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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12月 2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 2 8日电当即播发 ,2 9日各主要新闻媒体刊载 ,效率之高令人赞赏。然而 ,美中不足的是 ,这样一个典型的立法解释 ,却被冠之以黑体大字“司法解释”的名称 ,连主要普法阵地《法制日报》也照转不误 (第 4版 )。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其发生在“四五”普法方兴未艾且正处全国法制宣传月的 12月 !众所周知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 195 4、1978、1982年宪法和 2 0 0 0年立法法均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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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解释在审判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其所谓"立法化"的问题也引起了很大争论.本文通过对司法解释的概念及其权力来源,立法权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界限的阐述,为司法解释"立法化"做出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义.在对具体情况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条款的分析,进而明确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具体表现,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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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百姓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社会对这部具有特殊意义的“大法”普遍寄予厚望,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仅凭物权法现有的制度设计,尚不能在细节层面彻底破解现实生活中的物权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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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晨程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2):27-31
以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股权(以下若无特别说明,皆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如何将物权法上的这一制度引入股权交易领域,则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初步引入了股权善意取得的概念。本文将对股权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分析该司法解释中"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之理解,以兹明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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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已经于2012年12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是在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在最高法院各业务部门的积极参与下。在全国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由最高法院研究室会同有关业务庭起草完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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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2013年《盗窃罪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条第4款对扒窃给予了明确界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从此定义中可知,“扒窃”具有与其他盗窃方式不同的两大明显特征:一是“场所特征”,即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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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源于罗马法,后为德、法等欧陆国家所承袭,但在西法东渐中却消失了。近来有学者提出,我国物权法立法应借鉴西方国家建立居住权制度,居住权遂引起学者们的关注。本文拟从居住权历史源流、法律特性入手,主张我国物权法应设立居住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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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作商业或办公用房,即俗称的“住改商”,是城市业主利益冲突的焦点。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试图理清这团乱麻,结果力不从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为“住改商”打上了法律的“补丁”,却引发争议沸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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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坦陈了立法工作的差距和不足,虽寥寥数语,但入木三分,切中要害。对有些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代表呼声较高的法规,制定和修改不够及时,这本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如每年人代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犬类管理的立法议案,但总是被我们以一些难以自圆其说的理由“化解”了,面对代表的强烈呼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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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也许并未引起太多人的关注,然而,它却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的震动。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宪法能否司法解释并且在司法判决中被直接援引?也有人称:新的司法解释首次宣告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效力,这将对推进中国宪法走向宪政起到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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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呼声很高,但是反对取消经济适用房的说法也很多,为此,本文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转变的角度谈谈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必要性和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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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已有月佘,至今仍是百姓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其中财产性的条款引起不少人的质疑。人民群众对该司法解释的聚焦程度不仅使立法者“稍感意外”,也反映了当下国人对财富与婚姻之间关系的纠结心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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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解释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与健全。然而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总有一些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时没能考虑到 ,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有权对属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从法理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所作的解释称之为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称之为司法解释。由于“两高”是针对具体的工作中对如何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解释 ,这大大方便了司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