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5.
6.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为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使“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的精神在司法行政系统落到实处,湖北省司法厅近日向社会公布了20个法律服务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并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十项具体要求。这20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是:湖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孝感市律师事务所、咸宁地区律师事务所、恩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荆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襄樊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宜昌市公证处、武汉市… 相似文献
7.
继首届"汉坤青年法律奖学金"于2012年成功颁发后,2013年度奖学金于2012年底启动,吸引了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积极参与。经过书面材料的评审以及初试等多轮选拔,共有10名品学兼优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进入复试。近日,复试由北京大学、清华大 相似文献
8.
9.
10.
11.
近年来.中国内地法律服务行业涌现了大量“并购”,许多目前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均经历过“合并”。但由于受到司法主权和现行法律的限制,目前外国律师事务所并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国法律业务、提供中国法律意见。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任段祺华指出.目前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或合资合作都是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3种体制,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制度,以适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后律师业务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现笔者就对该问题所引发的法律思考阐述如下,以与广大同仁商榷。 思考之一: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股份所)是指由股东律师出资设立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而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制法律服务机构。 股份所的特征如下… 相似文献
13.
规范和拓展律师涉外法律服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律师法律服务业实施了进一步的开放措施,取消了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数量、开办城市和一家外国所只能设1个代表机构的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可以“提供我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降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年限的要求。可以肯定,随着中国落实WTO的各项承诺以及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大,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对开放后的… 相似文献
14.
15.
《中国律师》2007,(8)
7月1日,是一个中国人都非常熟悉的日子,是中国共产党诞生纪念日;2007年7月1日,不仅是党的86岁生日.也是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的光荣时刻。这一天,普天同庆,万众欢腾,各行各业都在用各式各样喜庆的形式祝贺。在江苏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一种独具特色、别开生面的形式迎接7月1日。这家律师事务所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1月,其间经历了南京三维律师事务所、南京新业律师事务所、南京金阳光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以及其他两所部分律师团队的加入和重组。12年的励精图治,12年的风雨兼程,圣典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内部治理结构科学、专业化分工合理、规范化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近100名。在"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圣典精神感召下,成功实现了"专业化、团队化、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又一次跨越。这种独树一帜的形式叫做"金陵法律讲坛"。这是一个叩响法治之门的讲坛,以"探究法律精髓、追寻法治思想、弘扬法治精神、畅叙法治感言"为宗旨;以扩大律师与法学研究机构、法律共同体及社会各界广泛交流为使命;以推动法治进步、服务社会公益为己任;以国内知名法学大家为主角的公益性法学讲坛。2007年7月1日.首届金陵法治讲坛在南京水秀苑大酒店开坛演讲,首届讲坛以企业为视角,内容包括《证 相似文献
16.
17.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由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少,为了满足基层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全国现在有2.4万多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近9万人员。二十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 相似文献
18.
19.
20.
律师参与律师事务所收益分配的法律问题,即合法地所有某项财物,合法地取得财物的所有权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更多地研究的是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国家、社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律师参与律师事务所收益分配,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律师取得收益分配之所有权如何才受法律保护,笔者拟从权利、义务、所有权、新《刑法》的角度,对此问题作些肤浅的探讨,以请教于同仁。一、现行三种不同性质的律师事务所财产所有权归属分析。按照现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存在的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