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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据型经营者向深度演进,互联网平台逐步显现出既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的正外部性,也可能具有阻碍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负外部性,最典型的负外部性莫过于垄断。当前,互联网平台衍生了以算法合谋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利用数据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等新型数据垄断形式,给我国反垄断规制带来了诸多困扰。尽管我国对反垄断做了较多努力并修订了《反垄断法》,但是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机制仍有待完善,要探索多维的反垄断治理机制:在治理原则上,应当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在治理路径上,需要从政府规制向多元治理(企业自治、政府规制与社会监督)转变,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2.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兴起,互联网平台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一部分平台在各自的市场领域中获得了主导地位,形成了寡头垄断。从根源上看,这些垄断除了互联网平台的成本次可加性之外,更是因为网络效应、多边市场效应、特定行为模式等。这些寡头垄断具体体现为数据垄断、流量垄断和算法垄断,从而给市场带来排斥竞争、数字扭曲、垄断自我强化等影响,因此,需要从行为动态监管、机构与法律整合、杠杆效应消除、平台中立试点等方面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3.
李麒  苏泽琳 《长白学刊》2023,(2):108-118
平台数字化垄断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资本优势、业务包抄、免费定价、恶意挖人等方式形成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通过数据支配优势和资本优势获得支配地位并加以滥用的垄断本质不变,同样对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平台数字化垄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法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及侵害危险性,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具有良知上的可责性,加之平台企业遭受反垄断处罚并不会实际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非刑事手段不能达到对垄断企业的威慑效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垄断刑事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整体化、系统化刑事规制的局限。故应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和串通投标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算法共谋属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数字化卡特尔行为。  相似文献   

4.
现阶段,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现有的一些反行政垄断规定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没有构建一个有机联系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为了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5.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消费、分配各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数据垄断表现出双轮垄断的特征。这造成资本增殖空间的扩大、资本统治力度的增强,也挤压着传统经济空间,导致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失衡等问题。数据垄断的前提是数据的集中,而集中的数据掌握在作为数据载体的私人平台企业手中,平台企业掌握数字技术和算法是实现数据垄断的“另一条腿”。数据垄断有三种掠夺方式:一是无偿占有用户的数字劳动,二是基于数据垄断优势的需求“制造”,三是对数据空间收取“数据租金”。我们需要正确审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变化,才能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管方法。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当前每日认证请求达到千万级,累计认证约21亿次,汇聚了身份信息、人像信息、文本信息等多源异构数据资源。平台按照公安部大数据处理标准,设计平台数据治理总体架构,利用数据接入、处理、组织、服务等大数据处理技术,科学管理海量数据资产,充分发挥数据价值,为用户提供更加稳定、丰富的各类数据服务。  相似文献   

7.
肖田 《前沿》2004,(8):163-165
本文分析了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及相关的原因 ,提出了排除障碍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投融资平台的优势地位及其可控性和金融创新与金融规制的动态博弈关系是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进行规制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规制可从行为、交易和市场三方面开展,包括充分披露告知信息、提供平等中立服务、合法合理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融合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行为规制,强调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作为"特殊居间商"和"资金流转平台"附随义务的交易规制,以及司法、执法机关审慎判断多边在线平台反垄断问题的市场规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铁力 《求索》2010,(1):143-145
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我国国内成品油价格却迟迟不见大降。中国石油市场与国际油价频繁的、大幅的波动形成强烈反差,究其原因,与其行业自身的垄断性质有密切联系。与此同时,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并未对石油行业垄断进行有效的控制,原因在于其对于石油行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完善成品油的价格机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以及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等举措。  相似文献   

10.
钱贵明  阳镇  陈劲 《电子政务》2023,(8):90-104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迈入成熟期,诸多平台企业形成了多业务领域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平台生态系统在初始业务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后,推动用户和数据优势与其他业务领域相融合,能够较为容易地在其他领域内实现垄断,从而逐步在生态系统内部的所有领域均实现垄断,最终达到生态垄断的状态。生态垄断带来了一系列新型的垄断行为,在产业层面和社会层面造成了诸多负外部性问题。为此,结合平台生态系统与生态垄断的特点,从双边用户与平台企业双重角度出发,构建出“双边用户+平台企业”生态垄断的治理新范式,并从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平台企业层面提出了强化生态垄断的识别与治理、引导社会公众对生态垄断的持续关注,以及通过构建的新型治理范式规避生态垄断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刘大鹏 《人民论坛》2013,(10):134-136
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协议的有效规制,促进了自由竞争效能的有效发挥,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但是,通过辩证分析,对于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文章试图从立法和制度设计上对其进行逐步完善,保障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有效性,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论法律对行政垄断的综合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规制行政垄断不能单靠某一部法律 ,须运用多种法律手段 ,综合治理。反垄断法、行政程序法、财税法、宪法等法律制度都可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规制行政垄断的各项法律制度难以同时建立、同时完善 ,因此 ,不必拘泥于治标也治本的原则 ,可采取标本兼治、甚至先治标后治本、由标及本的方式 ,抓住机会 ,成熟一个 ,制定一个。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推动了证据体系“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司法审判中,既可以运用“大数据证据”办“大体量案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升华;也可以实现证据体系由海量数据所包围、以算法驱动智慧庭审的新样态。对于大数据证据在审判中的定位,相关学说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大相径庭。鉴于大数据复杂海量的特点,不应纠结于证据种类的划分,而应将其看作辅助判断证据的形式要素。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证据的运用面临着两层难题,一是取证、质证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二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数据本身具有的算法歧视、非透明等特点,大数据与证据耦合易引发潜在风险。在庭审中,对大数据应当精用慎用,构建“鉴—取—审”一体的证据审查体系;同时,搭建数据信任的桥梁,厘定获取大数据证据的“有限第三方”理论,设置特定指向的公开披露,为算法信任设置正确导向,积极发挥大数据在各审判阶段的价值效能,完善其介入刑事证据体系的逻辑合理性,更好地促进未来证据体系的发展变革。  相似文献   

14.
随着数据的累积,不同科技企业在数据资源的储备量上的差异愈加明显,数据垄断逐渐形成,并催生了堰塞湖,导致各企业间的数据难以互通,用户隐私泄露问题随之凸显。因此,通过有效的数据治理来缓解数据垄断形势、促进数据安全与公平的共享流通刻不容缓。一方面应完善当前的数据治理模式,发挥现有治理手段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透明化的数据治理框架,解决以数据垄断为主的数据伦理问题,构建健康有序的中国大数据生态。  相似文献   

15.
导读: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因"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层出不穷的企业并购等问题备受诟病,"反垄断"成为2021年互联网经济的高频词。一场平台经济反垄断大幕已经开启。从去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明确要求,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其作为今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再到今年以来,相关部门频频发声,围绕平台经济接连出台多个配套规范,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亮剑,屡屡开出顶格罚单……"反垄断"成为2021年互联网经济绝对的高频词。  相似文献   

16.
析特许连锁经营导致垄断的可能性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婕 《理论月刊》2004,(7):122-124
特许连锁经营是主导企业通过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将加盟者联合起来,纵向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它作为大型商业资本扩张的一种形式,一方面,较大地降低了商业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其“联合”的特性及特许协议的“限制竞争性”,难以排除其导致垄断的可能性。笔者拟结合国外立法,从调和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之冲突的角度,分析特许连锁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17.
陈鹏 《理论月刊》2022,(8):127-135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形态,平台权力是指伴随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超级平台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影响力和控制力的不断增强而出现的,由少数超级平台企业所掌握的影响和支配平台空间内的经营者、消费者等平台主体行为的能力。依据平台权力的运行过程,可以将平台权力分为平台准立法权、平台准行政权和平台准司法权三种主要类型。伴随平台权力的不断扩张,超级平台企业所拥有的平台权力在塑造平台空间治理秩序和改善平台治理绩效的同时,也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构成了一定威胁,进而对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秩序和由国家主导的全球治理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一定的冲击,对平台权力进行规制的重要性正日渐提升。平台权力的规制,需要从明确划定平台权力的边界、不断强化对平台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管、规范平台数据的使用和算法的运行、依法依规保护平台用户数据安全以及严厉打击平台企业滥用垄断和优势地位的行为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8.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是在西方国家放松规制运动兴起的背景下开始的,其改革措施与西方国家虽有某些相同或相近之处,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却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主要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背景、规制目标、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任务、规制改革内容等方面分析了其特殊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20.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结构与规制体制的形成是建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需求扩张导致的自然垄断性弱化以及政府规制的失灵等,使得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背景出现了新的变化,为此必须从规制机构、立法建设、微观企业基础的构建、激励性规制的推进等方面重构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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