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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大卫 《法制与社会》2013,(35):254-255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由于被纳入刑法的时间不长,目前对于该罪的认识及研究相对较少,但如果考察我国古代以来的立法来看,还是能够找到与该罪相似的立法。本文试从我国历朝历代亲属犯罪立法分析入手,重点考察了唐朝、明清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古代立法与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定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2.
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质上是指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下,以个人意志支配公款的去向,而这一行为必然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本罪的客体———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至于谁是“公款的使用者”,被挪用公款的去向如何,都不应该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本罪的必备客观要件。首先,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我们知道,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则是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3.
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现行侵占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从《刑法》第 270条、第 271条对侵占犯罪的规定看,尽管对于全面、充分保护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与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无庸讳言,其中尚存在着一些缺陷,值得检讨与改进:   (一 )罪种划分不尽科学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侵占犯罪罪行的划分上看,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依据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原因不同,将侵占犯罪划分为侵占脱离他人持有物罪、普通侵占罪、业务侵占罪。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刑法还将侵占公务上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公务侵占罪作为侵占犯罪的一…  相似文献   

4.
一、农村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所谓农村职务犯罪是指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目前,我国对该类犯罪进行查处所依据的法律及解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文就适用本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对其行为的性质应视其情况具体对待。挪用公款现象中既有属于贪污罪的行为,也有属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还有的属于其他犯罪问题。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罪的,首先是行为人具备了贪污罪主体的条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这一规定目前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贪污罪主体只限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主张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前者为贪污罪主体的狭义说,后者是贪污罪主体的广义说。我  相似文献   

8.
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9.
何承斌 《河北法学》2005,23(2):45-50
~~挪用公款罪立法的比较研究@何承斌$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①1997年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对《补充规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内容:(1)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 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缩小为国家工作人员;(2)取消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3)最高刑由15年有期徒 刑提高到无期徒刑;(4)取消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从重处罚的列举中,增加了扶贫、移民 两项。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册)。北京:中国方正…  相似文献   

10.
<正> 一、挪用公款的主客体问题 (一) 关于本罪主体“受委托”的问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关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范围,究竟应当如何确定,目前认识也不统一。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委托,凡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受委托而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   

11.
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进一步规定了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论处。这一立法解释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解决了困扰检、法两家多年的争议,是指导今后办理有关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根据刑法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是妨害司法罪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往往采取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以外的其他方式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客观上妨害了司法秩序,但是照刑法条文却不构成犯罪,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13.
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犯罪侵害的客体,无可非议。但是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可以成为该罪的直接客体呢?由于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放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因为从犯罪构成理论看,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既包含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又包含非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贪污犯罪侵犯的是本单位公共…  相似文献   

14.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15.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16.
田园  张振鹏 《法制与社会》2010,(34):137-138
我国刑法一直将“财物”严格限定在金钱和物品的范围之内,但因过于狭窄而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财务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同样可以体现贿赂中的非法对价关系,与金钱贿赂行为在本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并无区别;同时,将财务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既有利于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有利于与国际刑事法律的接轨。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 ,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 ,需立法加以完善 :即取消“用款人”限定 ,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 ,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8.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19.
时路 《天津检察》2006,(4):28-29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0.
在英美刑法中,欺诈罪是指欺诈他人、骗取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或者使第三者得到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并造成他人财产上损失的犯罪。本文从英美法的角度分析了欺诈罪的基本构造以及其他基本问题,并对英美法中的欺诈罪规定和我国的诈骗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个比较研究,以期能够深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诈骗罪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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