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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交纳增值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根据这一原则,一种商品的增值税率一旦确定之后,对于同一纳税人而言,其在一个生产流通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负担的进项税额正是上一环节销售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负担的销项税额。根据税款抵扣制,其在任何一个环  相似文献   

2.
《法制与经济》2003,(4):58-58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久前收到购货方付给的一笔违约金。对于这笔违约金,我们认为不需要完税,因而未计入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这笔款项后,责令我单位限期计算补缴违约金的增值税。请问,对于违约金收入也得缴纳增值税吗?若应缴纳,由于已过纳税期限,这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贺书辉贺书辉同志: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4.
吴冠雄 《中外法学》1999,(1):108-114
英国议会1994年11月通过了David Clellard议员关于货物销售和提供法案的动议,法案依个人提案程序(A private member’s bill)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3日生效。《199年货物销售和提供法》(The 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Act 1994;以下简称为“1994年法”)稍作修改而采纳了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1987年关于货物销售和提供法的报告中的建议,对《1979年货物买卖法》(The sale of Goods Act 1979;以下简称为“1979年法”)作了一些重大修改,其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将<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相似文献   

8.
[公布日期 ]2 0 0 4 6 2 5 [类  别 ]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 ]2 0 0 4 7 1[同时废止法规 ]2 0 0 2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 ,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以下简称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  相似文献   

9.
绕关走私犯罪侦查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绕关走私犯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 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际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及物品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绕关走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轮、沿海运输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三无”船舶、渔船等,运输国家禁止、限制或应税货物、物品进境,在非设关地点偷卸;二是利用边境陆路接壤地带或界河、界湖等天然  相似文献   

1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货物购销关系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有购销关系,提供应税劳务,却开具品名、单位、数量等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行为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只要具备行为之一,即可构成虚开。  相似文献   

11.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关系中,将对方因工作失误而多给付的数额很大的货物、钱款、占为已有的案件,究应如何定性,意见分歧很大。有的认为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的认为是侵占行为,但我国刑法没有侵占罪的规定,可按贪污罪类推定罪;有的则认为构成  相似文献   

12.
甲、乙公司是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有密切的业务往来。2005年4月至10月期间,甲公司多次委托乙公司加工部分冷轧钢卷,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甲公司只用传真件的方式提出以下加工要求:“切边不得有毛刺、飞边、镰刀弯、拱弯等现象。”根据甲、乙双方的交易习惯,乙公司加工后的钢卷由甲公司聘请个体户司机王某,直接将其运送到甲公司的客户——丙公司那里,交付其使用。丙公司收到货物后,其生产副总李某对货物组织了验收,发现所交付的钢卷中有29.694吨不符合加工要求,存在“分切质量差、毛刺太大,而且还有卷边等现象”的严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甲公司得知后,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乙公司,并对其加工钢卷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为此,甲、乙双方共同到丙公司处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并口头确定由乙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回整修。但虽经多次整修,货物质量仍不符合加工要求,丙公司遂以货物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要求甲公司将其退回。为避免损失扩大,甲、乙、  相似文献   

13.
《司法业务文选》2012,(Z2):81-89
1.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  相似文献   

14.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  相似文献   

15.
走私罪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对象,在立法和司法上具体体现为通过增大走私犯罪对象扩大走私罪的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将走私罪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化,这种立法方式模糊了走私罪以犯罪对象来立法的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建议按照类型化立法方式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同时,在司法中充分体现对走私罪的"严中有宽".  相似文献   

16.
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原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四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四棉)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货运)2000年4月21日,原告郑州四棉作为卖方与香港永佳实业公司签订了两份纱卡销售合同,货物总值为86420美元。两份销售合同都约定成交价格条件为FOB(船上交货)上海。5月13日,泛洋(香港)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泛洋船务)传真委托被告环亚货运,要求环亚货运安排船只出运原告货物。5月16日,环亚货运向宏海箱运有限公司订舱,托运人为环亚货运,收货人为泛洋船务。5月17日,郑州四棉的货物进入环亚货运仓库,环亚货运将货物交给宏海箱运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8.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相似文献   

19.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特定化,是国际货物买卖中较为特殊而又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的货物。因此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需要将货物划拨到具体的合同项下,从而在货物与特定买卖合同之间建立一种联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货物的特定化。  相似文献   

20.
海上运输作为促进贸易的一个手段,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货物的转移。因而,承运人将货物完整地交到收货人手里,必然是运输的题中之义。无疑,交货行为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收货人的收货行为,却并非一项义务,而被冠以了提货权的名号。收货人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为前提。反之,如果收货人不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则不具有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①因此,如果收货人不去提货,就会使承运人获得运费或者其他费用补偿的机会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就成了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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