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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且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①理解罪犯人权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二是这里的罪犯人权是指罪犯应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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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罪犯卓某(1997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梁某(2000年7月17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因患病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此后,两名罪犯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准时到监督机关报到,擅自外出,导致长期脱管失控。2004年11月,藤县人民检察院在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时,发现脱管失控的罪犯卓某已潜回家中。经过严密布控,公安机关于2004年12月14日将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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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参加劳动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罪犯虽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但其作为中国公民的资格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没有被剥夺或被限制的权利。劳动不仅仅是罪犯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罪犯的一项权利。罪犯参加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是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在监狱行刑司法实践中,罪犯无偿劳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为了实现监狱工作的目标和稳定监管秩序,应以我国《宪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构建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这不仅可以使罪犯尽赡养父母之责和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义务、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还可以为刑满释放后度过就业缓冲期奠定物质基础,从而巩固改造成果,避免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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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现状罪犯人权是指被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从自然属性上讲,罪犯虽然被法院判处了刑罚,但他(她)仍然是人,因此,罪犯仍然享有人权。从社会属性上看,罪犯是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是严重侵犯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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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358-3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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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对罪犯的搜身方法西南政法学院王寿明警察对罪犯的搜身,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未被搜出的凶器有极大的潜在危险。警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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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磁性极强的文化场所。社会的各种文化交汇其中,对监狱的行刑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而在当代社会转型中的以法治文化、和谐文化及其红色文化为主导的社会文化,被监狱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导入行刑的领域,用于对罪犯心灵的重塑与人格的再造,并提升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文化改造的手段时,如果将我们思考的角度予以切换,会蓦然地发现,文化不仅是监狱用于“改造罪犯”意识与行为的物态与形制,而且也是罪犯享有的权利中所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文化权利),一种融合于罪犯法定权利之中的特定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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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1):55-58
需求是人行为的动力源泉,罪犯的行为是由某些需求导致和决定的。要科学认识和对待罪犯的需求,因势利导,充分发挥需求的积极影响,满足罪犯合理合法需求,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避免和减少需求对罪犯的消极影响,遏止罪犯的非法需求,严防罪犯的危险行为;抑制罪犯的不合理需求,加强制度防范与科学疏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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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罪犯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其健康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当前我国罪犯医疗存在监狱医疗水平有限与罪犯医疗诉求无限、监狱医疗经费不足与罪犯医疗支出扩张、罪犯"病人角色"的超国民待遇与刑罚功能实现、罪犯医疗法律界定模糊与罪犯健康权意识提高等方面的冲突.行政逻辑与法治逻辑的张力、顶层设计对罪犯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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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4):83-87
回顾我国监狱工作历史发现,改造罪犯目标的定位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不同时期表述不尽一致,但是其背后的基本精神却一以贯之。从罪犯教育学的角度看,这个目标定位就是罪犯教育目的问题。监狱工作的任务、罪犯改造目标和罪犯教育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改造目标具有理想性,现实具有复杂性,改造目标的定位影响着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研究罪犯教育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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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文,让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五种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首先从上海开始,目前试点的重心转向北京,而且已在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地的一些城市开始试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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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4):70-74
无论是确保监管安全,还是提高改造质量,加强对罪犯的研究十分必要。研究罪犯,既要研究罪犯的普适性(共性),更要研究罪犯的个案性。研究普适性,即要研究罪犯的政治、社会、法律、伦理及经济等等层面的特性。研究个案性,主要应揭示每个罪犯个体的错误思想,特别是错误的世界观。自然,在具体研究中,所选用的方法应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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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是我国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现阶段还存在着劳动改造的作用被放大、罪犯的权利易受侵犯、劳动改造忽视目的性等问题。为完善此刑罚执行方式,应落实罪犯有偿劳动制度,建立合理的罪犯劳动成果分配和管理体系,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注重刑罚执行的教育感化功能,逐渐建立一定程度的开放的罪犯劳动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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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关于罪犯心理的本质认识有不同观点,并且影响着监狱人民警察改造罪犯的思想观念,正确的罪犯人性观有助于认识罪犯、改造罪犯。罪犯心理的本质属性由反社会性、刑罚承受性、相容性、矛盾性所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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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模式,是司法部关于服刑罪犯每周的劳动教育、课堂教育和休息时间而作出的新规定、新标准。这一模式的形成和运行,对创新罪犯教育改造方法,着力推进正规化、系统化的课堂教育,确保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以及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监狱必须抓住这一契机,着力探寻对罪犯科学施教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首先。应当突出罪犯的劳动教育。即把罪犯的劳动过程纳入思想教育的轨道;其次,应当抓好罪犯的课堂教育,即着重抓好罪犯文化、法制、道德的课堂教育。 相似文献