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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之视为犯罪并予以处罚。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十分注重惩治诬告陷害罪,都分别在其现行刑法与现行“刑法”中明文对之予以禁止。撇开两地间意识形态的差异不谈,单就其各自的刑法与“刑法”对诬告陷害罪之规定本身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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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被害人不应成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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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伪证罪的立法来说,主要存在未将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中的伪证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罪犯主体的限定不尽合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不够准确和全面,伪证罪的罪名过于繁琐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与整合措施。此外,还就刑法中亟待增加的两种犯罪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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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涉及伪证罪的几个疑难问题,即伪证罪中“虚假”一词之理解、伪证行为之基本方式、作为伪证罪主体之一的证人是否包括见证人、如何理解伪证罪主体之一的鉴定人以及伪证罪的罪过形式等,进行了归纳,并就如何正确理解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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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条规定之罪的罪名应当被确定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安全机关对间谍犯罪的侦查活动.该罪行为在时间、内容及程度上均有其特定性.该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其罪过形式应当是直接故意.在认定上,主要应当注意该罪与包庇罪、伪证罪及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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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侵害商标犯罪立法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害商标的犯罪及其惩处,大陆和台湾刑法中均有规定。但由于两岸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两岸刑法中关于侵害商标犯罪的规定有同有异。比较其异同尤其是其差异,明确二者之优劣,对于完善大陆刑法中惩治侵害商标犯罪的规定,促进大陆市场经济的迅速健康发展,保护已注册商标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罪名的比较 (一)两岸侵害商标犯罪的立法概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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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当前诸多刑法学者均认为此二罪具有如下区别:其一,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包庇罪则是一般主体。其二,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而包庇罪则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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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的反思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情节犯的反思及其立法完善叶高峰史卫忠我国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规定的犯罪,都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规定“情节犯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大特色,“情节犯”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拟就对“情节犯”的评价及其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有不当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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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中贿赂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防范与处罚体育竞技中的贿赂犯罪 ,各国设置了相应的刑法规范。对此 ,不同法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别。我国刑法理论对这类犯罪的关注始于“黑哨”案件 ,考察的重点在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特殊主体范畴。要规制该类犯罪 ,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应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立法作出适当修改 ,并加强行业规范的建设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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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认为伪证罪的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分为法定目的和非法定目的,认定构成伪证罪应仅限于妨碍刑法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的法条有待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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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称之为“民事、行政伪证罪”,是为了区别于《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伪证罪;打上引号,是因为《刑法》中没有这一罪名,笔者在此暂且称之,以运用这一概念展开探讨。“民事、行政伪证罪”,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陈述、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建议设立“民事、行政伪证罪”的理由。1.保证民事、行政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民事、行政伪证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都提出了用《刑法》规范调整民事、行政伪证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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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内地、香港与台湾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 ,但无论是对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行为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还是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我国现行《刑法》都需要学习和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的经验。完善我国内地未成年人犯罪之非刑罚处理方法立法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调整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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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表达的妥当性是刑事司法活动在不逾越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刑法调控社会功能的制度性保障 ;由此 ,规范语言的意义应当始终指向该规范的价值目标。但是 ,我国现行刑法第 30 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范性描述却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伪证罪立法的价值 ,这种由表达缺陷导致的价值损耗虽具有个案性质 ,我们却不难从中洞见某种普遍的立法意义。规范语言是规范价值的载体 ,法律之文本意义与规范意义的统一是“司法合法”的保证 :所以 ,这种统一不但应当成为法律的形式化特征 ,而且也是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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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刑法的价值取向如何,标志着该国的司法水平与进步程度,现代各国刑法的立法趋势大多都向注重人权保障发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文表述,可以说是这种趋势的明显表现。如德国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其可罚性于行为前明定于法律者为限。”第2条规定“:刑罚及其伴随后果,依行为时有效之法律决定。”美国刑法虽“无罪刑法定”的提法“,然其法律‘中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均体现了该原则。”①早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就明确规定“:任何违警罪、轻罪或者重罪,不得被处以犯罪前之法律未规定之刑罚。”现行法国刑法仍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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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的犯罪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都是同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人,或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或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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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修订后的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在刑法总则中针对单位犯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这一规定仍有值得斟酌和完善之处。比如,这里“机关” (一般意义上指国家机关 )是否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有待进一步探讨。 目前,在有关刑法理论论著和文章中,都依据立法,顺其自然地把“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而对其合理性缺乏思考。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