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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试论我国商事仲裁的司法因素李健男一、概述当前国际社会解决商事争议可供选择的方式越来越多,所有这些方式可以分为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和解、斡旋、调解和仲裁;后者仅指司法诉讼。纵观各国实践,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间的商事争议的解决,最热门...  相似文献   

2.
仲裁是一种由与争议无关的第三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在国际商事交往中被广泛采用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国外已有通过仲裁机制解决因垄断导致纠纷的判例,这对于反垄断调整机制的创新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涉及垄断行为的纠纷大部分需要通过公法行为来解决,不适合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是部分涉及垄断行为的案件,出于对当事人的尊重与对国际商事交往的尊重,可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际贸易日臻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急剧增加,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也日趋普遍。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经济仲裁,其前提是当事者双方必须订立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以此作为仲裁管辖的依据。因此,欲论国际商事仲裁,得先从仲裁协议谈起。故本文拟就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诸问题概要论述如下: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所谓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者双方愿意将其所发生的争  相似文献   

4.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一次大变革。随着试点的深入,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大量涌现。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纷机制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法律依托,主要存在人事争议仲裁权威性不足和人事争议诉讼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有选择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秉持程序正义和司法终局的法律原则,把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诉讼纳入(准)司法轨道,建立"或裁或审,司法最终"的裁审衔接体制。  相似文献   

5.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一次大变革.随着试点的深入,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大量涌现.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纷机制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法律依托,主要存在人事争议仲裁权威性不足和人事争议诉讼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有选择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秉持程序正义和司法终局的法律原则,把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诉讼纳入(准)司法轨道,建立“或裁或审,司法最终”的裁审衔接体制.  相似文献   

6.
张潇剑 《外交评论》2006,(1):101-105
争议的可仲裁性系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问题,仲裁员依据什么法律来界定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程序能否启动的前提。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在可仲裁性问题上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仲裁裁决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法,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仲裁员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衡量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准据法,因为这类原则已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所承认,并且其适用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提高了跨国商事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7.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当今国际建设工程领域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内外的相关实践证明了这一方式在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民商事仲裁中引入争议评审制度,并将其与仲裁裁决结合起来,是构建工程纠纷领域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要,也有利于实现争议评审和仲裁的优势互补。在我国实施这一改革需要在仲裁委员会内部制定完善的争议评审规则,并建立起高素质的评审专家队伍。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在司法审查实践上的不统一.一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并不考虑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效力的界定,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相关法院撤销,这些国家也会承认与执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无法充分解决“一裁终局”制度带来的问题,实体不公正得不到司法审查的救济.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浪潮的不断推进,劳动关系已突破原有的传统形态,无论在主体、内容等方面均发生着显著的变化。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形态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多重弊端已成为制约劳动纠纷化解的瓶颈。虽然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加注重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仲裁的作用,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前置、强制性、行政化特点并未得以革新,仍是劳动仲裁机制功效发挥不力的根源性阻障。通过比较国外劳动仲裁制度的中立、独立地位,借鉴其制度特色,探索适合我国的劳动仲裁之路,理清裁审关系,建立有效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去行政化、去诉讼化改革的步伐。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命运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来考察国际商事仲裁 ,不仅可以追寻其发展的一般轨迹 ,而且对充分有效地利用其解决争议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自由选择权或裁量权的行使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影响 ,可窥探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更充分地利用国际商事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诉讼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需求,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大量涌现出来,对比以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不足,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很多优点。但目前在我国,尽管仲裁机构得到一定发展,也以仲裁方式解决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但诉讼依然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式。今后应创造更多条件,让仲裁、调解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既有商家交易不规范的行为因素 ,也有政府间政策性的因素 ,因此十分复杂和特殊。尽管两国司法界、仲裁界、行政部门进行过不断的努力 ,但收效甚微。这充分反映出中俄贸易纠纷单靠一种方式或传统的政府干预途径难以得到彻底解决。拓展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之路 ,以调解、仲裁有机结合为契入手段 ,以双边国际仲裁机构为操作平台 ,这种机制化的举措 ,不失为解决中俄两国商事争议复杂问题的有效选择。  相似文献   

14.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等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被广大的当事人所认同,逐渐从中国独创的一个特殊的程序安排发展成一种普遍为各国所采纳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样,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着,而这种发展就是对该制度理论和实务操作的不断总结和创新.笔者在本文中就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理论、实务两个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由此提出了关于我国仲裁法中对于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制度相关规定的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5.
诉讼与仲裁的功能比较--兼论仲裁的功能优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一种社会解决纠纷机制来说,诉讼的主要功能仍在于解决纠纷、消除冲突.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社会控制机制,诉讼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结构性功能缺陷.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充分地自治权;同时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书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这种优势正是各国定位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借鉴国外ADR机制 完善我国司法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DR即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传统上是由第三人在法庭审理之外以调解或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法,首先出现在70年代中期的美国,随即在欧洲大陆各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广为流行,已逐渐成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主流.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调解为传统象征.20世纪90年代,随着法制的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走向衰落.然而,实践表明,正式的法律和诉讼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借鉴国外ADR的先进经验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发展司法ADR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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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与趋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统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越来越成为必须与必然。我国的仲裁法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出现了与国际商事仲裁多方面的趋同。  相似文献   

18.
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灵活多样。一桩贸易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商请第三人居中调解,还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交由法院审判。笔者拟就对外贸易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探。 一、对外贸易仲裁及诉讼的管辖 在当事人作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决定后,还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该向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亦即由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权? (一)仲裁管辖 众所周知,仲裁机构并非国家机构,更不是审判机关,因此,任何仲裁机构对任何纠纷都不享有法定的管辖权。从各国仲裁法看,都实行“协议仲裁”制,即对于某一纠纷,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管辖;而且,该仲裁机构只能就协议所指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而不得对其他事项作出裁决。我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并明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规定,提交仲裁须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为前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为根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19.
贺万忠 《外交评论》2005,(2):95-100
国际惯例合意选择是自治性商人法理论所创设的旨在使国际商事交易全面摆脱国内法影响的新的选法规则。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特价值,其已为一些仲裁立法所吸纳,而由于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其成为商事诉讼中一项选法规则的条件尚未成熟。  相似文献   

20.
基于自贸区纠纷区别于其他纠纷的特点,现有的诉讼与仲裁机制不足以应对其纠纷解决需求,以商事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成为必然。律师参与自贸区纠纷的调解,不但有关联的制度基础,也有其他非法律专业调解主体所不具备的法律优势。经各地先行实践探索,自贸区纠纷中的律师调解制度已经具备了可行性;其进一步的制度设计为: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律师调解队伍的建设和任职制度以及配套的多项保障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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