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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 毫秒
1.
专利许可使用权性质的比较法分析表明专利许可使用权具有排他效力与对抗效力。在属性归类上应该属于类用益物权或无体物用益权。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专利许可使用权效力的规定,不甚科学,应做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2.
杨洁  李洁 《现代法学》2002,24(6):152-155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权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3.
抵押物转让效力之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担保法第49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物转让之后,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均认为抵押权人享有遍及权, 在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衡平方面,各国则采取了颇为不同的措施。抵押 权追及主义立场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并不合理,为体现民法的逻辑体系与街平 理念,有必要舍弃抵押权追及主义,而代之以物上代位主义。  相似文献   

4.
人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于一个债权时,如何处理保证责任与物保责任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依据之间存在冲突。物保和人保并存的关系分为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及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两种类型。人保具有债权性,物保具有物权性,保证与物保并存的立法基础并不是"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并在法理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和处理问题,我国担保法对此虽作了相应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在审理涉及无效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尤其是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和过错的界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本文拟以抵押权与质权在同一动产上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当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后,关于草案第46条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条款,因为音乐产业的公开批判而成为修法中最热点的问题.1一方面音乐著作权人认为法定许可的适用,是对原创音乐的致命打击;而版权局则强调,对法定许可的理解应结合草案第48条的付费机制,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2可以说,关于法定许可的立法,已经成为牵动音乐产业利益的重点.然而,由于各方对法定许可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因此导致言人人珠,不利于立法进程的推进.只有排除误解,并正确认识法定许可制度的优势和弊端,才能理清在我国社会、经济和产业环境下是否适用或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8.
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陈小君樊艹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显然,此法律条文的用语十分简洁、精炼,更重要的是其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这一规定常被学理上称作“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亦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受法律限制的一种表现。这种表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司不得为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及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公司的资产是公司信誉的重要表现,其投资行为涉及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应当能让股东及…  相似文献   

10.
程啸 《法学论坛》2005,20(6):98-104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11.
张远金 《法律适用》2011,(3):118-119
<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并未明确"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为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  相似文献   

12.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13.
张春艳 《当代法学》2013,(2):98-104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相似文献   

14.
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结合华为与中兴、奇虎与腾讯两次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政府约谈,论及政府能否约谈以及为何约谈。指出政府约谈背后的官本位意识对知识产权行使和保护的负面作用,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在于政府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相似文献   

16.
如果说新实施的《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宪法”,那么该法第20条和21条就是中国版“拜杜法案”的“宪法条款”。本文结合《科技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府的实施权和介入权、项目承担者的义务和实施相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有关保证责任承担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解释与《担保法》对此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导致不同法院法官因依据的不同从而对同种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此文从法律解释原则和有关合同理论出发,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冲突之处,以期为完善担保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垄断力的认定——兼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建安 《时代法学》2008,6(2):97-102
垄断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目标企业的切身利益与反垄断法的实施,准确与否至关重要。我国刚通过的《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过于强调了规模在垄断力认定中的地位,容易给人以误导。在垄断力的认定过程中,首要的考虑因素是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其核心是确保相关市场界定的准确性;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该相关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技术与技术创新的可行性以及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等诸多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0.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谷 《中国法学》2006,(4):120-136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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