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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本文分析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原因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叙述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框架 ,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进而相应地从完善法律体系、负担加诸出口国、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设立一个专门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2.
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尽管属于侵权法范畴 ,但同时存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 ,也包括人身损害。其中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除包括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外 ,还包括适当的精神损害。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认识到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问题,并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对此进行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全球性的《巴塞尔公约》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代表性公约。尽管公约是一个里程碑,但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公约及其历次缔约国大会决议仍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相关对策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释为包含环境损害,符合我国遏制环境污染的需要,与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就环境损害而言应定性为侵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所合理需要为限。  相似文献   

6.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以及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用程度与领域不断拓展。这也使得跨国界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尤为突出,并且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行为国家应在这些事件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确定跨国污染事件中的国家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是其关键。  相似文献   

7.
由于环境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各国一般无论在法律或实践中都将环境损害归结为严格责任,跨界环境损害归责原则也是如此。从法理分析,严格责任的承担基础是公平的分配损失,即应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转变,以国际社会整体价值及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构建为导向来分配责任。且出于平衡受害人、加害人、环境等保护以及国际贸易发展关系的考虑,在重大危险活动中如环境损害领域嵌入责任保险制度,实属必要。从现实来看,相较于污染者而言,受害人往往是农民、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加害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因此为谋求经济利益而造成高度风险者必须承担起控制此项活动任何有害后果的责任,这符合风险与收益并存原理以及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8.
论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跨国界污染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跨国界污染问题,确定污染事件中的国家责任是解决跨国界污染的关键环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没有国家责任制度,就没有国际法。完善国家责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国际法改善和加强国际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加强对国际法尤其是国家责任制度的研究,是加入WTO后中国法学界的一项极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家责任制度着重研究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义务,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但是要求国家承担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尊重国家主权。因此,国家责任制度必须在维持国际法律秩序与不损及国家机关主权之间找出平衡点。目前国家责任的范围包括: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等国际不法行为;包括跨国污染在内,不违反国际义务,但对他国造成损害的责任。国际法委员会在1970年决定将国家责任分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本文所论及的国家责任仅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0.
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大海啸,造成核泄漏事故,不仅给发生污染事故的本国及国民,也给他国境内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从日本核污染事故引起我国国民的恐慌看,人们终于彻底认清环境问题的国际性。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就要追究行为者的责任,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者得到赔偿。有效地追究行为者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法律责任刻不容缓,本文从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归责原则入手,来探讨追究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环境法的现行体系中,“国际环境损害责任”问题可以说是最薄弱的环节。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大多以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欠缺实质上的约束力。对有限的硬法性质的规定,也是以“国家责任”的形式体现,缺乏实际的执行力。这种实然状态下的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远远不能满足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因而,以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中国家责任的惟一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节奏,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多元化乃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专家责任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社会专业分工精细化到达一定程度的产物。而现代社会对专家责任关注的焦点发生了转变:其不仅仅是专家对委托人责任的问题,而是向第三人责任发展,即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第三人责任涉及合同相对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救济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专家职业利益的平衡问题,实有深入研究之必要。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关于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学说、判例加以比较,分析其利弊得失,从而对我国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建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存在归责原则不明、被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不明确、缺乏侵权之因果关系、忽视监护人职责履行之条件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监护人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不明、过度保护受害人、未兼顾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和教育等。监护人责任的应然内涵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辨识能力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监护义务或者即使尽了监护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4.
在大量法律文本中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和刑法制定、修改方式有关.在法律中频繁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权受损,刑法保障作用的缺失和刑法本身的频繁修改,不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协调一致.因此,应谨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破以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唯一修改方式的做法,建立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分级审查机制,修改法律时注意刑事责任条款与刑法的协调互动,建立集中规定刑事责任声明条款.  相似文献   

15.
关于信息产品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性质上讲,信息产品责任既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独立于二者之外的第三种民事责任——信赖责任。其构成仍遵循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框架,但其具体内涵又与一般民事责任有差别。另外,信息致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依照有关赔偿法,当无疑义,但信息致害造成的纯粹经济上的损失或者机会利益是否应予赔偿,这应根据个案,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保护的旨意来决定。  相似文献   

16.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传统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密切,产品跨国流通频繁,使涉外产品责任冲突因各国法律所适用的准据法规则不同而日益涌现,而我国在此方面规定较为薄弱,使我国在处理类似争端时陷入被动和僵局。结合当前国际通行规范和发展趋势加以研究,力求得出实用性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货物风险是核心法律问题之一 ,也是理论界与实践中对其理解充满争议的问题。在销售公约中风险的含义为价金风险 ,而没有采纳广义的风险含义。属于风险范围的事件是不可抗力 ,不包括意外事件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过错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免责事由的方式来规避己方风险 ,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于风险移转的时点 ,在销售公约中适用将交付行为与所有权移转分离 ,以交付行为时点作为风险移转的时点原则。  相似文献   

18.
保证责任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直接相关。保证方式不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和强度不同。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也就不存在;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债务生效从而不再受保证期间约束,而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约束。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前者届满,后者也届满;前者中断,后者未必中断;后者中断,前者必定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债务沦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对担保法施行前所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责任认定,应当遵循上述法理、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而不能以有关通知为依据。  相似文献   

19.
由包价旅游合同纠纷案可看出,因旅游经营者违约致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受损现象愈来愈多,但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学术界大多都主张以侵权之诉提起,并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对旅游者来说有许多不利之处,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容易很多。况且,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当旅游者只是精神享受利益受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则无法提起侵权之诉,只能通过违约之诉来解决。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法和国际性立法的基础上,将包价旅游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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