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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去年12月份,青浦某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日前,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仲裁不成,走进青浦区法院。近日,法院受理了这起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临界点引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首起劳动合同争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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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人们仍然担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新的"铁饭碗"问题,以及企业千方百计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象,对《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分析评论,认为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铁饭碗"是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读,但该法某些条款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建议有关机关制定相应规范,作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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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黄伟木获悉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他进入番禺汇晟制衣厂进行为期半年的"卧底"。边打工边收集工厂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等证据,希望借法律之力,唤醒广大劳动者维权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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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1)
甬政办发[2007]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工作通知如下:一、努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积极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将外来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实施对象,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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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求职者来说,找到工作后的任务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对劳动合同条款不熟悉而埋下隐患。9月18日正式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更加明确了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让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有据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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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已到,合同终止,是不是可以不再续签?此时,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连续两次签订了这类劳动合同,第三次是不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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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人事劳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技术能力和实际操作技巧。5月18日至19日,由本社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协会主办的《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运作研讨班》在福州马尾召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主张权利的依据,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将对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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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最早出现在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又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规范。但实践中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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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5):32
[市民咨询]如果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时员工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同意,在合同其它内容没有任何变更的情况下,员工在合同到期后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部门答复]2008年1月1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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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前,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工人的福利、工资全有统一标准划分,人人都能享有"单位人"的安全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促使私营企业的繁荣、外资企业的进入,国有企业也一再改制,这时无忧无虑的单位人开始游向社会,成为不带"救生圈"的社会人。相应的《劳动法》也于1994年出台。12年过去了,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大量演化为合同关系,而现行劳动法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状态不再适应,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带给了劳动者意外的惊喜: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标志着一个新的劳资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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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6):47-54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并不妥当,制度设计上可借鉴《合同法》的有益经验;适用范围应拓宽为用人主体和劳动者,并注意概念使用要统一;规范双重劳动关系,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增加劳动合同可变更情形,充实可撤销情形;建议对劳动派遣设专章予以详细规定,严谨对试用期的规定,增加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选择;法律责任部分应增加对不签订、不补办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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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了自己“解雇劳工自由”,免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受到的“法律约束”,他们不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又怕承担被“责令改正“、“开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于是他们利用一些劳工,特别是农民工怕签合同后参加社会保险交保险费的近利思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