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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9年,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由此引发了理论界有关我国能动司法的热烈讨论。能动司法究竟指什么,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和我国的能动司法有什么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能动司法有无理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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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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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政策之后,司法能动主义立刻被许多学者和法官关注,地方各级法院为贯彻能动司法政策也进行了很多司法行为。我们提倡的能动司法政策与西方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我们应该怎样实践能动司法政策才会更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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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倡的"能动司法"并非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主义,也并非审判方式上的职权主义回归,同时,能动司法的目的也不在于异化法院的功能。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强调司法除了被动性之外,也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其目的在于矫正以往司法改革中单纯将司法权定位于被动、消极的倾向。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有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分。能动司法的理念只有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加以务实分析,才能勾画出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的司法能动与被动之思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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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该是司法能动主义者——从李慧娟事件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慧娟事件引发了学界不少的争论,引起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官功能角色定位的思考。在比较法学以及价值层面上,法官应该成为一个能动主义者。为了避免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应该通过"程序主义的司法能动范式"加以制约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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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瞩目和热议。诚然,这一高层倡导的司法理念,无疑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政策的走向,进而深刻地嵌入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多数学者认同,在目前中国的现实语境中,坚持能动司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指出,司法的能动必须是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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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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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与英美国家的司法能动主义因其司法渊源和司法环境的差异其语义不尽相同。当前,能动司法在中国受到推崇备至的同时,也遭到法学界甚至是司法界本身很多人的质疑。在中国要素和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有其现实性基础吗?司法能动度之范围如何?一系列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厘清中国能动司法语义的前提下,对其现实性基础及度之范围作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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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杰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401-408
<正>2011年4月22日,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十二届费彝民法学论坛暨"能动司法的理论探索"在南京东郊国宾馆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科院、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能动司法"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探讨。现将会议的研讨记录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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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时代选择——“陈燕萍工作法”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近年来,以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为契机,当代中国能动司法问题日益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研讨,一些基本共识正在逐步形成。我们认为。无论是作为司法哲学的基本范畴,还是作为司法功能的基本定位,抑或作为司法活动的基本效果,能动司法应当落实到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方式领域。在我国,审判权和执行权是由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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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司法制度应当排除行政及权力的肆意干预,但不应拒绝对国家政治生活方式的深刻思考。探寻能动司法的政治意涵,追求司法的政治愿景和保持司法内在规定性之间并不矛盾,司法的理性是对司法权的属性和司法技术的描述,而追求政治愿景则是表达了司法对文明秩序和国家理性政治生活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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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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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是舶来品,而“司法能动论”则是司法能动主义结合中国国情的产物,尽管后者被赋予了不少“新意”和“引申义”,但客观地说,这也是文化接受与传播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从法文化的深层渊源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奉行“司法克制”的传统,从而大大抑制了“司法能动”的空间,但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与成文法废、改、立的滞后性这一矛盾又会呼唤“司法能动”的出场,以弥补法律的缺陷,达到实质正义的目标.这就为司法能动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存在提供了一席之地.司法能动是司法克制前提下的能动,不是盲动妄动;司法克制又包容了司法能动的合理空间,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僵化固守.两者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即正义的实现、人权的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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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司法创造力的体现。在美国,这种司法能动的突出表现形式是司法审查权,通过多年的案例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司法审查体制。在英国,至今法院尚无对立法的审查权。但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有判例法传统,法官的司法能动性相对较大,在案件审理中,区分相似案件事实和不断发展法律规则是法官司法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司法能动在审判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个案法官法律论证,其主线是政策考量与法律考量,也可称之为社会效果考量与法律效果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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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1):17-22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认为法官可以超越成文法和先例的约束进行司法解释,以法官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代替立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与现实的基础,其法哲学基础是新原意主义,宪政基础是共和主义,而现实依据则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扩张、自治法向回应法的转变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