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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开始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转向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发表意见,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规定是多方意见博弈的产物。这种立法妥协存在指向范围不明、条文界线模糊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从法解释学立场予以回应。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应从完善告知机制、构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机制、保障辩护权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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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是法治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亦是死刑正确适用的重要保障机制。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与缺乏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需要推进死刑案件独立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明确死刑无效辩护的标准,实行死刑辩护律师资格的认定制,确立死刑无效辩护的惩戒及司法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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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严格控制死刑数量、提高死刑判决质量、推进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提供了重要契机。然而,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近3年时间里,死刑案件的辩护现状不容乐观。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与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课题组合作,制订出台了《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下称《贵州意见》),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集中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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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案件相关辩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可知,我国对于刑事辩护投入不充分,资源分配不均衡;辩护程序依附于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传统;公权力机关内凝型关系挤压死刑辩护的空间;民意与舆论压力也妨碍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语境下,职能部门应调整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费用及其来源,适时提高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质要求,充分保障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将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阶段的辩护程序分离,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机制,在死刑案件中逐步确立无效辩护制度,营造尊重和维护死刑案件辩护权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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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包括民事法律援助、行政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等。相较而言,刑事诉讼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自由、生命,因此,刑事法律援助尤为重要。为生命而辩护的死刑案件更是生死攸关,这一领域的现状及前景如何呢?一、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现状(一)《法律援助条例》颁行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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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措施,辽宁省司法厅党组高度重视,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后,司法厅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如何继续扎实深入地开展死刑第二审案件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省政法委和省法院的一致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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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死刑的判处及执行做到万无一失,加强死刑案件的辩护是诸多保障、控制措施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首先,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应当保障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立案侦查起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建立讯问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制度;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介入有关侦查活动的权利;其次,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确立并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和审理方式相适应的辩护权;最后要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辩护人的执业素质和辩护技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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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律师的死刑辩护技能,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参加了中欧七家单位合作的欧盟大型项目--“加强中国死刑案件辩护技能培训”。2004年11月,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封30余位律师组织了为期7天的培训。培训中,包括英美刑辩专家在内的高水平培训者队伍就国际人权标准、我国死刑政策、我国死刑立法、我国死刑司法与死刑案件辩护、获得死刑案件辩护的途径、律师在死刑辩护中的职业道德、死刑案件的一般辩护技能、六类特殊死刑案件的辩护技能等问题与参训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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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限制死刑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在修订刑法、如何通过程序控制死刑以达到准确适用死刑的目的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加强律师辩护正是实现正确适用死刑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死刑案件中,应将律师有效辩护原则贯彻于整个诉讼程序,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真正为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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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从而查明案件,避免刑事错案。死刑案件的复杂性、重大性和死刑的不可撤销性,使得刑事辩护在死刑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死刑错案是发现目前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所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完善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制度也有重要价值。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改进方向应由"有辩护"转向"有效辩护",而这需要通过设立死刑案件刑辩律师专门管理制度和特殊参与机制来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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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联合调研、草拟的《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5月28日起施行。据陈瑞华介绍,这是全国省一级律师协会出台的第一部死刑辩护指导规范,河南、贵州两省律协也将陆续出台此类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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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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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全程化,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时开始,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在公诉案件一、二审阶段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即在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全过程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联系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一、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全程化机制的必要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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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会议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月26日至2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日报在北京中苑宾馆联合举办“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做重要讲话。来自中国和加拿大的部分领导、学者和刑事辩护律师就新修订的《律师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新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律师豁免权、保密义务及嫌疑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辩护等话题展开研讨。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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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律师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各地制定的法律援助法规也都规定每名律师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强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平衡律师职业主义产生的垄断和抑制律师商业主义造成的法律服务向有钱人集中方面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强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带来了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担忧。国家应当增加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利益刺激和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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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律援助的调控范围法律援助的调控范围,是指一个国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各国经过长时期的摸索基本形成了与自己国情相符合的援助范围。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每位公民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下,特别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受到审查时,都有权请求律师帮助。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钱请律师,政府要负责为其提供律师,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涵盖从死刑案件到轻罪案件,从少年犯罪案件到上诉案件。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