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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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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同意在财产罪解释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运用预设同意理论解释ATM机上的取款行为时,关键是要确定银行同意取款的条件。银行同意取款的根本条件在于行为人有权使用银行卡,所以预设同意理论非但不能排除盗窃罪的成立,反而是支持了盗窃罪的观点。目前有关观点对银行同意存在重大误解,主要原因在于无视基本的商业交易习惯和社会常识,并且将ATM机的取款程序与取款条件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利用机器漏洞或者故障,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应当通过以许霆案为文本予以法律思考,结论应当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法定从重情节。  相似文献   

3.
许霆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取款行为与第一次取款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具备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因此,不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当第二次以后的取款行为完成后,银行的财产成为遗失物。许霆非法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4.
2007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利用银行ATM机出现漏洞而恶意取款的许霆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学界时此判决结果看法不一,引发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其行为量刑是否合理等方面.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许霆对一审重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许霆案似乎尘埃落定了.然而回顾该案.笔者认为其对于重新审视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理应加以深入的反思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许霆在ATM机上的超额取款行为构成“盗窃”有悖于民众的日常生活经验,挑战着民众的法律需求。在刑法中,任何财产性犯罪的成立都必然地存在着一个财产归属状态有效性的理性前提条件,银行ATM机发生故障,使得其营运资金处于失控状态,实际上就等于缺少了这个前提条件。许霆对处于这种占有失效状态下的财产实施侵占,从部门法的角度讲,只应当属于一种民事侵占行为,而不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相似文献   

6.
“许霆案”的出现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许霆盗取ATM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量刑是否科学、公正,成为本案的焦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规定,但根据罪刑均衡原则,法院对许霆的量刑不免失之过重。由此反映出我国罪刑均衡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着解释不均衡、体系不均衡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罪刑均衡原则重新进行审视,以避免类似“许霆案”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7.
由“许霆案”看罪刑均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霆案"的出现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许霆盗取ATM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量刑是否科学、公正,成为本案的焦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规定,但根据罪刑均衡原则,法院对许霆的量刑不免失之过重,由此反映出我国罪刑均衡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着解释不均衡、体系不均衡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则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银行ATM机发展出了无卡无折快速存款业务,有些储户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因不熟练等原因会在未尽操作的情况下离去,其滞留在ATM机中的待存现金被后续储户顺势取走,关于该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界尚存争议。绝大多数疑难复杂的财产犯罪案件都与"占有"这一刑法概念有关,在对刑法占有的建立、维系、消逝与归属进行系统论述的基础上,结合ATM机的实际运作机理,可以判定滞留在ATM机里的现金仍归被害人所占有,他人将此取走将涉嫌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银行ATM机发展出了无卡无折快速存款业务,但在ATM机上办理该项业务的储户因不熟练等原因常在未竟操作的情况下离去,后续储户将前者滞留在ATM机中的待存现金取走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司法实务界尚存争议.绝大多数疑难复杂的财产犯罪案件都与“占有”这一刑法概念有关,本文将从两则案例切入,在对刑法占有的建立、维系、消逝与归属进行系统论述的基础上,结合ATM机的实际运作机理,最终判定滞留在ATM机里的待存现金仍归被害人占有,他人将此取走将涉嫌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1.
滥用本人银行卡具有典型的民刑交叉属性,其中持卡人身份和银行卡操作流程均具备合法性外观,这给刑法适用带来了困惑。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存款的占有判断标准和ATM机的法律属性,应结合民法和刑法各自特征分别做出。对于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存入假币换取真币以及挂失取走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行为,应结合钱款的归属、钱款的受控状态以及实行行为特征,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在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归责中,不能一概采取先民法后刑法的法律适用路径,而应结合自然犯和法定犯的不同特征,确定法律归责方式。  相似文献   

12.
孙晓晓 《工会论坛》2009,15(1):121-122
“许霆恶意取款案”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以法官自由心证和思维推理为基础的刑事审判模式,可能会使法官面临对民众价值观的尊重与对法律的绝对服从的选择困境。当代法律方法应用的意义不仅体现在避免法律的机械运用,规制法官的思维过程从而保障结果的正当性;而通过判决说明理由这一表现途径,其另一作用也更加显现,而且体现在要保障当事人乃至公众对判决结果的接受性。而这一作用要通过在判决中说明理由这一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13.
在滥用银行卡犯罪的刑法适用上,必须梳理银行卡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并明确相似罪名的界限。在存款的占有判断中,刑法应以行为人对他人钱款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根据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ATM机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共谋恶意透支时,其业务已脱离"中立行为"的范畴,而构成可罚的共犯行为。在滥用本人银行卡中,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的,应构成侵占罪;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或者擅自挂失提取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应构成诈骗罪。在滥用他人银行卡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银行卡取款的,构成盗窃罪;诈骗银行卡并使用的,应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卡内钱款的意思,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银行ATM机频出假币事件引发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危机。持卡人举证责任范围、银行交易安全保证职责都涉及双方切身利益。对于该事件法律关系划分是合同、侵权还是消法维权等问题,关系持卡人交易损失原则适用。应建立持卡人交易损失的救助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持卡人利益。  相似文献   

15.
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诸如拾得、盗窃所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论。传统刑法理论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种理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机器和人一样,都能够被骗。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转账等若干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具体予以定性。  相似文献   

16.
农民,只有农民才能解决三农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城乡资源配王形式的社会成本由农民独自承担了,因此,要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能够转变这种资源配王形式。且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利益群体。之所以现有城乡资源配王形式的社会成本会由农民独自承担,是由该资源配王形式的非交易的博彝规则决定的,而要使交易规则在城乡资源配王中发生作用,又取决于农村现有产权制度的变迁。  相似文献   

17.
在社会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妇女成为“商品”交易对象,这导致妇女被拐卖而非正常性地流动,使法律、政府等控制失效,尤其是,当这些社会结构状态一直维持失衡的情况下,打击拐卖行为只能是治标,根本的解决问题仍然从平衡社会结构这一治本之策开始。  相似文献   

18.
许霆盗窃ATM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存在明显判重问题。在盗窃金融机构量刑里,没有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并非是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规定存在缺陷,其立法意图就在于强调要特别保护“金融机构”。重审由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两次量刑悬殊巨大,“被害人过错”不足以成为适用减轻处断的理由。许霆案的改判,除了受上级法院的干扰外,媒体舆论也对该案量刑结果有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9.
ATM犯罪迅速蔓延,手法多样且呈智能化、隐蔽性,破案率一直比较低。侦破ATM案件必须做到:完善立案机制;选择合适的突破口,分别从ATM或银行卡着手,展开侦查;灵活运用侦查策略,及时控制、缉捕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加大银行监管力度,明确银行责任;提高ATM科技含量,增强公众风险意识,切实减少ATM犯罪。  相似文献   

20.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盗窃罪说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理论缺陷,而传统学说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有着理论的误读,有必要重新定义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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