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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内容同样具有普通作品所具备的独创性、可复制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作为创作者的人工智能本身并非著作权的主体,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越来越多,倘若不把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势必会造成阻碍。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归属确定有着重要意义,应当根据人工智能程序使用者和设计者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通过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提高信息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让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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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后PC时代,互联网具有令人眼花缭乱的聚合,组织、储存、获取以及展示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这一技术能力,这与版权之间产生了日益持续的冲突。聚合类视频APP由于其强大的入口优势,良好的用户体验,抓住了移动视频市场的商机,但值得注意的是内容与渠道之间具有明显的利益冲突:一方面作为内容提供者的传统视频网站,往往需要花费几亿版权费才能获取视频资源;另一方面聚合APP服务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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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在当下已经构成对中国著作权制度的挑战。本文作者认为就纯粹娱乐性的滑稽模仿,需要进一步从立法层面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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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的主要方式。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在对微博著作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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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合理的权利分配为作品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实现了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变。同时,人们越来越重视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本文与职务作品著作权相关理论相结合,对职务作品的概念和标准展开了更加深入的研究。总结出职务作品著作权主要存在“工作任务”界定的不清晰、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权利过大、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存在交叉和人身权归属有待明晰的问题。从而认为应该通过明确“工作任务”的概念、调整单位优先使用权、确定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权利归属和明晰单位和创作人的人身权归属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