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我省已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合化,原来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已不完全适用,必须作相应的改变。兹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农村实际情况,对1956年农业税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计税产量今年的农业税计税产量,仍按原定的常年应产量计算。超过常年应产量的增产部分,不计算负担。藕池、菱塘已经定产的,按常年应产量计征,没有定产的,按当年实收益折合稻谷打4——6折计征。  相似文献   

2.
1959年12月30日报告收悉。同意你省将县以下部分行政区划变动的批准权下放,由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委员会备  相似文献   

3.
自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开展以后,一般农村土地买卖已日趋減少,为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限制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对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因此,今后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应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  相似文献   

4.
为了加强对派驻县监察室的领导,进一步开展驻在县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起到省、县领导的助手作用,兹根据第6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并经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山西省监察厅派驻县监察室由过去山西省监察厅的垂直领导关系改为由山西省监察厅和派驻县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关系。领导关系改变后,派驻县监察室仍属山西省监察厅建制,不作为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它的职责范围仍旧按(56)省政祺字第922号"关于派驻县监察室若干工作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名称、编制(具体编制数字,按山西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执行)印章等也同样按以前规定执行。今后省监察厅对监察室的领导,主要是:在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监察部与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结合我省全面情况,原则地提出监察工作的方针与重点,加强监察业务领导,交流工作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3日批准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七个文化娱乐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两年的规定,到今年的5月2日免税期满。两年来,本省大部分剧团的设备和艺人的生活都有所改善,但是也有一些剧团在经营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影响按期交纳税款。为了更好地适应各地具体情况,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上述戏曲等七个文化娱乐项目原则上应自1958年6月份起恢复征收文化娱乐税;但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剧团和曲艺单位,可由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具体收支情况准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并报省备案。  相似文献   

6.
关于各市、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会议请示报告事项,请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市、县人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即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关于会议日期和议程等问题,可以自行决定,不必报省人员委员会或专员公署批准。但是,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规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向省人民委员会请示报告(县同时抄送专员公署)。二、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在每次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应当把会议举行情况,连同会议  相似文献   

7.
兹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及本省农业高级合作化后的实际情况,对1957年农业税征收办法,作如下决定:一、计税产量:今年的农业税计税产量,仍按原定的常年应产量计算。二、税率和计征办法:(1)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的农业税,以社为单位征收。应纳税额,由全社农业总收入中统一提交。其计算方法如下:  相似文献   

8.
6日中共湖南省委发布关于粮食工作的指示。10日省人民委员会举行第14会议。会议首先听取了农林水办公室主任陈洪新汇报本省当前生产救灾的基本情况,接着讨论和通过了"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56年农业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接着,民政厅长、省选举办公室主任谢竹峰作了关于今年我省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发言,会议决定本省基层选举在11月份进行,12月份结束县选。会议最后由  相似文献   

9.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八日(55)会办政字第三十七号发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甲、印章制发手续规定加下:1.省、市、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的印,分别由省、市、县人民委员会制发;  相似文献   

10.
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八日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规定第一、二、四、五项的精神,特拟定我省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肃反运动中因犯错误应给予各种行政处分案件的报请及审议程序的几项规定如下:一、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肃反」运动中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者,由该管厅、局、会、处或各专员公署、市人民委员会核定确实后,检附处分决定及本人反省材料各一份,迳报省监察厅转省人民委员会审议批覆;凡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者,报省监察厅备查,不再批覆。  相似文献   

11.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各地现有区乡行政区划将要进行较大的变动,为了有利于人民公社运动的迅速发展,对区乡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手续,特作如下规定:(一)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关于区乡行政区划的调整,由县(市)人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报请专署(行署)批准执行,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关于农场,垦殖场内或其周围的农业社,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要求并入农场或垦殖场者,其审批手续同上。(二)县与县、县与市之间行政区划的调整,经有关县(市)协商一致后,报专署  相似文献   

12.
遵照山西省人民委员会(55)省秘卫字第二五一号「关于专署和县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的名称及省、市、专、县、区各级国家机关印章制发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使我省卫生机构名称的统一,业已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覆在案。除厅直属各单位的名称(印章由厅统一制发)另行通知外,兹将各专、市、县卫生机构的名称与印章通知如下:一、遵照省人民委员会(55)省秘卫字第四一八号批覆:1.太原市传染病院应改为「太原市传染病医院」;2.忻县专区的两个人民医院应改为「山西省忻县专区忻县人民医院」、「山西省忻县专区与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及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省人民委员会不另转发。关于本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省人民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随后颁发。——甘肃省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6月3日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相似文献   

14.
依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省各市、县均于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普遍选出了市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了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原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山西省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后,于三月底以前,一律进行结束。准备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市、县,在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理结束工作的同时,应即进行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即将次第撤销。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乙款及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应由大区行政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权限,亦应有所变更。为此,特规定:  相似文献   

16.
根据1957年4月29日国务院秘习字第163号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驻江西省特派员办事处改为江西省对外贸易局,属省人民委员会组成部分,受省人民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双重领导。对外贸易局的机构编制,由外贸局本着精简原则提出方案,报本会批准。  相似文献   

17.
全省原有中学和今年新成立中学的领导关系,仍按原规定执行。至于今年在完小基础上附设初中班的学校,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部分工作暂归县、太原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大同市完小附设初中班的学校,仍归市领导)。县、太原市辖区对今年完小附设初中班学校的领导职权范围如下:1.根据省、市、专统一规定与指示,管理所在地的完小附设初中班的学校,负责检查与督促学校具体实施,并及时向市、专报告工作情况;2.审查与检查学校的经费开支及基本建设等事项;3.在省、市、专统一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教师调配须经市、专批准);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翰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参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之。第二条本省农业税的征收卖行此例税制  相似文献   

19.
1958年8月13日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当前编制方面几个问题的报告,特转发各地区、各部门,希遵照执行。报告中关于行、专一级机构设置方面的意见,如果某些地区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尚需对部分机构适当分设或合并时,可将意见报省批准。关于县(市)一级机构设置,如果需要在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时,可由行、专署决定,报省备案。附件: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当前编制方面几个问题的报告  相似文献   

20.
根据工作需要及干部管理范围,在省人民委员会系统,将有关干部调动手续作如下规定:一、凡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均由省人民委员会通过或省长批准,以省长名义下令调动。二、省人民委员会任免以外的干部,在省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之间调动者,在本厅、局系统,由本厅、局自行决定执行;在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室范围之内各厅、局之间调动者,各厅、局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者由各主管办公室决定,由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在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室范围以外的各厅、局之间调动者,由各厅、局先行协商,协商不成者,可报人事局呈请省长决定。并办理调动手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