师积极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2006年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将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作为建设行业文化、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创新并发展律师公益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国律协将与地方律协合作,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力争用两年时间,在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建立一家农民工维权律师服务机构,进而探索建立由公益律师为中坚力量、覆盖广泛的农民工维权志愿者网络。”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具体负责律师参与农民工法律事务项目。2007年,全国先后有20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为了项目申请的公开透明,提高项目执行的活力.2008年,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决定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的设立采用公开申请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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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出发,探讨了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丰富和拓展的一个方面,即如何在这个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实现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问题。作者认为,公益法律诊所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本身是一个在现实处境之下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人身份积极实现的过程。它需要法律人直面法律职业解决社会问题的优势和困难,而不是空谈道德呼唤。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法律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和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对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职业以及中国法治的前景,所采取的是一种务实和谨慎乐观的姿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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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法律的概念和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有效的公益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保障。公益法与公益诉讼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我国已经出现了包括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公益诉讼、公益立法建议在内的各种公益法律服务形式,现在应当进行系统的研究,以促进公益法律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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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是指,企业在追寻金钱利益、服务于股东的同时,还要承担对自己的员工、对环境、对社区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是劳工生存权的基本要求,并且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对职工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社会公益责任和法定责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目前主要的问题是:立法过于分散,立法原则性过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本文建议:整合现有的法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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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2014年全国律协女律师专门工作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女律师》书刊首发活动在京举行。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出席并讲话,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兰青、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傅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全国律协秘书长刘福臣出席活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