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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嫖宿幼女事件又一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嫖宿幼女案中未成年受害人的遭遇令人同情。本文在分析嫖宿幼女行为屡禁不止原因的基础上,认为对嫖宿幼女案中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应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尽可能减少嫖宿幼女事件的发生,这主要是通过加强家庭和学校的监护教育责任以及提高嫖宿者的犯罪成本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在嫖宿幼女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受害人的特殊性,制定行之有效的特殊的司法程序以及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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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还有记忆,就知道日前发生在海南万宁市、据说只是小学校长和房管局职工"带小学女生开房"的案件。远不是最恶劣的。在此之前,像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河南永城官员强奸幼女案等,影响颇坏。《南风窗》也曾经分别于2012年第13期、2013年第8期,独家揭秘过"性侵幼女"的黑色链条。我们发现,在今天,保护幼女的"社会机制",比如伦理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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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和广东接连发生小学校长性侵小学6年级女生案,近来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也使得"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再次引起争议。1997年,中国《刑法》取消"奸淫幼女罪"(将其归入"强奸罪")。同时,新设立"嫖宿幼女罪",其初衷是针对地下性交易,在"强奸罪"与"嫖娼"之间设立一个新罪名,使得罪、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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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3)
嫖宿幼女罪的出路,应自法益之基本立场中探寻。性自主权是性侵犯罪之统一法益,不满14周岁幼女虽无性自主能力,但不能否认其有性自主权;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幼女之性自主权,无所附丽的社会风化不是法益,也不能作为社会法益而施以刑法之保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承认幼女"同意"的有效性,而正是以"同意"无效为前提来设置该罪的;"卖淫幼女"不是嫖宿幼女罪评价出的结果,也不是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该罪并没有污名化幼女;嫖宿幼女罪属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加重犯,从法益角度看,加重处罚的理由在于立法者认为该罪侵犯了性秩序规范,其正当性值得质疑;嫖宿幼女行为独立成罪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诸多问题。嫖宿幼女罪于未来修法上应实现向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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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其新设立的嫖宿幼女罪一直处在争议的风口浪尖。而近年来,各地幼女遭性侵的案件频发: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2011年陕西略阳等地先后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笔者在研究中发现,部分舆论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评价稍有偏颇、略显不公。于是笔者想就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及司法应用打破一些社会舆论的迷思。让公众能了解该罪的利弊,以保护幼女为核心,以理性、专业的角度重新评价嫖宿幼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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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自被划分出强奸罪独立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饱受争议,以贵州习水案为典型代表的嫖宿幼女案也使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成为争论热点。本文将从未成年幼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研究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笔者在总结我国学者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各方意见之后,认为应当从立法方式、年龄、法定刑等方面对原有罪名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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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3)
"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最早被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1997年刑法修改时,竟仅用两周时间被单独设置罪名。沉寂多年后,嫖宿幼女罪突然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适用问题也凸显。通过对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进行比较,分析法规间的冲突,辅之以实证案例的剖析发现,绝大多数行为人均是以给付金钱财物为手段,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性钱交易"外衣,实质上的奸淫幼女行为,与保护幼女的国际公约精神相背离。因此,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将所谓嫖宿过程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仅具有猥亵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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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新的罪名就是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罪的成立所保护的客体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但是对于被害幼女来说,对行为人定罪为嫖宿幼女罪的同时,就给被害幼女扣上了"卖淫女"的罪名。这是否是一种二次伤害?同时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型强奸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嫖宿幼女究竟该定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本文将以2011年9月辽宁营口一起八名幼女被强迫卖淫的案例出发,分析以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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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废止了《刑法》第360条第2款,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我国法律顿时退回到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之前的状态。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行为,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性剥削之一种,系我国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将之入刑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除罪,与国际法形成了直接对立。对于嫖宿幼女行为,无论其作为强奸罪还是作为嫖宿幼女罪都具有严重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为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创造了难得的契机。当此之时,立法机关应以一种国际视野重新修订刑法,借嫖宿幼女罪被废之机,站在反儿童性剥削的高度创设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罪,以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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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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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6)
嫖宿幼女罪因其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幼女污名化、扰乱罪刑均衡、任意出入人罪等明显的不足和矛盾而饱受诟病。其实,从事实和规范相分离的视角来考察,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污名化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从规范层面上看,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刑法规范并不承认幼女具有性承诺权,幼女是任何性侵犯罪的被害人,针对幼女的嫖宿行为即为强奸行为;嫖宿幼女罪扰乱罪刑均衡、任意出入人罪之争论实乃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所致,嫖宿幼女罪本应属于强奸罪的特殊法条,但其较高的起刑点与相对较低的法定最高刑使该罪名丧失了作为特殊法条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强奸罪势所必然。对于以嫖宿幼女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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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出现的官员和老板"嫖宿幼女",以及老人、农村小学的老师等"弱势群体"的性侵幼女,隐喻着一些地方保护幼女的社会机制,比如伦理约束、家庭社区的庇护,正在颓然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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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从提议到通过,就一直是学术界与司法界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近几年,侵害幼女的案件日益增多,让更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产生了更多的质疑,使得"嫖宿幼女罪存废"再一次处在风口浪尖上。废除派与保留派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与理由。然而,笔者认为,"嫖宿幼女罪"在法律实践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概念界定不清,量刑情节轻重没有予以划分等,但是从长远来看,它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彰显了保障人权的态度,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因此,进一步完善"嫖宿幼女罪"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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