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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诸多商标侵权诉讼。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指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要讨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话题,首先得确认一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体性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一般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那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就是平台经营者.整体来说,有这样四类平台经营者:第一类是商品销售者,比如苹果商店;第二类是卖场管理者,类似于出租场地的商家;第三类是买卖居间人,相当于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于淘宝.那么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放在第四类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4.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应根据间接侵权制度或共同侵权制度的理论,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是否从他人的直接侵权中获利、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或进行引诱等方面来判断和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应注意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产品销售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持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随之蔓延开来。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商标维权。本文认为商标法可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予以规范,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在网络时代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6.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未考虑红旗规则,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也较简单。为严谨起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据特定知道标准,综合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与红旗规则,并且明确通知删除规则中通知与删除的具体要求,以及红旗规则中示警红旗的判断基准。  相似文献   

7.
自20世纪90年代始,世界进入网络时代,特别是90年代后期,电子商务,无论从技术、管理方面, 还是从安全保护方面都已趋于完善,当前世界经济已进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或新经济时代。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对一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侵权(特别是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法律在制止直接侵权者的同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本文试从一则商标侵权案例中就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谈一些浅薄的看法,以此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尽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产生了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探究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责任形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网络交易因其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发展迅速,网络交易成为重要商业模式.同时,由于交易方难于受到控制,网络成为侵权交易行为的温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衣念公司诉淘宝一案的判决首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做出认定.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并结合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案判决未能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10.
网络团购是在互联网中兴起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近年来,因网络团购引发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最近的"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更是引发了公众的广泛热议。该案主要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网络团购运营商组织消费者团购是销售行为还是仅仅是平台服务;二是网络团购运营商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针对这些争议,应根据网络团购运营商盈利模式的不同,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定性,进而具体分析其是否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因特网上一种举足轻重的主体,对于因特网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着极端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因特网上信息发送、传输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在因特网上屡屡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很容易被卷进著作权纠纷的旋涡之中。而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较之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更为复杂,如何准确予以界定并非易事。在这方面,美国有关著作权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当有益的参考素材,这对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即拟对近几年发生在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作出介绍与评析。   一、承担著作权侵权的直接侵权…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面对大量的搭便车、傍名牌等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和工商行政部门在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时遇到了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商标混淆理论,才能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其本质是要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因此对商标进行保护的重要途径就是防止消费者对不同商品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13.
廖宇羿 《法律适用》2012,(9):120-121
2008年11月,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发现淘宝网卖家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淘宝网销售盗版《盗墓笔记4》图书,其行为侵犯了该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而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17.
经营性网络图书馆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代表“Google图书馆计划”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各国的判决也存在的差异.目前国内有关合理使用的审判对于经营性网络图书馆对传统出版市场提出的新需要不相适应.通过借鉴国内外的新发展,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18.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近来国内发生的几起案例对相关法条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若干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案情介绍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享有第590243号“SKYWORTH创维”商标、第5773670号“SKYWORTH创维”(以下简称三合一)商标以及第6943484号“酷开”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分别包括电视机、收音机,电视机、  相似文献   

20.
本文所述案例判决表面上与目前多数学说和司法实践很不一致。从案例研究角度而言,此种情形既可以对判决本身展开批评,也可以在承认结论本身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判决理由进行重构,当然也可以通过各种论证主张该案确立了全新的规则。本评析过程不是简单地否定案例本身,而是提供较为温和的解决思路,试促进学说和实务的互动。本案中,本文认为主要可以确立的规则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责任分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共同侵权人平分责任,以此确保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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