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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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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是司法解释新规定的一项判决种类,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2.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判决存在种类不全面、适用条件的规定原则性强、适用案件范围的设置不科学、种类的设置不具有针对性等缺陷。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同时结合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 ,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具体应包括 :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补正判决、禁令判决、部分判决等八种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3.
自《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学界一直呼吁将确认判决纳入立辽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施行以来,确认判决被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虽然理论、立法与实务皆对确认判决投注关切的目光,但这并不表明对其有清晰、完整、正确的洞悉。随着《行政诉讼法》修订讨论的不断升温,确认判决将由新的诉讼法典所规范已是必然。此时,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反思、整合与重构不可或缺。本文拟通过对行政确认判决相关理论的分析,澄清当前存在的谬误,一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关注,并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言。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制约行政权不当扩张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结果,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原告的诉求能否实现.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与域外法治国家行政诉讼中的全方位的权利救济机制相比,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还不健全,尤其是禁止判决的缺失往往使得对相对人的救济处于“缓不济急”的状态,对那些通过事后救济难以获得弥补的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立足国情并参照国外成功制度的基础上,在我国引入行政诉讼禁止判决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诉讼“谁主体,谁被告”的确认规则资格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都存在着较大的缺憾。确立“谁行为,谁被告”规则,恢复被缩小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护行政诉权。  相似文献   

6.
考察域外行政诉讼判决,比较域外行政诉讼判决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域外行政诉讼判决对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行政判决既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救济,又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其他补救的判决形式,是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选择的结果。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出撤销判决还是情况判决,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的衡量。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必须正视并分析维持判决在制度建构和实践运行方面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取消基层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作出的权力,提高维持判决适用主体的级别;重构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严格维持判决的适用标准;建构维持判决复核程序,增强维持判决形成过程的严肃性等举措,使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更充分地发挥功效。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的重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这一规则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以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为标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则非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行政人等都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相应组织除了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外,行政诉讼后果则转继到行政诉讼被告所归属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之设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之一。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因而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比较单一,难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为此,必须在借鉴域外经验和关照社会现实的基础之上,重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11.
“谁行为,谁被告”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谁主体,谁被告”的完善,是人权理念的提升、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加入WTO等现实国情决定的。文章从规则的宪政基础、现实基础等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谁行为,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判决不得加重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本文认为如果只有利害关系人为原告时,可以判决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13.
一方面,抛开法解释论的框架,无论是从审查强度、审判范围还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重作判决与撤销判决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都可以对重作判决的"附属"地位提出有力的质疑;另一方面,其又与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的功能重叠、分野不清,重作判决的"独立"地位岌岌可危。重作判决的性质归属难题辅之以实践中其被不同程度解构的事实,导致其必要性进一步弱化。而站在优化行政诉讼判决结构的高度,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完善重作判决乃是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对于保障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需要从增加程序意识,完善行政抗诉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解决法院可以审判哪些行政行为的核心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都基本上是采用了概括式和肯定、否定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也使很多遭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却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有必要改进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和相应判断标准,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进步.  相似文献   

17.
现有行政诉讼法规定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抗诉,但对可以抗诉的情形包括哪些则语焉不详,这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抗诉工作,也不利于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必要予以完善。在完善时应采用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在确定应当予以列举的抗诉情形时,既要遵循诉讼检察监督的一般规律,又要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将行政诉讼中审判机关可能存在的突出违法行为和重大违法行为予以列举。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是人民法院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尺度.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不分问题的性质,都采取了统一的严格的标准;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程序审查中仅以法定程序为准,不考虑非法定程序.随着行政机关被赋予更广泛的行政管理权,这种审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与理念.因此,应当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审查的标准,即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建立灵活适当的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全面引入正当法律程序标准.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一般给付判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法上的请求权为主要目的,该请求权的内容以财产或金钱的给付为主,并逐步扩宽到信息行为、对生存的照顾和基础设施的给付、因公法合同而提起的诉求等等.它不同于履行判决,后者以支持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内容,两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互排斥、相互补充的特点.一般给付判决尚未被法律规范所承认,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一种缺失.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之不足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充分的行政诉讼类型能够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机会和保障行政审判权的有效运作,也有利于行政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的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未实现法定化,行政诉讼种类较少,有些行政诉讼类型有悖于诉讼基本原理,因此有必要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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