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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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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2.
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在诸种公司类型中是出现的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并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资合性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赖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股东之间的信用联系和股东的稳定对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都无一例外地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迥然有别。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文谨结合其它国家及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对以下几个…  相似文献   

4.
刘小勇 《法学》2005,(1):89-98
进行公司法制的IT化改革,可节省公司的运营以及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成本,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且可以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IT化的发展。为迎接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日本以及西方诸国在近几年已基本完成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IT化调整,我国也应作出相应的举措。本文详细介绍了日本公司法制IT化改革的有关规定,并以其立法经验为借鉴,对我国公司法制的IT化改革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亦以汉字为其官方文字,加之字体设计与印刷行业比较发达,且相关法律规定也颇有相似之处,故其对于字体保护之如何实有可资借鉴之处.本文试图概览日本对于字体保护之现状,于法律、案例与学术研究之中细细观察,以期对我国字体保护之发展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6.
将诉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对诉的类型的划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法国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确认之诉,但我国法律尚无此类规定。文章从规范出发型的视角审视,对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日、我国台湾地区、法国的确认之诉进行了比较研究。基于域外及国内确认之诉的现状,迫切需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7.
论国有资产的不同性质与制度创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国家都存在着数量不等、规模各异、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即国有资产。但是,国有资产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和发挥的功用并不完全相同。法律上之所以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公产与私产,是因为两类国有资产在取得、占有、使用、处分、管理、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不同,需要不同的制度安排。我国是国有资产庞大的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不同性质进行划分,并对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进行相应的立法与制度设定是完善我国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8.
关于私权类型体系的思考——从形成权的发现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形成权的发现揭示了法律关系得作为权利指向的对象,扩展了法律上之力的外延。作为私权类型的形成权被发现,提出了一个关于私权类型之体系建构是否科学的问题。考察当前关于私权划分的论述,可发现权利类型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尚未得到充分阐明。文中认为,分类必须相称、分类根据必须同一以及权利类型必须互相排斥乃是权利类型体系建构的三项基本原则。据此分析现有的权利类型划分,则可发现其明显的逻辑缺陷,故须重新对既有的权利类型体系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9.
公司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已是不言而喻的,合理有序的经济市场是我们所提倡和追求的。对于公司类型明晰地划分能够明确公司责任承担,保护公司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对于公司类型的划分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进步,公司与公司法不可能追求完全的同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相适应。各国的公司法在法律规范中不尽相同,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我国的公司法就是在借鉴和学习外国公司法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参考关于此问题的文献综述,可以对我国的公司类型划分趋于合理,以此促进对公司管理的规范化,活跃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公司转投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上一般是将其作为公司权利能力范畴加以研究的。对是否允许公司转投资作出限制,不同法系国家的处理方法并不相同,同一法系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处理也不相同。早期英美法系国家,曾基于保护投资者(股东)利益之考虑,固守“越权规则”,禁止公司从事其“目的和权利”以外的任何投资行为,以确保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能够用于投资者所期望的事业而不致被随意浪费或冒风险。进…  相似文献   

11.
公司并购并非一个单纯的法学概念,可以认为它是学术界和企业界对于公司合并与收购的统称。公司并购可以产生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效率,从而提升全民福利的积极效果,也可能排挤其他竞争者,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各国立法对于这种行为均有限制性的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方可进行。我国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相关的要求,公司并购也被包含其中,因此,有必要对公司并购与经营者集中进行划分,以使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并购为法律所豁免,而对于限制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并购则要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2.
日本的海洋立法新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洋开发已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维护海洋权益的综合战略或法制。中日间关于东海问题的争议凸显后,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与法案,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维护海洋权益。这些海洋立法的最新成果给我国海洋立法以启示,即应加快制订出台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以引领与综合处理海洋问题;完善海洋开发管理法制,以提升海洋地位与合理利用海洋;制订应对包括东海问题在内的对策,坚持我国以自然延伸为基础、公平划分大陆架争议海域的主张。  相似文献   

13.
与西方几乎所有宪政国家公法理论所普遍存在的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三权分立不同,德国公法理论中存在着另一种分权,即统治与行政的功能区分。统治与行政功能区分的公法意义在于有助于理解宪法中的执行概念、反思传统的权力分立观念以及摆正政治与法之间的关系。同时,统治与行政的功能区分是德国宪法思想的产物,其对世界各国公法理论乃至行政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公法理论有必要引入统治与行政功能区分的做法,以便重新思考我国公法理论中的国家权力划分问题、国家问题以及对行政功能的理解问题。  相似文献   

14.
国家利益是现代国际关系的核心。邓小平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明确提出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准则。他把国家利益科学划分为以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为首位、以国家经济利益为核心、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别三个层次。邓小平的国家利益观既体现了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利益观的现状,也反映出新时期我国的利益需求,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折射出国家秉持"宽进严管"市场监管的基本立场,与此相联系,《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度修改,业已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变革。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的资本信用理念将发生改变;与股东出资相关的事宜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自律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缴登记制改变了股东出资行为,同时也对股东权行使与股东出资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6.
世界各国一直都在努力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探讨与改革。其关键问题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们有必要借鉴英美公司法上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的概念,结合我的国情,重新定义股份公司。这样,我国的公司法上的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就将突出,二者的定位各得其所,共同构成一个公司类型划分科学、合理的公司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在投融资活动中,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了解的企业基本信息的缺失和不对称性,以及双方对于目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不确定性。尽管这种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相互的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等工作来降低,但仍无法根本消除。再加上我国现阶段,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很难全方位的开展,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目前投资协议所披露的内容,还过份的依赖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和承诺,故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赌成为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本文对该类对赌协议之主体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有利于对赌协议之对赌主体上的规范化、合法化,从而有利于我国投融资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18.
由嵘 《中外法学》1994,(5):29-35
<正> 法类型的划分是我国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制史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法的类型不同于法的分类,它是对所有法律体系从宏观上进行概括和归类,是比法的分类更为抽象的对法的划分。我国法学在传统上是根据所有制和政权性质把法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类型,法制史学也按与这四种类型划分大体相当的历史时期来架构学科体系。  相似文献   

19.
英国上议院对旭化成公司专利申请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尽管大日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更早提出了申请,但因其首次申请中所主张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满足可实施披露的要求,故不能享有专利优先权.该判决结束了英国长达6年之久的关于专利优先权实质性条件是否要求可实施披露的争议.借鉴英美法,反思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优先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订,增加关于首次申请之技术方案应满足可实施披露要求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目前,世界各国的企业立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公司法”为核心和主体的企业法律体系,资本主义国家大都采用了这种类型。一种是以“企业法”为核心和主体的企业法律体系,各社会主义国家大都采用了后一种类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企业法律体系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它强调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个人所有、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国独资等。第二,强调纵向的组织体系和行政管理制,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第三,它强调企业的部门特点,对企业采取分行业分部门管理。在我国,股份经济的产生是随着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而出现的。关于股份经济,目前还无一个统一和严格的定义,在人们心目中,它的基本含义是集资,即一个经济单位的资金有两个以上的来源。西方各国都用公司法来调整人们所说的股份经济。如果说股份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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