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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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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谋共同正犯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12,(6):113-131
在实行行为与共犯理论实质化思潮影响之下,日本刑法对共谋共同正犯的争论早已由"是否当罚"转为"如何处罚"的问题。在我国研究共谋共同正犯,有助于构建精细化的正犯与共犯区别理论,实现对主犯核心共犯体系的反思,并推动我国犯罪论体系阶层化的前行。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应从客观上对其条件进行细化,以尽量限定其处罚范围。二人以上共谋事实的存在,是其责任要件;实行的必要性及共谋者对实行行为的实质分担性,是其客观违法要件。共谋共同正犯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法理;实行者既遂时,共谋共同正犯亦应负既遂罪责任;共谋共同正犯具有独立的被处罚性。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对实行行为扩大解释的结果,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日本判例创设了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来解决未着手实行的共谋者的共同正犯性。释义学也肯定这种做法,但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存在诸多问题。共同正犯是一个类型概念,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功能型共谋与协同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  相似文献   

3.
论德日刑法的犯罪支配理论与共谋共同正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红艳 《河北法学》2011,29(9):176-183
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是长期困扰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理论难题,而犯罪支配理论则是欧陆刑法中区分正犯和共犯的重要学说之一。犯罪支配理论认为正犯指对于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犯罪支配地位的人,而共犯只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边缘角色,不具有犯罪支配地位。源起于德国的犯罪支配理论不仅能够有效区分正犯和从犯,也能对在日本风行一时的共谋共同正犯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深化欧陆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以便更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之要求。  相似文献   

4.
王昭武 《中外法学》2013,(1):154-168
共犯论的核心是归责问题,采用因果共犯论虽可回答归责根据,但无法确定归责范围,共谋射程理论正是基于此问题意识而提出的。该理论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主张只要引起结果的实行行为属于共谋射程之内的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并对此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罪责。共谋射程可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根据引起最终结果的实行行为是否是基于不同于当初的共谋的一种新的共谋或者犯意而实施来确定。共谋射程理论是解决所有共犯问题均需面对的前提性问题,可以为解决各种特殊共犯问题提供统一路径。  相似文献   

5.
陈毅坚 《北方法学》2010,4(4):38-47
对于最终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参与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将“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6.
陈毅坚 《中外法学》2010,(5):784-799
<正>一、德国思路:预备阶段行为贡献的共同正犯性在预备阶段通过单纯的共同谋议行为参与犯罪计划,但并未着手于犯罪实行的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日本刑法判例和学理通过"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肯定参与共谋者成立共同正犯。与此类似,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可以预备行为参与他人的实行行为,进而承认其在预备阶段提供的行为贡献成立共同正犯性,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刑法教义学虽没  相似文献   

7.
重庆系列涉黑案表明,涉黑类犯罪的参与主体大多是农民、无业人员、社会其他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从犯罪原因来看,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当前经济体制的转轨、犯罪亚文化的影响、社会对某些方面的控制弱化、社会部分成员思想、价值追求和心理的变化以及反黑配套法律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从根本上惩治和预防此类人员实施涉黑违法犯罪,达到长效治理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依靠刑事法律就能解决的。要彻底扫除这种犯罪,必须针对其犯罪特征,找出犯罪原因以对症下药。就参与犯罪的主体来看,要真正根除这种些人犯罪的可能性,迫切需要大力传播优良文化,引导此类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  相似文献   

8.
论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对四种分歧观点评述的基础上 ,分析了共同犯罪客观行为通说分类存在的问题 ,提出共谋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共谋行为应当与实行行为并列 ,单独成立一类共同犯罪客观行为 ;并对原组织行为、帮助行为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了新的共同犯罪客观行为的四个分类 :共谋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在此基础上 ,对共谋及以后的行为的分类和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考察。  相似文献   

9.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特征较为明显的犯罪组织未能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处罚,其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发现具体犯罪行为人,控制、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证明其“组织性”的证据收集与固定缺乏经验。现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结构大多是以各成员的口供相互印证加以明确的。很难再  相似文献   

10.
姚毅奇 《犯罪研究》2009,(5):33-39,46
以“反黑”司法实践为视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性及发展规律。针对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篡夺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的案件,应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附加刑之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1.
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查办“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遇到了一些侦查难点,本文从认识“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性质和特征入手,讲一步分析难点的形成原因,提出查办的对策和方法,为推进“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被称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判决最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刘汉、刘维等案最终尘埃落定.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北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这一案件为“涉黑商人”再添一例,那么,从2004年至今10年来,因涉黑而出事的商人又有多少?根据官方公开资料梳理发现,在过去十年,至少有23例较大型、由官方媒体通报的商人涉黑案件,而具体分析这些案件,中间不仅有转型的时代波澜,也有个体的特殊逻辑,同时,透过这些案例,也可观察出“涉黑商人”的多面角色和共有“面具”。  相似文献   

13.
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 ,是“严打”整治斗争中要重点打击的犯罪。正确把握这类犯罪的特征 ,界定其相互间的区别 ,对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结合办案实际 ,对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区别及如何认定 ,作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洗钱罪是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行为滋生而形成的独立的犯罪。洗钱罪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但它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派生物,因此,学者们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称为上游犯罪,洗钱罪称为下游犯罪。关于“上游犯罪”的范围的界定,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规定不一,我国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鉴于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   ‘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主要有四…  相似文献   

15.
本文案例启示: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但醉酒人负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却存有分歧。对此,应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相似文献   

16.
秘玲 《法制与社会》2013,(7):206-207
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北京市严厉打击了胡亚东、胡亚风为首的犯罪组织,本文从分析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完善刑事立法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项对策,并着力加强检察机关批捕公诉、查办职务犯罪、加强自身建设等三个方面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黑除恶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何荣功 《中国审判》2012,(10):56-57
我国历来强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从严打击、"打早打小",但从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规定看,还是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范围从严把握的基本立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司法实践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上述四个特征中,"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在一般犯罪集团(包括"恶势力")中也表现得比较明显,所以,"经  相似文献   

18.
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相似文献   

19.
付立庆 《法学评论》2015,(2):101-112
教唆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对教唆者能否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之刑法规定?如认为14周岁者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可能犯盗窃罪从而排除该规定之适用,则对教唆者只能按单独犯罪处理。但这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有不妥。有必要区分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与利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并且在前者的场合肯定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意义上的犯罪(违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助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入,也有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想肯定犯罪概念的不同含义,不能指望平面四要件体系,而唯有在犯罪成立条件上采取区分违法与有责的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20.
梁云宝 《法学》2012,(1):49-57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系阶层式犯罪理论下经过两次修补而逐渐构建起来的理论,但在责任主义确立后,借助解释论的方法始终难以有效解决该理论危及犯罪论体系一致性的难题。据此,否定该理论的学说应运而生,但否定后以往的学说在给出的处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为之不法行为模式中,同样陷入了有损犯罪论体系一致性的窘困。在现有的犯罪论体系下废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后,唯有求诸不作为犯理论,才能实现犯罪论体系的周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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