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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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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商业化应用不断加速的今天,如何有效规制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本文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有四种规制模式比较分析后,就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模式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展望。  相似文献   

2.
信息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需要权威的身份证明,由公权力介入推行的身份证明制度满足了这种需要,并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但是只有通过法律规制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并设定政府不侵犯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才能真正发挥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威作用.我国日前身份证法律规制的弊端在于政府没有履行必要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公民的个人信息主体地位缺失,导致了政府滥用职权和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必须以保护个人信息为核心完善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律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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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梅 《法律适用》2021,(10):64-74
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纳入人格权编,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性进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迈上从普通法向特别法转变的新台阶.现行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商品或服务...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6.
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建构数字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公私部门一体调整的宣示性立法模式,目前既无法为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足够的规则指引,也未充分满足数字政府建设的需要。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建构,不仅需要考虑公共部门相对私人部门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特殊性,还要兼顾数字政府在技术和治理这两个层面的革新,进而制定专门规则。风险规制模式不仅是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为一体调整模式提供理论基础。通过风险预防原则的适当运用,对个人信息权利的风险化解释与调适,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和风险评价等风险规制机制的灵活运用,以及合作治理、独立规制机构、技术治理、回应治理、试验规制和软法之治等风险规制策略的共同配合,建构以风险规制为导向的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是我国未来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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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珊  李盖 《法制与社会》2012,(9):297-298
随着当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成为进入人们视野的新问题.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使用中频繁发生的信息泄露事件严重损害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给予个人信息法律上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法律属性入手,结合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9.
契合放管服改革理念的数据安全认证,在数字时代整个规制法体系中必将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数据安全认证通过声誉评价机制,可以引导、激励互联网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可以增强用户对中小微互联网企业和新兴数字产业的信任感,可以避免一刀切的政府规制,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数据安全需求。数据安全认证机构应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专业性,防止其被互联网企业俘获或成为政府的附庸。宜实行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数据安全认证模式。认证程序应强调公正透明性,认证标准应注重评价企业数据合规的制度建设。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分别设置数据安全认证机构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并加大对数据安全认证违法行为的公法责任追究。科学构建法治化的数据安全认证体制机制,不仅是保障数据安全的现实需要,而且是弥补数字时代政府规制缺陷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10.
欧美个人信息保护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美国和欧洲存有差异,本文主要对美国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作以比较,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1.
丁晓东 《法学家》2020,(1):64-76,193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相似文献   

12.
谢珺 《法制与社会》2010,(14):52-53
在当今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就是金钱",信息交易已经形成了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需求十分急迫。我国也正在进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立法工作必须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协商,仅仅对现实的呼声进行回应是不够的。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鲜事物,承载着个人私权、政府管理、社会信息交流等多种利益的交织。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协调这些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只有进行充分的立法准备,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才可能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13.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大都投诉无门。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机制,使个人信息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已被纳入立法日程,也是今年两会代表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就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使用已成为普遍现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生活安宁、乃至财产安全都造成了威胁和侵害。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款,立足现有规范,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落实经营者的相应义务,已成为当下新消法贯彻实施的关键之一。本文试图分析现有规范,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切实可行之道,以期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5.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的生活安宁权利不断受到商家的无端侵犯,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保护存在缺陷。在人民的生活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今天,赋予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对商家要求赔偿的权利,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郑晓剑 《法学》2021,(3):116-130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民法上如何选择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评价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民法上的定位。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个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单纯地强调某一属性均无法凸显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故而在立法上应适当舒缓个人信息保护及利用之间的张力。不仅如此,个人信息的内涵模糊、外延宽泛,难以达到权利客体所应具有的具体特定且界限分明的品质要求,故而不宜在模糊、笼统的个人信息之上设定一项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个人信息权”。否则,不仅无法为行为人划定清晰的行为禁区,而且在适用上难免与已有的人格权体系发生冲突、抵牾,可谓得不偿失。衡诸民法原理和社会现实,应当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必要的、适度的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热点问题,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此制定了专门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对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立法实践极为滞后,学界对此领域的研究也起步较晚,宏观上缺乏体系之间的呼应。而目前社会上个人信息被非法滥用的问题相当严重,因此十分有必要完善我国法律,形成全面保护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的系统性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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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问题也逐一浮现,比较典型的就是网络个人信息的保障问题。本文指出针对我国现在网络的发展情况,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亟待需要解决。因此,法律应该扮演好主导角色,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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