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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具有独特的司法体系。司法实践中,澳大利亚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案件积压数量较大、罪犯关押成本较高、警察与原住民关系相对紧张等。为此,澳大利亚通过认罪协商制度来缓解压力。澳大利亚的认罪协商制度是针对起诉罪名的协商,检察官可以变更起诉罪名。认罪协商经过法庭确认才具有约束力,认罪协商不涉及量刑,但协商一致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实践中,认罪协商制度的适用虽引起澳大利亚当地司法人员的质疑与思考,但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结合本国国情,既应采纳其有益之处,也应回避其不宜之处。  相似文献   

2.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权力主导的程序加速机制。国家权力对诉讼进程的强力主导、强调被追诉人的悔过态度和强调以公权力保障查明事实真相,使其根本上有别于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办案效率的提升,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单位工作量的压缩。提高诉讼效率应通过简化程序环节、压缩单位案件工作量来实现,而不应单纯压缩诉讼时间;二是降低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坚守“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的同时,降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要求;对其他案件,应坚守通用的证明标准,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实际把握可能会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   

4.
轻刑被告人留所服刑诉求呈常态化,但目前司法机关并不认可该诉求的合理性,经常出现阻止该诉求的情况,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一审宣判时余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被告人,均有通过上诉达到留所服刑的可能性,与其围绕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大费周章,不如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对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的留所服刑诉求予以协商,探索轻刑被告人留所服刑的合法化,不仅可以从根源上消除被告人留所上诉的动机,也不失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5.
我国台湾地区在接受"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后,又于2004年4月引进了刑事协商程序。大陆地区当前试点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在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保障及具体程序运作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刑事协商程序有可借鉴之处,但更要总结其经验教训。为避免出现理论根基不稳、实践效果不彰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充分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审查、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相似文献   

6.
郭华  高涵 《法学论坛》2021,36(1):153-160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纳了我国试点的成熟经验和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等认罪协商制度的有益做法。而作为程序上先行先试的制度,在实施中既需要通过程序来避免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更要防控美国辩诉交易等协商性刑事司法折损正当程序衍生出的量刑失衡以及冤案的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完善需要针对制度实施极易产生风险的节点予以程序上特别控制,也需要完善相应风险控制的程序机制和救济制度,避免因程序简化可能带来的实体不公,保障我国这一制度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顶层设计和制度推进的关键在于让一线办案人员有现实选择的标准和可供切实操作的程序指引。不能将认罪认罚概括为一个原则或制度名称,将其简单地糅合到既有的程序当中去。相较于已有的规定和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应着重强调其特质性内容并一以贯之地进行技术规则的补充完善,一方面应按照认罪与不认罪进行程序区分,另一方面在整体设计上应体现程序的逐渐简化内容,从而使繁简分离于具体程序的选择和运行中。中国式认罪认罚的构建要注意制度背景差异和实践运行效果要求,同时要避免可能产生的程序疏漏,在律师实质辩护的制度保障下,真正实现其繁简分流的价值取向与立法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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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胡铭 《当代法学》2022,36(2):79-88
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空间较小,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不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10.
夏菲 《新法规月刊》2021,(4):152-163
美国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作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但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拥有绝对权力,律师作用有限,被告在决定是否接受控方提供的交易条件时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种机制性强迫压力的存在为无辜被告认罪的现实和心理学实验研究所证实,并已经引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关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强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是由于"自愿性"标准不明确,且其也存在控审权力配置不当、律师作用更为有限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存在强迫认罪甚至使无辜被告认罪的风险.为有效防控此种风险,需明确"自愿性"标准,整体性、系统性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并注重制度推行中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11.
解读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辩诉交易虽源于英国 ,但却在美国发扬光大 ,成为美国刑事司法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只有比较全面准确地了解辩诉交易制度的来龙去脉、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辩诉交易的各种评价之后 ,才能根据我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研究是否引入 ,如何引入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辩诉交易源于美国,其在德国的传播实践叫"刑事协商",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被规定为"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在俄罗斯刑事诉讼制度中被称为认罪程序,日本学者建议在对其简略程序改造时增加该程序叫做"司法交易",而在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中仍然习惯称之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从在美国之发端,到在加拿大、英国、德国之实践,再到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家之广为传播,其之所以在一片抨击与责难声中,仍能保持如此旺盛的生命力,根源于该制度之生成与发展所独具的、其他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媲美的价值蕴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必要予以借鉴,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  相似文献   

13.
郝新华 《政法学刊》2003,20(5):46-47
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司法程序中被普遍采用。我国能否采用这一司法制度曾引起广泛的关注,褒贬不一。但诉辩交易在中国现阶段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扬弃”,使其适合我国国情,与我国基本法律制度融为一体,对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必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三重障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机能在于规避诉讼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从背景来看,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上是一项内生于英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制度设计,其运行依赖于对抗式诉讼制度以及契约文化和实用主义的哲学观念,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应当要慎重。  相似文献   

15.
略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检察官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运用 辩诉交易在美国由来已久。早在19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已经出现了这种交易,但早期的辩诉交易在美国是处于"地下状态"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U.S.《Brady V.United 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New 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法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相似文献   

16.
以辩诉交易为代表的控辩合作纠纷解决机制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刑事案件处理的一种新型模式,越来越展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司法效益观是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之本体因素,契约观是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之基础因素,实用主义思想观是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之动力因素,抗辩式诉讼结构是辩诉交易制度之支持因素,沉默权与证据开示是辩诉交易制度之促生因素,发达的辩护制度是辩诉交易之保障因素.  相似文献   

17.
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对其获得的量刑减让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在英美等国 ,有罪答辩是量刑减让的正当依据 ,但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官对被告人施以的量刑减让以及减让的程度 ,还需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等其他因素。同时 ,量刑减让制度对于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又存在反作用。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来自于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传递的量刑减让的信息 ,在英美等国 ,法官对量刑减让信息的披露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坦白属于被控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具有实体意义 ,不同于有罪答辩 ,故坦白从宽政策不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 ,我国简易程序中对有罪答辩的量刑减让则具有正当性 ,但减让的实施较英美等国有较大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认罪协商制度是在犯罪激增、司法资源紧缺而又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等各种因素下作用、平衡的产物。为解决积案问题并保障必要的公正,设立认罪协商制度需要完善的程序设计。这包括认罪协商程序的适用范围、起止的期限、提起的主题、协商的具体内容、协商后诉讼权利的丧失、被害人的同意、指定辩护人问题、法官角色、协议的撤销等。  相似文献   

19.
20.
中美国防专利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保密专利制度、国防专利制度的概念 19世纪中叶,英国武器制造商阿姆斯特朗有关膛线炮和后膛炮的两项专利公开后,法国、德国等国很快把它们用在武器系统上,使这两个国家军事实力大为提高,这震惊了英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英国议会通过了《军需品发明专利法案》,并于1859年4月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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