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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私人监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人监听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然而私人监听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合理性,特别是私人监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来看,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完全否定私人监听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我国要构建完善的监听制度,也应在一定条件下认可私人监听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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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是鉴定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它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综观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甚少,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存在众多缺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频率较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了司法的尊严。鉴于此,有必要找出刑事诉讼法律对重新鉴定问题规定存在的缺陷,并针对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完善我国重新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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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侦查的必要手段或侦查行为.已被世界各国广泛确认:“监听”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未作设定.无疑导致了对职务犯罪查处力度的缺憾和弱化。借鉴国外专项立法技术。积极探索侦查监听的立法框架.对完善刑事立法、打击职务犯罪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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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是一种特殊的科技侦查措施,国外立法已对之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监听的明确立法。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外的通讯监听立法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通讯监听立法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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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视野下的紧急监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与犯罪侦查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决定了紧急监听的立法确认有其必然性。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紧急监听制度的考察为我国紧急监听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系。我国将来在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建立紧急监听制度,同时,为了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必须加强对紧急监听的法律控制,为此,在将“紧急情形”法定化时,还要注意事后追认、紧急监听未获法官认可的法律后果等配套制度的创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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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除了规范一般主体和一般犯罪的追诉活动以外,还会就一些特定主体或特定犯罪的诉讼程序进行规定,这种适用于特定主体或特定犯罪的诉讼程序便是“程序特别”。程序特别是一种广泛存在于各个国家及各个历史阶段的立法现象,创设程序特别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程序治理的精细化,使刑事诉讼程序体现出更强的针对性,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诉讼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动态实现,并有助于实现某些特定的刑事政策。程序特别的立法模式有三,包括单行模式、附属模式和专章模式。特别程序是程序特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程序特别是特别程序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存在程序特别并不意味着可以设置专门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设置条件仍然需要进行严格限定,并遵循谦抑性、必要性和协调性三大原则。未来可以适当增加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数量,并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模式来灵活应对不同领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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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听作为侦查手段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刑事侦查中的监听虽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形成外在的、物理形式上的侵害 ,但却在实质上制约并妨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监听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应当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充分保障监听对象人权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在我国目前尚缺乏监听专门立法的情况下 ,应慎重对待在侦查中大规模地开展监听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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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同一类群犯罪案件中多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人不合理地只起诉了某一个或者少数犯罪人的行为。选择性起诉的出现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预防难度加大、程序工具主义思潮的影响以及对人权保障的忽视等因素有直接关系。选择性起诉有碍于实现司法公正和预防犯罪,是一种不合理的司法操作,应当通过科学司法理念的培养以及完善相关制度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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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听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整合电子监听作为一种秘密性的技术侦查手段指的是法定侦查机关依法为搜集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经由电讯机关配合,通过电讯技术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电话或其他形式的电信往来进行探听和记录。电子监听根据其监听所采用的方式可以分为有线监听和无线监听。虽说目前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承认了这一手段的合法性,但是使用这种侦查手段直接影响到公民秘密通信自由权,所以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通讯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传达感情与信息的一种途径,属于人身自我支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秘密通讯自由(li…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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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问题都没有投以足够的重视。随着现实生活中对刑事诉讼证人的打击报复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频繁,方才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问题展开论述,希望能进一步丰富相关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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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取代和混淆。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力而相互影响、限制和控制,以及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影响、约束和限制。监督则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行为。制约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双向性、经常性等特点;监督则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单向性、选择性、事后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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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诸如辩诉交易、刑事和解、暂缓起诉等各种体现“合意”的观念和制度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中逐渐兴起。本文重点分析了这种以诉讼主体的自主协商选择为显著特征的“合意”在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等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同时也指出了其在法律平等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方面的局限,认为在强调“和谐司法”的大背景下,应该辨证看待合忘在刑事诉讼中的利与弊,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扬长避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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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诉法》专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内含于其中的监听之必要性与正当性自得到立法确认毋庸置疑..但是.刚刚合法化的监听立法仍然稚嫩.尤其是如何在手段合法化后进行有效管控不致让其成潘多拉魔盒人人自危、尽量在保护私权与打击犯罪两大价值取向之间取得平衡.自台湾关说案和美国棱镜门事件之后.更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监听鼻祖美国和监听规范相对完善的台湾仍会在运行中走样.不得不让人更深入审视监听制度之魔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